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籍地质学家薛锋的罪责认定
作者:丘濂(文 / 丘濂)
从学院到公司
“他本来可以成为一名在学术上有所造诣的科学家,却选了一条不同的道路,去了IHS能源公司。对此我表示理解。”薛锋在芝加哥大学攻读博士时的导师罗利(David Rowley)告诉本刊记者。在网上流传的唯一一张关于薛锋的图片里,他戴着黄色鸭舌帽,鼻梁上架着一副大大的眼镜,和几个人并排站在安徽岳西的大别山宾馆门前。拍下这张照片的人正是罗利。罗利说:“我们一共去过大别山和桐柏山4次,研究超高压下的地质变质与剥蚀现象。那次是其中的一次考察,在1993年12月。”
薛锋于1965年出生在陕西省丹凤县,1992年在中国西北大学拿到了地质学专业的硕士学位,1993年成为罗利教授的博士生。在众多的博士项目申请者中,薛锋凭借一段在德国的研究经历脱颖而出。薛锋是洪堡奖学金的获得者,赴美前曾在德国约翰尼斯古腾堡大学(Johannes Gutenberg University)随可罗纳教授 (Alfred Kr?ner)做了6个月研究,之后联合发表了几篇有关北秦岭地质构造的论文。“可罗纳教授在地质学界非常著名,那几篇论文的质量又高,理所当然我对薛锋很感兴趣。”罗利说,薛锋在读博士期间的表现也没有让罗利失望。罗利告诉本刊记者,“他是个特别刻苦的学生。他花了许多时间在田野收集样本和绘制地图,回到实验室后,又会下同样的工夫来做地球化学和岩石学分析。”
薛锋在1998年拿到博士学位后,继续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的研究员身份,同罗利一起做高压变质岩的研究课题。“我的另一名叫聂善友(音译)的中国学生在IHS担任东北亚经理的职务,2001年初他要离开IHS去壳牌石油。薛锋和他交流后,认为这是个不错的机会,因为这会让他时常回中国,也能帮助中国一些企业、机构扩大业务。”罗利说,“而且当时研究员收入一般,他有家庭负担。”2001年3月开始,薛锋就作为IHS能源公司东北亚区域经理,常住得克萨斯州休斯敦市办公室。他负责东北亚地区石油、天然气等方面信息的收集,具体工作是将东北亚包括中国石油的信息收集整理后做成周报、月报交给IHS,由公司放在网上更新、完善数据库信息。
IHS公司主要为能源与工程两大行业的企业提供资讯服务与解决方案。一位前IHS北京办事处的员工告诉本刊记者,信息收集的渠道有三种。一是利用搜索技巧在网上搜索收集;第二种也是最主要的渠道是与同类的信息供应商或者与IHS的客户进行交换;还有一种是从其他信息供应商手中购买。信息录入都在美国完成,北京这边的办事处负责销售和技术支持,也就是对销售出去的数据库产品进行售后服务。“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中石化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和中海油研究中心是IHS在中国内地三个最主要的客户。它们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我的同事就提过,他每次去中石油的办公室做数据库维护,那里的办公桌上一定是干干净净的,没有任何资料。”这位员工的话也和后来薛锋的同事为法庭提供的证言相映证。他们表示,IHS公司和国外许多石油公司都有信息交换协议,但和中国石油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换很难,因为中国在能源信息方面控制比较严,所以IHS关于中国方面的信息、数据不是很全。
成为东北亚地区经理后,薛锋经常回国,和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廊坊分院的人比较熟,因为他有几个西北大学的同学在那里。他给包括陈孟晋、李东旭在内的几人都发了名片,介绍了自己在IHS工作的情况。凭着同学友情,薛锋于2002年11月至2005年11月之间,在陈孟晋的办公室复制了《鄂尔多斯盆地天然气勘探开发形式分析》等8份电子文件,在李东旭那里复制了《股份公司2004年油气勘探计划汇总表》等7份电子文件,并将它们携带出境。后经过保密局证明,这15份文件均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的情报。能源局也做出了关于失密材料的危害评估鉴定,从陈孟晋处获得的材料“对外有助于外方了解国家油气资源情况”,而李东旭提供的材料“可以了解企业经营活动情况和油田产量”。
