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母亲反悔了,意定监护可以撤销吗?
作者: 秦风意定监护制度,确保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在有尊严、有保障的环境中安度晚年。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有能力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可以将自己人身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当个人丧失意识能力后就发生意定监护,监护人履行监护等事宜的制度。我国《民法典》没有特别规定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那么,在特定情形下,意定监护协议能不能撤销呢?
2024年8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发生在母子之间的案例,给出了分析和解释。
母子签下意定监护协议
90岁高龄的赵青华,早年与丈夫周某养育过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近十多年来,她的老伴以及女儿和小儿子相继过世,几个孙辈中只有小孙女在上海随小儿媳妇鲁萍生活。家里的老屋也已拆迁,新居里只住着她一人。每每想到过去欢声笑语、儿孙绕膝的大家庭,赵青华倍感寂寞。
长子周大庆也将近70岁,其子女在国外工作并结婚生子,周大庆每年都要到国外去生活一段日子。他在国内时,经常去探望年迈的母亲。平时,小儿媳妇鲁萍和小孙女周倩也会抽空陪伴老人,每次过去,她们都会带上可口的菜肴。
2022年5月的一天傍晚,赵青华独自走出家门散步,周大庆恰巧前去探望,看到母亲颤巍巍的背影,不由心里酸楚。周大庆将母亲搀扶回家里,两人再次讨论了养老话题。周大庆提议把母亲接回自家生活,赵青华摇摇头:“你每年都要外出看我的大孙子,你把自己照顾好就行了。”赵青华主动提出要入住养老院,周大庆不同意,认为这样做,自己会被不知情的人说三道四,以为儿子不管老母亲了。
这次,赵青华拿定了主意,执意要入住养老院。2022年5月28日,周大庆作为代理人,与一家民办养老院签订协议,赵青华于当日住进养老院。赵青华虽然住的是双人间,但隔壁床位空着,一度,她在养老院过得比较舒心,周大庆也常去养老院探视母亲。
2022年9月,周大庆从国外返回上海,第一时间就去了养老院。赵青华见到大儿子,心事重重地问,养老院里的好几个老人都“走了”,自己也迟早有这天,“如果我闭上了眼睛,身后事怎么办呢?”赵青华提出,她打算让小儿媳鲁萍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周大庆沉思片刻,认为自己是父母的长子,身体也好,担任意定监护人最合适。听儿子这么说,赵青华有些担忧地问:“如果恰巧你在国外时,我发生意外呢?”周大庆告知,自己也老了,不打算再去国外了。赵青华想了想,表示要考虑一下。
9月25日,鲁萍到养老院看望婆婆,赵青华让鲁萍打电话叫周大庆赶过来,说有重要的事要办。周大庆来到养老院,赵青华就提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于是,鲁萍去门卫处要来纸和笔,周大庆手写了书面协议,鲁萍又到附近复印了2份,3个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
协议载明,赵青华的意定监护人为周大庆,今后赵青华的所有事务由周大庆负责,工资卡也由周大庆保管,老人百年后的事务,包括经济事务,也由周大庆安排。
老人因故反悔,要撤换监护人
2022年12月,周大庆在国外的儿子和儿媳因为参加一个大型项目,需要全力以赴准备,他们请求周大庆夫妇双双出国,帮助照看孩子。周大庆嘱咐鲁萍母女常去养老院看看,临行前,他又去看望了母亲。
得知儿子又要出国,赵青华埋怨道:“早知道你还要出去,我就指定让鲁萍料理我的事务了。”周大庆向母亲道歉,并表示:“妈,就这一次了,我们很快就会回来的。”赵青华挥挥手说:“走吧,走吧,我也不指望你照顾我。”
周大庆出国后,鲁萍母女轮番去养老院陪伴赵青华。2023年1月,隔壁原本空着的床位新来了室友,早就适应独自在室内的赵青华感觉不习惯了。春节期间,鲁萍的女儿周倩把奶奶接回自家过年,赵青华在小孙女家生活得滋润,向前来陪伴的鲁萍诉说道,后悔与大儿子签了意定监护协议,问能不能重签协议,换个监护人。
鲁萍心知婆婆提出换人指向的是自己,担心自己与周大庆发生矛盾,便劝说赵青华不要改变现状,表示自己和女儿会一如既往地照顾老人。
春节后,赵青华不想打扰孙女,执意住回养老院。3月的一天,老人独自从养老院出去散步,不小心摔倒,幸好养老院工作人员出外办事,及时发现,将老人搀扶回去。虽然赵青华并未受伤,养老院工作人员还是通知其家人来院谈话。此时,周大庆还在国外,鲁萍前去交涉,院方提出,赵青华固执得很,每天早晚都要外出散步,“我们抽不出人陪着她,万一发生意外,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工作人员建议鲁萍要么把老人接回去,要么家里派人陪她散步。鲁萍同意将老人接回自家。
几个月后,周大庆回国,到鲁萍住处看望母亲,赵青华不停地埋怨儿子,周大庆着急地辩解,嗓门大了一些,赵青华误以为儿子跟他争吵,当即表示,不要周大庆做自己的监护人了。鲁萍再三劝说,赵青华仍坚持己见。
2024年7月,赵青华提出民事诉讼。她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自己与周大庆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周大庆返还赵青华名下的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品。
法院审理期间,赵青华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仅请求判令解除《意定监护协议》项。鲁萍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开庭前,法院调解人员与赵青华进行了深入交谈。调解人员认为,尽管岁月在老人的脸上留下了痕迹,但她的思维依然清晰,表达仍然顺畅。由于母子俩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果。
结合具体情况,依法解除监护
法庭上,赵青华诉称,出于对长子周大庆的信赖,原告才有了让他做意定监护人的想法。但是,协议签订后,周大庆不仅没有照顾原告,反而因为言语不合与原告多次发生争吵。自从入住养老院后,自己的日常就医都由孙女周倩或者小儿媳鲁萍陪同,2024年春节前后,原告的起居生活均由周倩照顾。目前,原告身体健康,无需被告照顾,且不希望被告作为原告的意定监护人,故请求撤销2022年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
