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黄河治理制度与水文化
作者: 杨曼
中国古代黄河治理历程充满智慧与艰辛。在此过程中,古人形成了独特治理制度与文化,涵盖防洪防涝、水利施工、农田水利及运河航运等,体现了对自然规律的深刻认识及不屈不挠的探索精神。历代水利法规发展彰显了古代中国的水利智慧与成就,可以为现代提供借鉴,以期共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未来。
黄河,这条被誉为中华民族生命之源的河流,用其壮阔的水流灌溉了广袤的华夏疆域,催生了悠久且辉煌的中华文明。黄河文化蕴藏着厚重的历史积淀,展现着独特的魅力,更蕴含着深刻的哲学思想和治理智慧。自古以来,黄河治理便是历代王朝的重中之重,其治理制度与水文化的发展,不仅关乎民生福祉,更是国家治理理念与智慧的体现。
黄河治理更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黄河洪涝灾害频繁,给沿岸百姓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如何有效地治理黄河,成为历朝历代必须面对的挑战。从大禹采用疏导法治理洪水,到潘季驯实施“束水攻沙”策略,从汉武帝亲自督导“瓠子堵口”工程,再到康熙皇帝高度重视河务管理,黄河的治理之路见证了无数智慧与努力的结晶。这些治理实践不仅积累了丰富的治水经验,更形成了一套独特的黄河治理制度与水文化。水利法规按照不同的服务对象分为防洪防涝法规、水利施工组织法规、农田水利法规和运河航运法规等门类。
防洪防涝法规
我国古代防洪相传起源于大禹治水,而防洪堤坝到西周时才出现。春秋时期,堤防又成为诸侯之间争霸的一种军事手段。《孟子·告子下》言:“五命曰:无曲防,无遏籴,无有封而不告。”其中“无曲防”指限制各国采取可能导致河流不当决堤、引发水灾的行为,并禁止建设那些只顾及局部利益、忽视整体影响、可能危害他国的水利设施。
在金代泰和二年(1202年),朝廷颁布了《河防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十一条针对黄河与海河水系的防洪措施,现存元代删减修订后的十条。其中某些条款,不仅对明清治河工作起到了启发作用,也为当前防汛与抗洪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与启示。
明朝建立了更为全面的防洪体系,其包括昼间防守、夜间巡查、防风准备、防雨措施以及官方值守与民众参与在内的“四防二守”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各环节的紧密协作,显著增强了堤坝的日常维护能力和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能力。
清代防洪立法始自康熙时期,不过并没有成形的防洪法规,主要涉及河堤日常养护、河堤损毁修复、防洪材料准备、施工过程中劳动力选择组织、工程中经费预算、堤防损毁后追责认定、私自挖掘堤坝处罚规定、虚报灾情处罚等。清代在继承前人基础上,建立了全面的防洪法律体系,并开创经济追赔制,严惩河工失职,确保防洪工作,史无前例。
中国古代防洪防涝法规自大禹治水始,经西周至清代,逐步发展形成全面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注重日常养护、应急处理及经济追赔,为黄河水利工程提供法律保障,并促进施工组织法规的形成,确保工程高效有序。
水利施工组织法规
水利工程修建需要大量人力、财力,而制定施工法规能提高效率,保证工程顺利完成。中国古代水利施工组织,作为农业的基石,展现了古人的智慧与勤劳,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历经各代发展,形成了科学、系统且富有特色的管理体系。大禹在治水中通过疏导河流、开凿水渠,成功治理了洪水,为后世水利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时期的水利施工组织虽然简陋,但已经初具规模,体现了古人对水利工程的初步认识与规划。
战国时期已有细致的施工管理制度。《管子·度地》记载:“令曰: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都以临下,视有余不足之处,辄下水官。水官亦以甲士当被兵之数,与三老、里有司、伍长行里,因父母案行。阅具备水之器,以冬无事之时。”民众被征召参与水利建设,携带专用工具,并按照性别分配不同职责。
秦汉之际,随着国家的统一与经济腾飞,水利事业迈入了一个崭新的繁荣阶段。在秦始皇荡平六国、一统天下之后,为了巩固中央统治,他积极倡导水利建设。例如,开凿灵渠,使之成为沟通湘江与漓江的纽带,有力地推动了南北交通的便利与经济的繁荣。汉朝继承并发展了秦朝水利事业,如都江堰、郑国渠等。这些工程的修建,不仅需要大量劳动力与物资支持,更需要精细施工组织与严格管理。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水利机构,负责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与施工,同时制定详细的施工规范与验收标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与效益。
