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道:张建中:律师的权力与权利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金焱)
张建中出事是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原行长霍海音辩护时遭遇了306条,张建中说:“我的性格里有豪爽、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一面,与更多人的理性有一定差别。”
张建中出事前曾做过北京市律协的维权主任,他说,《刑法》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做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过去我从别人身上看到的很多,很多律师对这条有恐惧感,现在我增加了切身的体会。
张建中的命运因此增加了许多戏剧色彩。张建中做律师时对秦城监狱很熟悉,当他被判入狱后,他说他真正实现了角色转换,可以站在在押人员的角度再审视自己的工作,张建中说在那段时间,偶尔有悲哀的感觉,主要是在等待裁决的7个月时间。
回顾起来,张建中做律师属于比较早的,他说,“当时最早的这批律师现在90%以上的人已经退出律师行业,少数留下的人已经成为名律师”。
从80年代走过来,律师的角色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到“社会法律工作者”。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的徐冲说,80年代初期律师数量很少,律师出现也主要围绕刑事诉讼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没有关系,他们针对的就是“犯罪人”,在社会其他方面看不到他们的身影。
张建中也怀念那个时期,“那时的执业环境比现在好,国家设定了这个职业,公检法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很尊重。在法庭上是究问式,律师和公诉人之间互相辩论,那时在法庭上是对手下面是朋友,双方由衷地交流,没有权钱交易,单纯得连给一盒烟都诚惶诚恐。法院检察官和律师都感觉好,关系又正常又亲切”。
张建中不满足的单调重复的生活这时候一去不复返,“做一个律师的成就感是,没有一个案件是一样的,在千人大厅里和检察官互相辩论,群众听众认可你支持你就给你喝彩。那时候没有这么厉害的不正之风,贪污受贿上千元就算大案了,而企业之间也主要是经济合同涉及的纠纷,律师参与合同的谈判到批准的过程,合同通过时我就很有成就感”。
张建中比较满意的经典辩护有1989年的小洞事件,“小洞这个地方的公安局长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逮捕,光是证人就有130多人,开庭开了五天五夜,点着大漆灯,听的人人山人海。我是公安局长的辩护人,阻力比较大,对我来说则是巨大的压力,包括人身威胁,那些被拘禁过的农民有给辩护人割舌一类的话,很多人不敢接。当地律师也畏难,得罪法院影响今后执业,公安这边又不能不去辩护,所以我这个远来的和尚做辩护人。当时我的角度选择的是局长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还是行政越权。在激烈的抗辩中,我扭转了当时舆论一边倒的局面,中央政法委还派人来调查,据说这件事甚至写到了当地的地方志之中。”
同样1989年,有一个彩电诈骗事件,张建中是作为那时的中国电子产业信息集团的企业代理人,“这是电子部和几百名消费者的官司,对方人多势众,在北京轻工学院礼堂里民声鼎沸,对方律师坐了满满一大排,被告单位非常孤立。当时怕引起动荡,海淀分局出动大量警力维持上千人的秩序,我记得被告单位的另一个诉讼代理人手直哆嗦。我当时从责任角度,从风险的角度,从刑事和民事的关系讲道理,后来案件协调解决了。”“这种成就感实际上是解决了社会问题,当时干多少都是拿那份一二百元的工资,名声也无所谓,都是在体制内,如果说律师有权力和权利,那么前者在当时是没有什么,后者则是—种认可和尊重,当时很少人想一炮走红,一案成名,实际上得到的就是一种成就感。”
贯穿那个时代的法律特征之一是有关经济的比重比较大,张建中说他那时“有种不能停下来的感觉,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学习,有大量的法律出台,所以总是欲罢不能”。
“在搞王府饭店时,从最初的拆迁开始介入到酒店建成后投资审批都在参与,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把你从一个初出道的律师看成是一个有经验的律师。我在秦城,里面的人说,认识你才知道真正的律师是什么样,这真是对我真正的褒奖,到了秦城我还是有成功的感觉。”
中国评判律师的三个层次标准是官方标准、业界标准和民众标准,1999年4月张建中被评为北京市“十佳律师”,2002年3月15日又被北京市司法局授予“对北京市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奖”,这是来自官方的认可,张建中同样获得了业界“胜诉率”的认可和民间“办大要案”的认可。
作为律师,张建中的业务范围涵盖了民事、商事和刑事领域,当时他的权力已经极度膨胀,有宣传材料说他尤其擅长重大刑事辩护、经济诉讼和仲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代理了被评为1996年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案的张杰庭诉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案、成克杰受贿案、李纪周受贿案、厦门远华走私案和给胡长青行贿案等大案要案,还代理国内银行远赴加拿大追索被诈骗分子转移的近千万美元”。
张建中说,为成克杰等贪官案的辩护,既不是他所追求的案件也不是他所忌讳的案件,“从知名度来讲,在此之前我已经是北京十大杰出律师之一;在经济上在业务上也没有使我更受益的东西。我喜欢挑战,喜欢维权,在大家都不看好的普遍民众心理下,我以为被媒体炒作得像恶魔一样的成克杰们是绝对的弱势”。
