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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性骚扰立法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徐毅
最近一则吸引“眼球”的事是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立法提案,开始我挺兴奋,可细一琢磨,有些地方好像不对头啊。
根据《陕西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果男性对妇女拥抱、接吻、抚摸身体、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的第二性征部位看,发送手机黄段子等等,只要违背妇女的意愿都属性骚扰。现在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定义最具权威性的是欧洲议会1990年在议会决议中的一个定义,该定义是:“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它损害了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或非语言行为。”
禁止性骚扰是基于整个社会的普遍价值判断,为了保护正常人际关系,针对弱势群体制定的法律规则。必须充分注意法律规范的基本假定范围,不能把日常交往活动引向法律所规定的“性骚扰”。事实上,在生活中,吹口哨、抛媚眼,并不都具性骚扰含义,还是不要让公众过于简单地对号入座才好,否则,立法的可执行性将很差。 性骚扰法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