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沈的难题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我居住的社区有个读书会,经常有位老者参加,穿着简单,吃饭花费都很节俭,一打听却发现他所经历的却不是常人能理解的。

这位老沈托我帮他在杭州政府信访发布的网上求助是这样写的:……1949年建国以后,我父亲响应国家的号召参了军,后来因为身体原因提前退伍,分配到杭州市轻工业局下属余杭县良渚百武化工厂。全厂总共就12个人,在山沟沟里制造雷管炸药。因为当时设备落后,也缺乏安全设施,很容易发生事故。不幸的一日终于来到,那天一大堆雷管爆炸,父亲当场粉身碎骨,连一段完整的手和脚都找不到了……父亲死的时候只有25岁,留下4岁的我,后来母亲也离开了,我只能跟着二叔一家生活,大约10岁左右就学会了自己洗衣服、打补丁、翻棉被、生煤炉、烧菜烧饭等家务。成人后在国营华丰造纸厂工作,开始用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直到1994年被单位不合理除名,工龄18年就因为旷工41天(因摄影)而全部作废。因一直是单身,所以没能享受到福利待遇(小到煤气、大到分房),这些福利是只有双职工才能有的。而当时的华丰造纸厂每年上缴国家税利3600多万元,这里面有我对国家的一份贡献。被工厂除名后,摄影爱好养不活自己,从此一无所有。按说,市民应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保障,绝大多数市民享受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美好生活成果,就算是一些困难家庭,也能得到“春风行动”的帮助。而我和像我这样的人,从未获得应有的权利,甚至连必要而基本的保障都没有。

老沈的求助发布后,杭州信访转给了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他们做了答复,结果却是毫无帮助。答复称:企业反馈称“沈永桥(乔)于1975年12月招工进企业,化工车间职工。1994年2月起矿(旷)工,期(其)间企业多次进行教育无效,为严肃厂纪厂规,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1月已废止),企业于1994年4月做出对沈除名处理的决定……因此,企业不存在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问题”。

说实话,这样的信访结果令人瞠目。即使旷工41日需要做出处罚,那么“除名”已经是最严重的处罚,可有什么理由同时剥夺他此前18年遵纪守法工作,应该获得的相应权利呢?一个不合时宜的条例可以被废止,为什么就不能对过去的不当处理做出纠正呢?无依无靠的老沈,晚年如何生存呢?(文 / 初阳) 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