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规因素与治安的新难题

作者:贾冬婷

(文 / 贾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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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伤害无辜方式解决治安难题

今年5月8日,钟南山院士在广州医学院门外被“飞车党”抢走手提电脑。他随后指出,广州治安状况和目前没有有效管理无业游民直接相关,因为,偷窃与抢劫的人,和城市流浪人员只有一水之隔。他更提出对否定和废除收容制度的不同看法:“此前在收容制度存在的时候,尽管有不该收容的人被收容了,但这一制度还是比较有效地管理了流动人口,自从废除后,广州至今还没有找到更有效的管理方式。”

曾推动收容制度废止的宪政学者许志永博士指出,不能因为碰到一些治安困局,就想到用粗暴的老方法,这是“以大量伤害无辜者为代价来管理社会”。另一方则认为,废止收容制度等于“从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减少一分伤害,却成倍地增加了社会性伤害”。

这场有关收容制度的争论成为广州治安问题的又一个导火索。在广州,“抢夺”和“抢劫”犯罪已连续3年超过全省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1/3,而“飞车党”可算是其中最嚣张的,甚至还有不择手段的“砍手党”。深受其害的广州市民普遍站在支持“雷霆手段”的那一边,他们说,此前对“飞车党”的处罚甚至比盗贼还要小,抢了几百元的包,只被治安拘留15天。

此前,90%的飞车案件都被定性为飞车“抢夺”,而非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抢劫”。而事实上,“飞车党”在抢财物时也把被害人置于危险中,所抢的已不单是财物,还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从今年年初开始,广东出台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把7种飞车“抢夺”情形作为“抢劫”罪论处。根据这一新规定,4月20日,一个飞车贼作案时导致被害者从另一辆摩托车上摔下死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广州对‘飞车党’、‘砍手党’的打击趋严,全面‘禁摩’措施,7月,云南牟定‘打狗风波’,12月份,深圳‘公开处理’涉黄人员……这些治安问题的集中出现,反映了2006年人身安全问题的一个显著特点:由常规安全向非常规安全转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对记者说。他说,面对这些非常规安全问题,依照什么来处理——是法制手段、政治手段,还是社会威慑——公安部门一度陷入了束手无策的境地。因此,对相关处理才引发种种社会争议:对收容遣送制度是否该一棍子打死?各地纷纷“禁摩”是否侵害公民财产权?“打狗”中如何看待人与动物的关系?深圳处理“涉黄”人员是否“未审先判”,“公示”是否合法?

此外,王太元指出,即使在常规安全领域,2006年也出现了很多非常规因素,比如受威胁主体不只是个人,越来越多出现了针对整体的案件,如石悦军、董文语、邱兴华等系列杀人案。王太元说,这主要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个体犯罪心理不再奉行“冤有头,债有主”、“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传统,而是走向对不确定人群、对整个社会的仇视。再加上信息时代,一部分犯罪分子有炒作心态,就像连杀12人的石悦军在庭审时辩解说:“既然杀1个也是死,杀10个也是死,不如把得罪我的人全杀了。”

“个体恐怖犯罪”的增加在个体层面上引发了对犯罪者精神状态的追问,如是否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争议。在社会层面上,王太元说,传统“一对一”的处理方式对犯罪的威慑正在减弱,而要注意整个社会心理问题。

作为社会心理的一个注脚,今年1月,零点公司发布了一年一度的我国城乡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调查报告,指出居民安全感连续第三年呈下降趋势。这项调查基于4128名18到60岁常住居民。零点公司董事长袁岳认为,影响社会安全感的因素包括:媒体对违法犯罪案件的传播;跟居民关联的实际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巡警的出巡率,“如果巡警只是坐在车里或岗亭里,老百姓肯定觉得不安全,而如果巡警能真正在街道、小区内走动的话,居民的安全感肯定会上升”;社区环境中的治安硬件,比如社区里路灯是否亮着。对应社会安全感的变迁,今年3月,《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增加了对诸如黄色短信、宠物扰民、偷拍、偷窥等问题的处罚条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共安全社会化

今年3月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人的直接感受就是——警察管得更宽了,甚至包括很多生活基本层面的“小事”。处罚种类的变化就可以清楚看出这点:从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8大类73种,到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238种。

参与了该法规起草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安全防范系教授余凌云对记者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在实践中涌现了大量新类型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这些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手机偷拍、偷窥,发“黄段子”,对飞机安全的干扰,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仅就手机短信问题,据北京市公安局不完全统计,“110”报警服务台接群众举报手机有害短信警情,已占每日接警量的30%。

尽管有了法律依据,这些科技相关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好处理。余凌云指出,比如,手机跟摄像机不同,它往往能够通过伪装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来偷拍,具有隐蔽性。另据一项调查表明,发短信的人中间,熟人占70%,陌生人占30%,这就要区别边缘性的行为跟治安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

另外,余凌云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就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中相对模糊的问题进行了清晰界定。比如,收容遣送措施取消以后,社会治安出现了三大问题:一是乞丐回潮问题,也就是以前很多属于遣送对象的人员大量涌入城市。二是乞讨,如北京王府井。三是盗窃案件、抢夺案件有所反弹,有所上升。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个回应,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反复纠缠乞讨、强行讨要,采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规定了处罚措施,并对“穴头”进行严厉打击。

再如,据有关部门对部分城市社会治安状况的调查分析,近年来发生于城市的刑事犯罪案件有50%以上与“出租屋”有关。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活动,比如说卖淫嫖娼、吸毒,或者是生产淫秽光碟、盗版光碟的窝点。但在公安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后,把出租房的审批许可证取消了,对出租房到底怎么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了相关规定。

余凌云还提到,曾经有个老人给他写了一封信:“我楼底下有一些老头下象棋,下象棋又不好好下,把棋子摔得啪啪响。我心脏不好,楼下棋子响一下,心脏就跳一下。这个应该怎么处理?”余凌云说,这是生活噪音的一个典型例子。但按之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法处理,因为里面只规范到城镇里使用音响制造噪声的行为。而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把调控范围扩大了:对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警告,如果警告不改正,可以罚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学系教授王大伟对记者说,伴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警察也在逐渐由“战士”向“社会工作者”转变,不再像以前那样“脑袋大、胳膊腿短”。这也应对了公共安全社会化的趋势。

余凌云认为,公共安全社会化并不意味着警察管辖范围的无限扩大,警察只应负责公共安全范畴,至于特殊安全,比如商业活动,应该借助专业保安公司的力量。他注意到,杭州市在新出台的大型活动规定中明确规定,警察对于商业活动不再出警。 社会问题治安难题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