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还有多远?

作者:黄子懿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还有多远?0(插图 老牛)

企业破产无法解决多元社会矛盾

三联生活周刊: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何意义和必要性?

王欣新:破产是市场经济规律下必然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破产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法律,这已是共识。市场经济与破产法存在有机互动的关系。

一般而言,在各国历史上,破产法都是个人破产在先、企业破产在后。因为企业本身,尤其是企业法人,是在自然人之后才产生的社会组织。自然人破产历来是各国破产法的基础,个人破产本应是破产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而我国最初在制定破产法时,是先从企业破产做起的,这跟我们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系、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关。破产法先从企业破产打开适用缺口,目前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通常都是有限责任,牵连范围较小。

现在要研究的个人破产制度,也就是自然人破产制度,其立法目的不仅是基于保障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孤立的收益,而是基于更广泛的社会收益,尤其是要释放包括企业家在内的个人的创造能量,排除各种障碍顾虑,促使经济活动最大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的就是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活,并通过自由财产和免责等制度鼓励财务失败的债务人放下历史负担,积极融入社会,继续创造财富,客观上达到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或共同受益的效果。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在当前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王欣新:最初在制定《企业破产法》时,对其适用范围、涵盖主体有不同观点。当时反对将自然人放入立法范围内的主张,主要是认为社会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比如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高消费限制等信用惩戒制度等等。同时,当时我国的破产审判力量也存在各种不足,时机还不成熟,所以就把个人破产暂时搁置了。

随着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再加上我国市场经济与法律法规的完善,过去在个人破产立法中那些曾被认为不健全的制度,现在很多已基本健全。比如,法院系统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就把各种查找债务人财产的制度,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起来了,“老赖”不能坐高铁和飞机了。这些制度某种意义上可能比国外还严。现在看,这些基本配套制度是可以支撑起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的。

另一方面,个人破产问题正日益突出,尤其是私营企业主。当他们向银行贷款,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安全,要求老板及相关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担保,其亲属、高管甚至员工等都被纳入担保圈。这些人并不具有相应义务,也不具有清偿能力,只是银行为了增强信用,把担保面扩大了。有些地区的一笔贷款需要几十个人担保,我看到的就有一笔贷款是28个自然人担保,家族的亲戚朋友之类全纳进来了。

而企业一旦破产,这些自然人,尤其是跟企业没有股权关系、没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他们可能本身没有太多财产,无法还债,由此还造成《企业破产法》实施的一些困难。比如企业本身破产了,按照正常程序注销就行,但涉及个人的担保债务却无法了结,导致企业破产的延续债务清偿问题无法终结,等于社会矛盾就没有最终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被削弱了。破产法中的重整等挽救程序救得了企业,但救不了老板和这些担保人。最后结果就是,老板对于企业破产包括破产挽救没有积极意愿,“跑路”逃债、跳楼、债权人逼债引发社会不稳定等问题频频发生。现在所有无法执行结案的案件中,50%左右都是没有财产可供清偿的,客观上就还不起,其中70%的债务人属于自然人。执行案子结不了,就越积压越多。最高人民法院这几年对此问题特别重视,多次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也表明,即使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支撑,也没有办法彻底解决这类社会矛盾。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还有多远?1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刘飞越 摄)

三联生活周刊:除了企业相关的商自然人,还有一部分个人消费者的破产问题。比如现在社会上消费贷、现金贷也很多,居民杠杆率很高。

王欣新:个人消费者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现象也是存在的,特别是随着经济下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等情况发生。如今消费者信用消费很多,房贷与车贷,还有很多大学生贷款花钱,这个现象也很突出。我国的市场经济,正逐步从原有的现金交易、即时结清,逐步向信用消费和交易转化。这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但也有风险:万一大批债务人不能清偿,怎么解决这类社会矛盾?所以即使是个人消费者的破产,现在看来也是迫在眉睫,必须要去解决。

解放“老赖”是误解

三联生活周刊:与企业破产后要注销不同,个人在破产后仍要继续生活。那么,如果一个普通自然人申请了个人破产,对其本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王欣新:如果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丧失清偿能力,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申请破产,当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破产。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在破产方面强调严格的司法程序控制,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会施行各方面的限制,类似于一种惩戒。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要承担一系列相应法律后果。

首先,债务人所有财产将全部被管理人接管,在法院监督下清算,丧失了对自己财产与事务的管理权。管理人接管后,将负责财产的追索、保管、清算、变卖等,按程序清偿分配给不同类别的债权人。在现有财产全部分配后,即使仍不足清偿,同样需要终结破产程序。

其次,个人债务人跟企业不一样,他破产后要继续生活。所以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有一个“自由财产制度”,这是个人破产中的特有制度,即为债务人的生活和家庭抚养等保留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必要财产和费用。

同时,当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债务人的社会活动与任职资质也会受限。比如我国已有的《企业破产法》中,就涉及了原有企业法人、高管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将会在一定期限内失去担任公司法人和高管的资格。此外,在海外一些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中,破产人也不能担任像公务员、律师、会计师这类需要较高诚信的职业。

最后,就是限制债务人的高消费,将财产用于还债。

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破产”仍处于一种污名化的状态,其影响是负面外溢的。在法院裁定破产人恢复信用和权利前,债务人处于失信状态,会承担丧失信用的各种社会后果。可能有极个别人想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但这对他的整个信用、职业、社会关系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在国外一般没人会冒这种风险,尤其是在社会信用程度很高的国家。

三联生活周刊:这似乎也是很多人的疑惑。个人破产制度对于“老赖”会有什么影响?是否会有一些人会钻其空子躲避债务?

