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老谢( 王晋作品《100%》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解释,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并非第一次提出,早在1995年版的《劳动合同法》中就已经诞生,当时规定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在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明显放宽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很多资方的眼中,劳动者只不过是和厂房、原材料一样的生产要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放宽,意味着资方无法随意支配劳动者生产要素,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生产成本提高。对于多年来习惯了支配廉价劳动力的资方,对此自是诸多抱怨,很多企业由此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造成员工人浮于事,公司会因此赡养很多懒人。资方总是惯于从人性恶的角度去理解自己的员工,在一个就业竞争日益残酷的社会,这样的担心多少有些可笑。其实对于公司自身,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大有裨益,很多员工会因此增强对公司的归属感,有利于营造自身企业文化,为公司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如果是一个员工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企业,企业文化自然无从谈起。
仅仅是一个无固定期限合同,已经让企业家们如临大敌,这样的企业未免太过脆弱,和一些欧洲企业为建立福利社会的付出相比,国内企业家应该为自己的经营环境感到庆幸。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工党政府以《贝弗里奇报告》为蓝本建立了福利国家,随后很多欧美国家纷纷效仿,其中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四国更是将福利国家的概念演绎至极致。欧洲福利社会的目标之一是普享性,“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基础建立在企业和个人的高税收之上,对很多企业造成较大的经营压力,甚至造成国家经济发展的停滞。
欧洲国家的福利社会虽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但是如果国内企业和这些福利国家的企业的付出相比,对于区区一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欣然接受,而不是强烈抵触。企业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和理性人,对于和利益目标相冲突的事情会本能抵制,在一个缺乏强势工会传统的社会,保护劳动者利益唯有政府力量的介入。在改革开放之初,以发展为首要目标的政策,决定了资方利益受到更多保护,而在一个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者的利益也必须有所倾斜。
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并非完全不顾资方的情绪,《劳动合同法》也同时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