针对母亲的诉讼请求,周大庆辩称,原告所述被告没有履行照顾义务和多次争吵不是事实。原告入住养老院之前,只要被告在上海,每星期至少有1天以上的时间去看望原告,帮助其购物和处理杂活。原告入住养老院后,被告也抽空前去探望。原告的社保卡由被告保管,其日常就医和开药也由被告办理,而周倩陪同去医院,主要考虑被告也是老人,是出于善意的关心。至于多次发生争吵,纯粹属于原告的错觉,主要原因是原告年迈,被告考虑其听觉衰退,故而放大嗓门。
法庭上,周大庆还称,其与母亲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出于双方自愿,目前不存在撤销该协议的法定事由。
鲁萍当庭表示,自己仅仅以见证人的身份,在赵青华与周大庆的意定监护书面协议上签字,是否撤销该协议,由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意定监护,即指被监护人处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自主决定监护之设立与内容等监护事务相关的监护形式。本案中,原、被告于2022年9月25日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那么,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当事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呢?法院认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推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订立书面协议协商确定意定监护人后,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不过,该任意解除权须有行使期间的限制,即自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成立之后至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在此期间内,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的,都是有效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解除该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时点,为当事人有效行使任意解除权之时,适用民法典关于解除权行使时间的规定。
其次,超过上述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即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无正当理由不得行使解除权。意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尽管消灭了任意解除权,但是,并没有消灭依法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如果意定监护人有正当理由主张行使解除权的,符合法定解除权的产生要求。依据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有正当理由的,产生法定解除权。该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法院认为其有正当理由的,才能解除意定监护协议,消灭协议确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法院指出,综合以上三个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协议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且在法院组织的调解和谈话中,原告思维清楚、表达流畅,结合原告目前居住照顾情况、当事人意见等事实,应对原告要求解除与周大庆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4年8月1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赵青华、周大庆于2022年9月25日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意定监护帮助老年人安心养老
随着老龄化社会到来,老人的监护问题日益凸显。一些老人或因年老体弱,或因疾病缠身,无法独立处理自己的生活事务,甚至可能面临无人照料的困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为这些老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意定监护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种制度尊重了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体现了对老年人尊严的维护,同时也有助于解决传统家庭监护模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问题。
尽管意定监护制度在理论上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我们需要从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等方面,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意定监护服务中来。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还应当关注到意定监护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如何确保监护人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意愿?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确保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在有尊严、有保障的环境中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