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犯罪的过渡罪名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金焱)
钱宏最终落入法网(Cnsphoto 供图)
记者:经济类犯罪的原因也是由各种致罪因素相互作用、有机结合的“多质多元多层次多变量的罪因系统”,但您认为造成钱宏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比较首要的原因是什么?
田文昌:主要是我们留给犯罪人的空隙太大。
记:这种空隙是人为的过失还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结果?
田:这是市场极其不规范的结果。当然,法律永远滞后,只有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法律手段才能来起到约束的作用。法律过于超前就会出现问题。
记:钱宏一案在法律制约方面存在哪些滞后问题?
田:主要是罪名界限混乱。有相当一部分人把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互相混淆。民事活动的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犯罪是最难区别的。
记:罪名界限模糊对于诈骗这个罪名而言,有无普遍意义?
田: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这个本质特征很难确定。这种主观意识的东西,你怎么样去说是有这种目的,还是没有?就我刚才提到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混淆问题,后来高法有一个司法解释,但最后问题还是归结到了这一点;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记:您认为罪名模糊的领域包括哪些?
田:现在我们的经济诈骗类案件比较多。像贪污受贿这类的老罪名,法律规定相对明确,但还不够具体;而像金融证券方面的犯罪,我们对这一领域的行为规范认识得还不很透彻,立法上就不够明确。有些东西可能在资本市场中是正常的,但我们却用其他的规律来套。
记:这种认识上的局限会带来新的问题……
田:一方面犯罪数量有绝对增加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由于界限模糊而误认为犯罪的情况。
记:听说您一直在呼吁司法实践中要“手下留情”?
田:我们现在是在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我们应该更多地思考:如何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去加强打击的“准确度”。
记:我们一直在说治理犯罪需要预防和打击,从更高层面看待这个问题,其根本是什么?
田:需要立法的明确化和具体化。相对于国外立法“表述具体”的特点而言,我国恰恰相反。我国立法比较抽象,这样愈是抽象愈有歧义,也就愈加容易被误解,适用失当。所以我常说,这不仅是证据问题,而且是认识问题。
记:检讨治理犯罪的手段,目的在于寻找出控制与减少犯罪的最有效的方法。从建设的角度,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田:我建议立法应该加些过渡罪名。比如说贷款诈骗,其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几种欺诈手段。有些人可能会拿着国家的钱去进行经营,但不能就说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我们不排除会把有经营思想的人投入监狱。我们可以增加一项滥用贷款罪。
记:这种罪名的过渡性体现在哪里?
田:经营就有风险,但是要看你是拿着谁的钱去冒险。这个罪名很轻,主要是一个警示的作用:不能拿着国家的钱去冒险。 经济经济犯罪合同诈骗钱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