伟哥战争

伟哥战争0

对一桩延续二十年知识产权案例的剖析

书名:《二十年之诉》

(揭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的国际较量与复杂矛盾)

作者: 杨黎光

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2-06

ISBN: 9787521218527

定价: 79.00

第八章 战争仍然没有结束

第一节 复盘战场

简略梳理一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和制药行业进化史之后,让我们像一条真正的飞龙,悬停在时空深处,俯瞰这场中美企业间最早、最完整、最典型的知识产权“战争”三部曲。

当今世界,作为国际贸易三大基石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疑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政策之一。

最大的推手自然是百年来执掌全球科技霸权的美国。

在“不能把世界第一的宝座拱手让人”的思想指导下,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先是卡特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里根政府继之于1988年推出《1988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增加了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以贸易报复为核心手段的“特别301条款”。

这个条款被视为美国对世界进行长臂管辖的代表作之一,旨在以美国一枝独秀的经贸实力为武器,迫使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高度、执法强度与其保持一致。

它与以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为目标的“337条款”一起,成为美国保护自己的知识霸权的两把“贴身佩剑”。

美国还不遗余力地在1986年发起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使知识产权保护与全球贸易规则牢牢捆绑。

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就是“总设计师”,其中的许多规定直接源自其国内法。

美国推行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意志是如此坚决,以至于1979年1月中美建交伊始,签订两国间第一个学科领域的合作协议《中美高能物理合作执行协议》时,美方即要求在协议中加入相互保护版权的条款。

并宣称:“这是来自美国总统的指示,不含知识产权条款的科技、文化和贸易协定,他们无权签署。”

同年7月7日,在《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谈判中,美方再次要求把双方互相保护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内容列入协定正式条款。

1984年,美国总统里根发布行政命令,明确要求美方在与外国签订科技合作协定时,须同时签署保护知识产权的附件。由此,1987年,美方要求把签署知识产权附件与1989年10年期限到期的《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的续签挂钩。

美方声称:鉴于“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已经成为影响中美科技合作和中美贸易的障碍”,要求先签加了许多条款的知识产权附件,再续签科技合作协定。

目的一目了然,就是要中方修改国内立法,强化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自美国的“药引”式外部压力,和尽快接轨国际惯例、融入世界经济的内在动力,促使中国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打造出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980年成立专利局,并于同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了《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实施。1979年中国即开始起草《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正式实施。

客观地讲,中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固然有尽快接轨国际惯例、融入世界经济的内在动力,但这个动力不足以一下子摆脱当时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手段落后的国情,也不可能从几十年深入人心的知识“公有”,轻松变轨为对知识“私权”的真心服膺。

体现在相关立法中,就有“走一步看一步”的现象。比如,1991年首版《著作权法》,规定中国人的文艺作品问世即自动获得著作权。但对于外国人首次在国外发表的作品,我国不给予自动保护,理由是我国尚未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今天来看,这种“小聪明”并无多少实质利益,反而平白降低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美誉度。但的确也是当时立法水平的真实反映。

另外,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天然地抱有保障国民安全、扶植民族产业的国家意志。体现在首版《专利法》中,就有第25条规定,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

这个条款基于两个背景:一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列有关于成员国有权按照本国实际情况,对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做出限制性规定的保留条款;当时许多国家未对药品、食品和化学物质给予保护。

但这个为亿万中国人的食物安全和生命健康而坚持的“保留条款”,显然拂逆了美国的产业龙鳞,特别是药品。制药行业属于知识极端密集型行业,科研水平突前的美国一直是领头羊,历年来全球前十中美企都能占据一半以上的席位,与之竞争的它国药企屈指可数。这个规模超过万亿美元的市场,理所当然地被美国视为它的其中一个产业后花园,也是美国知识产权霸权演绎得最为淋漓尽致的“剧场”。

随着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的不满与日俱增,终于在20世纪90年代爆发激烈冲突,通过三次剑拔弩张的谈判,美国人眼中的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漏洞”被一一补上。

彼时,今天国人津津乐道的电子信息等高科技产业尚在襁褓之中,因此在这三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方聚焦的具体品类,也就是药品专利、唱片版权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等寥寥数种。

中国的药品潜在市场规模巨大,且具备相当的工艺水平和产能,因此在第一次谈判中,“对于化学制品和药品的专利保护”成为美方的主攻点。

在第一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后签署的《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中,中方不得已承诺修改《专利法》,实施对药品的专利保护。

中方同时承诺,在《专利法》修改之前,采取行政措施有条件地保护美国已有专利的药品、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发明。

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专利法》据此明确了对化学药品可以授予专利。

行政保护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保护期为自获得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7年零6个月——从这个时间点判断,1999年3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查处假药柠檬酸昔多芬片(社会上称美国伟哥)的紧急通知》,大概率是美国辉瑞公司依据这个行政保护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施压,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打击所谓假“伟哥”的运动。