于是对这15份文件的复制就构成了检察院起诉薛锋的第一项罪名:为境外刺探情报罪、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情报和国家秘密相比,密级较低。不像国家秘密的概念,可以在《保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找到较为详尽的解释。关于情报的定义,只可见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相关司法解释》的第一条中,指的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由于法条对于情报的界定较模糊,并且根据司法解释,法律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的量刑较轻,一般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薛锋的代理律师佟伟表示,他将辩护的重点放在检察院对薛锋的第二项指控上: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被交易的数据库
2007年1月,薛锋出任IHS北美边界地区区域经理。2007年7月,薛锋从IHS辞职。罗利告诉本刊记者,薛锋辞职,很大程度是因为他感到IHS在得到他提供的数据库后,成为被中国安全部门怀疑的对象。
这个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勘探数据库包含了32115口探井井位坐标,都是中石油和中石化在中国的陆上钻井资料。2004年底,薛锋给北京理诚忠友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同为西北大学校友的李永波打电话,说看到有人在网上出售探井数据库资料,让李永波帮助了解。李永波搜到这个网页,上面介绍了一套探井数据库要寻求合作或者出售,联系人是李明宇(即后文中出现的徐绪的网名)。
之后的交易过程则很复杂。李永波先是给徐绪发了邮件,称可以帮他将数据库卖给中海石油有限公司,同时他对数据库的部分文件进行了拷贝,并联系中海油的勘探部技术主管赵立新,说出售一些油井数据库资料。赵立新让李永波将十几口单井的测井资料发给他,中海油研究中心的专家对资料进行评审、鉴定,最后决定以3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北京理诚忠友公司的“井眼地质数据库软件”。徐绪在数据库出售后,从中得到了20万元。李永波将装有数据库的台式电脑送到赵立新的办公室,又在2005年10月间将台式电脑借出,在家里用笔记本电脑和硬盘复制了该数据库。这两样东西由薛锋带到了美国。在薛锋安排下,李永波用六维新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数据库卖给了IHS能源公司,获得了22.85万美元。六维新风公司曾是一个做与石油、交通行业相关的软件开发的企业。2003年公司就解散了,李永波便和公司不再有业务往来。李永波认为与IHS公司的交易用理诚忠友的名义来做不合适,便征求了原六维新风一位负责人的意见,以他们的名义来和IHS谈合作事项。完成交易后,薛锋将硬盘交给了IHS。薛锋在IHS的一位同事证言,2005年或者2006年,公司总部给所有负责销售的部门都发了邮件,大意是说薛锋为公司购买了一个中国石油、天然气方面的数据库,一方面让他们向外销售,另一方面也是对薛锋进行表扬。
律师佟伟告诉本刊记者,辩护的焦点之一在于该数据库的内容是否确属于国家秘密,这一是要看数据库的来源、它建立之初的状况,二是要看《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回到1996年,由于各油田纸制数据资料越积越多,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决定将资料数字化,“勘探软件系列研制”项目列入公司“九五”科技发展计划,由公司勘探局统一组织。勘探局工程师李志伟担任其中“勘探生产管理软件研制”即数据库项目的负责人。从1996年11月项目正式启动到1999年2月该项目由于资金问题中止,李志伟组织录入了近4万口井的基础数据,其中对2万多口井进行了详细的数据录入,这主要是依据各油气田上报的数据。项目中止时,勘探局长曾表示,数据库已经归勘探研究院管理,李志伟如果愿意继续做下去,就去勘探开发研究院,不然就回勘探局继续上班。李志伟则在处理数据库善后工作的同时,在3月份私自注册了新世纪油田数据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从事勘探数据库的录入。原来参与项目的陈只宏等人继续跟着李志伟在新世纪公司工作,5月份的时候,徐绪经过父亲介绍,也进入了新世纪公司负责计算机硬件维修。这个阶段录入的数据主要是从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廊坊分院资料室借阅的,也有各地油井上报材料和华北油田资料室提供的数据。2001年1月,数据库项目正式移交给勘探研究院,李志伟把服务器、计算机进行了移交,但把数据库复制了一份到硬盘中。事后,勘探局的人表示,他们对李志伟在项目中止后到正式移交前的这段时期里,成立公司并仍然进行数据录入的情况并不知晓。