唐宋时期,水利施工组织进一步完善。唐代设立了都水监等专门机构,负责全国水利管理,同时注重水利技术创新与推广。宋代则更加重视水利工程维护与管理,建立完善修缮制度与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水利工程长期稳定运行。这一时期水利施工组织不仅注重工程的实用性,还开始关注工程的景观效果与生态效益,体现了古人对水利工程的全面认识与深刻理解。
明代的太湖圩田需经常维修。《授时通考·水利卷》记载,水利御史林应训于明代万历六年(1578年)制定了圩田施工章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圩堤修筑尺寸、圩堤修筑经费和劳务计亩摊派。
清代水利施工管理更加详细,已经有相应的施工用料管理细则。乾隆五年(1740年)制定的《五道成规》详细规定了海河流域河工治河用料和单价。清代水利施工管理包括按材料用途分类,按工种差异计价以及施工材料核查制度。在科学系统的施工组织法规调控下清代水利工程常能如期完工。此体系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与防洪防涝法规共筑古代水利管理基石,确保工程安全与高效,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经验。
农田水利法规
我国的水利法规有悠久的历史,早在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田律条款中即规定:“十月需修缮桥梁、堤坝,确保水道畅通无阻。”我国最早的地方性灌溉水利法规——“水令”,出现于西汉时期。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左内史儿宽提议开凿六辅渠,并随之制定了相应的灌溉管理制度。均水约束法规还被刻作石碑,树立在灌区,供众人瞻仰。东汉永平十六年(73年),庐江太守王景制定专门的农田水利成文法规。这些灌溉制度距今较为久远,内容已遗失。
甘泉水灌区是现存最早的长宽各数十里的大型灌区。《敦煌水渠》的内容分为灌区灌溉顺序和全年灌溉次数两个方面,现存残卷有两千余字。此外,《敦煌水渠》形成于农业实践中,其在归纳总结前代的经验基础上,也在不断自我修正和完善。
宋代,农田水利法规有了长足进步。北宋时期的农田水利法规是水利法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宋会要·食货》记载了条约的主要内容:各县应及时修浚河流和灌溉工程,并要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以备上级不时查验。这个条约极大地促进了当时农田水利建设,数据显示,自熙宁三年(1070年)至熙宁九年(1076年),共计修建了10793处农田水利设施,灌溉面积超过3600万亩。
最早针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法规是保存在河南省济源《碑记》。《千仓渠水利科条》的一切规定都是围绕着沟渠使用、管理及对违法者惩罚。尽管千仓渠的浇灌面积较小,但是它拥有完整的水利条法,保证了人们正常合理地利用渠水。宋代制定的这一科条,后代一直沿用。
运河航运法规
运河是古代中国连接南北、东西的重要水道,不仅是经济纽带,也是国家漕运生命线。在黄河频繁干预下,运河维护与管理尤为关键。历代政府高度重视运河治理与航运法规制定,确保经济命脉畅通,这对维持物资供应、促进区域繁荣至关重要。
自古以来,黄河的泛滥与改道对运河造成直接影响。黄河水量的季节性变化、泥沙淤积以及河床频繁移动,使得运河的通航条件变得复杂多变。在雨季,黄河水位陡增,往往导致运河水位过高,需要适时开闸泄水以防止决堤;而在旱季,运河可能面临水源枯竭问题,影响航运效率。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每年组织民工重新开挖汴口(即运河与黄河的交汇口),调整航道,确保运河与黄河之间顺畅连接。这一过程不仅考验着国家的组织能力,也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智慧。
清代,随着国家统一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运河管理体系也进一步完善。《大清会典》作为清代重要行政法规汇编,详细记录了运河管理的各项规定,特别是针对山东运河河段,这一地区因地势复杂、水流湍急而成为运河治理重点。其不仅规定了疏浚河道的具体方法,如采用分段负责、定期清理淤泥、加固堤岸等措施,还明确了筑堤标准与技术要求,力求通过科学的工程手段提高运河的抗洪能力和通航效率。
清代运河管理的另一大特色是明确官员职责与考核机制。《大清会典》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河道官员的职责范围,从总督、巡抚到道台、知府,乃至具体河工官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他们不仅要负责日常河道巡查、维护,还要在洪水期间组织抗洪抢险,确保运河安全。同时,政府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考核体系,将运河管理成效与官员的升迁、奖惩直接挂钩。这种机制有效地激发了官员们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认真地投入运河的治理工作中。