媒体为张建中的定性是,因在2000年先后担任前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的首席辩护律师,成为中国律师界最知名的公众人物。张建中说他认为自己做得最精彩的辩护是为成克杰,我不是作无罪辩护,而是减罪辩护,免除他的部分应该免除的责任。
对于律师的权力,张建中说,律师是行业组织领导下的一个社会团体,表面上没有什么权力,但又是沟通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一支力量,是维护公民权力的一种力量。
《律师法》起草后,律师的角色被定义为社会工作者,律师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是政法机关队伍的人,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张建中说,收益开始出现不平衡,律师挣大钱,人们单纯地考虑经济收益,而没有把律师作为一种社会分工,有整体行业的对立情绪。
“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控辩双方就是对立的,对立双方必有一真,从逻辑关系来看除了证据不足以认定外,就应当有一方证据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检察官的伪证罪,单独地针对辩护人,这里面有95%是律师,因此拿这个罪名很容易追究伪证责任。行业之间逐渐产生的利益关系往往造成一种钱在律师,权在办案机关的状况,在交易里看重交易砝码,如果利益格局受损害,就会有人要做牺牲。”
律师的权利在张建中看来分成两方面,“一是执业的权利,一是合理意见被采纳的权利,这不是一个概念。现在我们说是允许提前介入,实际上在侦察阶段的介入应该是正常进入,但比起以前有进步,以前不到起诉阶段辩护人都不能见当事人”。但是新的问题是,张建中说,“现在律师在获取信息上则严重不对称,比起80年代,比起新《刑法》实行前又受到更多的限制,因此律师就各显其能,类似于交易的东西往往成为一个较普遍的现象,有这个因素就要通过其他形式来获取信息,就要拉关系,所以法庭正面的战场反而成了次要的了”。
律师与犯罪
【贪污罪】
孙少波:一级律师,退休前是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主任。1999年6月23日、24日及7月13日,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孙少波涉嫌贪污案。后判处孙少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法院对有罪事实认定说:“被告人孙少波在代理上述案件中,采取收案不登记、开具作废的收据、收费不入账的手段,收取案件代理费共计人民币225000元,除按规定应提取50%的效益工资人民币127500元外,剩余127500元被其据为已有。”后孙少波上诉,二审判决孙少波无罪释放。
【偷税罪】
陈德惠:2001年6月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律师偷税案做出一审判决,律师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分别以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15万元。在一审法院宣布判决之后,陈德惠当庭提出不服判决,并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诽谤罪】
贺欣;前江西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1992年在诉讼代理过程中,指出江西莲花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该院院长李春庭的不满。之后,莲花县法院辖区的各类案件贺欣都不得参与诉讼。贺欣认为,他的律师权利被剥夺是违法行为。1995年9月,贺欣向江西省纪委等单位署名举报。李春庭于1996年4月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贺欣从1993年起“到处散发”对其进行诽谤材料,要求追究贺欣的刑事责任。这成为全国首例法院院长告律师诽谤犯罪案。一年后,该案开庭审理。同时贺欣反诉李春庭从1993年开始散布“贺欣没有律师资格、检察院正在立案查处”等谣言,连续4年剥夺其出庭权利。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支持莲花县法院院长李春庭提供的证据。贺欣被判构成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伪证罪】
赵大勇:山西省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1997年9月因涉嫌伪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王一冰:黑龙江省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1997年12月因涉嫌伪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徐剑峰:齐齐哈尔市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1997年11月因涉嫌伪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徐犯有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李奎生:1998年12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律师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犯罪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闫江宏:辽宁凌波律师事务所律师,1999年7月因涉嫌伪证罪被公安局拘留。
吴江辉:广西吴江辉律师事务所主任,1999年12月因涉嫌伪证罪被公安局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