这个运动的最后所指当然是姜伟掌舵下的沈阳飞龙公司,正大红大紫的“伟哥开泰胶囊”。

果不其然,4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查处劣药“伟哥开泰胶囊”的通知》,15日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节目中连续播发了6次。

3天后,辽宁省卫生厅转发了这个《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伟哥开泰胶囊’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销售或变相销售,并责成沈阳飞龙公司按期收回已售出的药品,并准备接受进一步核查和处理”。

心比天高的姜伟和他的冒牌“中国伟哥”,风光日子过了不到两个月,就此崩盘。

第二节 脆败背后

2006年12月2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被中纪委“双规”。

2007年1月2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郑筱萸“严重失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问题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

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普天之下,真把郑筱萸当真老鼠吊起来打的,恐怕只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姜伟了。

1月28日,沈阳飞龙公司正儿八经地向商标局申请在第5大类“耗子药、鼠药、灭鼠剂、杀害虫剂、杀寄生虫剂”等商品上注册“郑筱萸”商标。

“1999年4月份是我人生黑暗的开始,也是我企业灾难的开始。”在接受媒体访问时,他声称,是郑筱萸改变了他的生活,并且改变了沈阳飞龙公司的命运。

“‘开泰胶囊’是世界营销历史上重重的一笔。这个案例不光是中国的经典案例,也是世界的经典案例。注册‘郑筱萸’耗子药商标这个案例就完整了。

“这个案例前半截相当于企业直接竞争当中,可以抓竞争者的七寸。后半截是因为其他因素的干扰导致无法进行,否则的话,这就不是一个失败的案例而是一个成功的案例了。”

这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注册行为。不出意外,3月9日,国家商标局也在第一时间驳回了这个注册申请。姜伟对这个结果应该是有充分心理准备的,他一再向媒体申明:“是否注册成功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案例完整了。”

显然,“蛰伏”了8年的姜伟,制造话题的功力依然不减当年。借助这个“事件营销”,他的“再度复出”之路上,又有镁光灯闪烁。

但通过此次让人错愕的注册事件和他对媒体的诸般解释表态,也让人们最终确信:“失败学教父”姜伟,已经陷入他历史的局限性无法自拔。他把“伟哥开泰胶囊”失败的原因,全部归咎于外力的打压,而把自己的越线操作的主观原因,推得一干二净。

他制造此次注册事件,根本目的是推销他所谓的“完整案例”:前半截,是他一手策划、运营了世界营销史上的经典案例,“创造了我们国家出口中药的最好机会”;但是后半截,“被郑筱萸给破坏了”。

我很牛,我没错,我被坏人害了——在想象的苦情里寻找借口的姜总裁,就这样活成了一个对市场竞争的理解彻底行政化的“前辈”——浸淫于此,服膺于此,也失意于此。

“伟哥的战争”第一战之所以在数月内脆败,于此“抢注”郑筱萸老鼠药商标一事中,已略见端倪。

姜伟痛恨郑筱萸,人所共知。当然恨郑筱萸的绝对不止姜伟一人。

正是郑筱萸治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4月14日发出《关于查处劣药“伟哥开泰胶囊”的通知》(93号文),以“查处劣药”的行政处罚手段,一剑封喉了姜伟的冒牌“中国伟哥”梦。

1998年3月,由原国家经委下属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下属的药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属的部分机构,合并成立的国家药监局,被寄予振兴我国制药行业的厚望。

这个时间点上,药监局何以对“创造了我们国家出口中药的最好机会”的明星企业痛下杀手?

江湖上流传着两个版本,矛头直指郑筱萸的私德和公权双双有亏。

一个版本是说郑筱萸履新国家药监局局长之高位,全国各药企掌门人第一时间排队赴京祝贺,但姜伟因忙于策划他的冒牌“中国伟哥”上市,导致迟了近一年才完成祝礼。郑认为姜不给面子,所以记恨于心。于是借1998年8月开始的整顿全国药品市场的机会,狠狠地整了姜伟一道。

这种说法应该是在姜伟的只言片语上演绎出来的情节,很有泄私愤的中国特色,不值一辩。

另一个版本则是姜伟自称一直在举报的“事实”:自己的“伟哥开泰胶囊”抢注了“伟哥”商标,并且在国内外一时风行,严重触犯了某跨国药企的利益。而郑筱萸与这个跨国药企的中国区某人有利益等私下勾连,于是就不计后果地对沈阳飞龙公司下了黑手。

某跨国药企显然指的是美国辉瑞公司。

我们对无法求证的所谓“私下勾连”不作评论。但就当时弱小的中国制药行业而言,像辉瑞那样的跨国药企,它的创新药物的投放,它的投资,甚至它投放和投资的预期,对中国都是“香”的。

当以“配备最好的装备,毫不犹豫地参加战斗”为信条的辉瑞公司,确认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必定会动用所有的“装备”实施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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