当初的数据库项目因缺乏经费而中止。巧合的是,2002年4月开始,李志伟由于经济问题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03年9月15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志伟有期徒刑8年。根据当时中国法院网的报道,李志伟利用担任数据库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委托北京市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某资讯中心代为管理项目资金过程中,先后共计提取110万元项目资金借给朋友用于搞经营及个人活动。该项目研制工作停止时,李志伟在向单位汇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谎称该110万元已作为外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制工作,随后将该款据为己有。
在狱中的李志伟仍然牵挂着数据库硬盘的下落。他在2004年服刑的时候,给徐绪回信,让他帮忙寻找那个硬盘。徐绪证言,在收到信得知数据库里含有探井数据且能带来经济利益后,他找到硬盘,又让陈只宏来恢复里面的数据。2004年7月和8月,徐绪开始用李明宇的网名发帖,寻求数据库合作。于是薛锋才会在网上看到这则信息,提醒李永波来关注。本来李志伟已于2007年9月被假释,此事发生后,他再次接受了审判。法院认定他在服刑期间,委托他人查找含有国家机密级及秘密级文件资料的数据库硬盘,导致了国家秘密被他人出售,符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条件,与之前的贪污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年。徐绪和陈只宏两人也在去年被判刑。
在中石油提供给法院的《关于批准“勘探软件系列研制”列入总公司“九五”科技发展计划通知》中,提到了纸质资料数据化之后将实现商品化。李志伟成立的新世纪公司也是进行商业运作、有偿服务。按徐绪所说,新世纪公司成立后,他曾与李志伟、陈只宏等人去吐哈油田卖过数据库。徐绪在李永波的安排下将数据库卖给中海油之前,还有一个叫毕建军的人也通过网上的帖子找到他,购买过数据库。
《保密法》中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标明密级。按照秘密泄露后对国家的危害程度,密级有“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最早那些来源于勘探研究院资料室、华北油田资料室的纸质资料,以及各油气田的上报数据中,究竟有多少文件上面有密级的标志,并未有人去查证。接触过这些资料的陈只宏认为,“有些油井资料过了保密期,有些还在保密期内”,李志伟则将这些数据资料定性为“商业秘密”,所以“中石油总公司及各油田对资料保管都有严格的保密规定”。薛锋在审理中辩称,油井数据坐标是石油地质科研数据,在世界各国石油行业都是公开资料,所以不应将数据库的油井坐标定为国家秘密。在检察院对李志伟的过失泄密罪进行起诉的过程中,曾就密级问题向保密局咨询。保密局的答复是,所有涉案文件密级的确定及是否为国家秘密均有各业务单位来执行,不需要接收涉密文件的备案材料。司法机关因关联案件需要国家秘密鉴定,该局出具的鉴定书具有最权威的法律效力。而具体的业务单位中石油在这个问题上的表态则很含糊:2000年以前,石油企业有关勘探数据信息一般为“机密”,2000年以后探井数据标识为“商业秘密”;探井数据库是中石油投资的项目,任何人无权归为己有。在薛锋案中,法院最终采用的是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证明:勘探数据库中含有32115口探井的井位坐标,每口探井坐标均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因此,在7月5日的一审判决中,薛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罪名是成立的。■ 罪责美籍薛锋国家秘密地质学家认定李志伟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