除了上述管理措施之外,清代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运河航运法规,以规范航运秩序,保障航运安全。这些法规涵盖了船舶的注册登记、航行规则、货物装载标准、船员资质要求等多个方面。例如,规定船只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航道;货物装载需符合安全标准,避免超载导致沉船事故;船员需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确保具备基本的航海知识和技能。这些法规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运河航运的安全性和效率,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
运河不仅是一条经济通道,更是一条文化走廊。随着运河航运的繁荣,沿岸地区逐渐形成了独特的运河文化。从建筑风格、饮食习俗到民间艺术、宗教信仰,运河文化以其开放包容、兼容并蓄的特点,吸引无数文人墨客的关注与赞美。同时,运河也成为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促进南北文化交融与传承。运河不仅成为国家经济支柱,更成为连接人心、传承文化的桥梁,为后世留下宝贵的历史遗产和文化财富。
其他水利法规
水资源是有限的,水资源的调度要尽可能满足各个部门的需要,有时候各个部门的用水需求是相互矛盾的,在这个前提下,一部综合性的水利法规是必要的。
唐代的《水部式》残卷是现存最早的全国性水利法规,残卷剩余29条,约2600余字。其内容涵盖了农田水利的用水规定、运河船闸维修、桥梁建筑的维护、海运和渔业管理等。它是一部综合性法律规定,内容较为细致全面。《水部式》中用大量篇幅描写了灌溉工程的管理,并且还规定了官员的升迁考核,其中灌区的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考核依据。《水部式》中规定了水资源调度中各个部门用水矛盾的处理方式,较好地解决了用水矛盾。《水部式》中还规定了城市供水渠道中人员的配备及渠道巡视问题,节约用水。另外漕运人员的数量和来源也在其中有详细规定。《水部式》的出现为后世水利法规提供了借鉴。
中国古代的国家大法及封建刑法体系中,也包含了对水利事务的相关规定。例如,考古发掘的《秦律十八种》作为秦代的法律体系基石,其中的《田律》详细记载:“降雨及谷物抽穗时,需立即记录雨情、作物生长状况及未耕种土地的面积。作物生长后遇雨,同样需报告雨量多少及受益面积。旱灾、暴风雨、水灾、虫害及其他损害作物的情况,亦需即刻上报面积。邻近县令需迅速传递信息,远距离者则通过邮递,务必于八月前完成”;“春季二月,禁止砍伐山林木材及堵塞河道”;“评估工程时,必须由司空与工匠共同测量,不得仅由工匠单独完成。如有不实,按律法追究测量者的责任,并按实际情况计算劳役”(参考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研究)。这表明,秦代已存在明确规定关注农作物生长、及时报告以及实施封山育林、防洪排涝等措施的法律条文。
明清时期,《清会典事例》详细记载的水利法规、规定包括河务机构、官吏设置及官员的职责范围等,治河材料的购买数量,规格等,各种水利工程的施工规范等,河堤修建的使用年限保修,失事的赔偿等。
中国古代水利法规的发展,历经多个朝代,逐渐形成了一套全面而细致的管理体系,如唐代《水部式》、秦代《田律》及明清《清会典》等,涵盖农田水利、运河等多领域,明确了水资源管理与防洪措施,保障了工程建设与运行,彰显了水利管理智慧。
中国古代水利法规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民族智慧的结晶。从防洪防涝到农田水利、运河航运,再到综合水利法规,古人建立了全面的管理体系,保障了水利建设与运行,解决了水资源调度等关键问题。回顾历史,应汲取经验,为现代水利注入新活力,在继承与创新中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未来。
课题项目:2021年度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多因素驱动下清代黄河河道治理研究”的研究成果(2021M692947)和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4—2025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课题“《修防琐志》整理与文化传承研究”的研究成果(24HNFY-LX024)。
(作者单位:1.郑州大学图书馆;2.郑州大学黄河文献与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