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有点契约精神(381)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北京 李杰)

几年前,北京大兴区一户农民因自己的房子是“凶宅”,3000元卖给了一位城里人。去年,该房屋要拆迁,补偿款70万元。卖了房子的农民坐不住了,把城里人告上了法庭。法庭居然判那位城里人败诉,理由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曾发通知,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人历来缺乏契约精神,签了的合同,做出的承诺就这样轻易地被践踏了。

先不说买卖是双方的事,即使违规,责任也不该全部由一方承担,就说法庭判决这类合同纠纷案的依据吧,其实是很矛盾的。在处理类似案情却有相反结果的通州区,一位法官认为,据《合同法》,判断合同有效与否,均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均以书面形式进行,而唯一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是通知,而非法规。

经常听到不同法律、政策、法规之间“打架”的事情,于是,这些“矛盾”成了利益双方博弈的空间。但是,为什么我们不能从最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做人的准则出发,使没有诚信,不尊重契约的人受到制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