王欣新: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一出现,就面临很多质疑。最大的质疑就是:“破产以后就不用还债了,‘老赖’可以解放了?”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误解。

有人认为,债务人破产还不清债就是欺诈逃债,实际上不是这么回事。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怎么去通过诉讼、执行都不可能拿到全额清偿。举例来说,一个人在外面欠下1000万元债,但他就剩下100万元财产,在客观上就是还不起的。只要有市场经济,就会有失败者和这种客观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存在。只是没有破产法时,这个现象是隐性的,破产法将其显性化了。

个人破产制度会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予以免责,即适用“免责制度”。“免责制度”也是个人破产的特色制度,其会对债务人经过破产程序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免除继续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免责并不等于逃债,我们对免责制度要有一个正确认识。

首先,不是所有债务人都免责,有违法欺诈逃债行为的、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予免责。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也要承担一定义务,要如实提供财产状况、如实配合法院询问调查等,违背这些义务也不予免责。

其次,有些债务由于其特殊社会属性,是不能免责的。比如交通肇事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债务、抚养费等涉及相关人权的,国家税收与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罚金等。某些特殊债务也不会免责,比如在美国,大学生贷款就不能免责。

再次,并不是破产程序结束就立刻免责。破产程序结束后,各国法律通常还规定对债务人有良好行为考察期。此期间内,除相关生活费用外,债务人所有收入仍要用于还债。具体时间长短不一,美国是7年,中国香港是5年,各地区不一样,具体期限长短往往和清偿债务的比例高低有关。

也就是说,第一,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免责;第二,不是所有债务都免责;第三,不是破产程序一结束就立刻免责。这才是免责制度的本意。实际上,破产制度不仅不存在放纵逃债的问题,相反恰恰是最能有效纠正债务人逃债行为的法律渠道。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债权人要想追索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非常困难,因为债权人在外面,是看不到债务人的内部操作的。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所有财产和经济活动都必须移交给管理人管理,后者从债务人内部可以更有力地查找财产线索,发现哪些是欺诈逃债行为,并追回财产,清偿债权人。

三联生活周刊:“免责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什么?目前情况下要如何设计?

王欣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竞争就必然会失败,有失败就会有破产发生。但如果放任失败者破产而不加以救济,破产人就会失去恢复的希望,放弃创造财富的努力,这对市场经济发展会产生阻滞作用。市场经济对此必须有矫正机制。免责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为使债务人及早摆脱债务困境,减轻社会负担,同时促使债务人尽早提出破产申请、减轻债权人损失,并保障债务人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状态。

免责制度在很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大体可分为三类:有的国家采取的是自动免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或者重整程序结束后,达到法定条件时破产人无须提出申请,自动获得免责;有的国家采取的是许可免责主义,在债务人符合破产法规定免责条件时,要由债务人申请,由法院抑或其他相关机构审查决定是否赋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的利益;有的国家采取的是混合免责主义,即在个人破产的某些程序中规定当然免责,在某些程序中规定许可免责。

自动免责通常适用于社会信用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我们国家目前还没到这个阶段,整个社会信用程度不高,尤其是债务人的诚实信用程度不够。所以我们主张适用许可免责,强调条件合格的债务人申请、法院审核后依法批准,这样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为慎重。在我国过去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状况下,许可免责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利益保护间达成一定程度的平衡。

制度构建“水到”才能“渠成”

三联生活周刊:个人破产制度怎样在现实中操作落地?会涵盖哪些内容?

王欣新:首先得有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在立法基础上,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才有可能。目前,全国人大还没有将独立的“个人破产法”纳入立法规划。个人破产立法有两个途径:其一,把个人破产立法作为一个独立立法项目逐步纳入规划、走立法程序,这个时间可能会很长;其二,现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纳入了立法规划,我们可以把个人破产立法纳入到《企业破产法》修订内容中,将来可以把“企业”俩字去掉,就叫《破产法》或者其他名称,这就避开了前期纳入立法规划需要的复杂程序环节。具体方式上可以采取企业与个人破产立法分编进行,就像《民法典》分编一样,这样更能加快进度、提升效率。

在涵盖内容方面:第一,主体上,商自然人和消费者自然人都应包括在内。所谓商自然人就是指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个体工商户等以营利目的活动的自然人。虽然现在商自然人破产的问题更突出,但如果不纳入消费者自然人的话,以后再想将其纳入到立法规划和程序里,没个十几年进不来。所以必须借这一把东风,把消费者自然人破产纳入其中,以适应社会调整的需要,必要时也可以考虑将个人破产在立法中分为商自然人和消费者自然人两编制定。

第二,就是要特别重视与个人破产密切相关的社会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此外,在破产法的很多具体程序上,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是有共通之处的,我们可以从中借鉴经验。但对个人破产制度上的一些特殊问题,是需要在立法中特别重视的,最主要的就是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

三联生活周刊:还有哪些相关配套制度需要完善?

王欣新:只靠一部个人破产法孤军深入是不行的,还得依赖很多相关配套制度。比如商自然人破产就涉及市场监管问题,商自然人的市场退出、注销、税收问题如何解决?如果他还想继续经营,信用怎么修复?这些都是问题。在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时,需要逐步建立完善。

现在的破产配套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以企业破产为例,企业破产后要注销,但市场监管部门设定的注销程序仅仅是针对正常经营企业的,对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况缺乏相应的程序设计。如在办理工商注销前必须先办理税务注销,而企业破产时往往还不清欠税,税务部门就不给办税务注销,于是工商注销就办不了,破产案件就无法结案。再比如,企业破产过程中要进行重整挽救,通常要免除部分债务,按照现在财务税收规定,这部分免除债务视为收益。举例来说,如果1亿元的债务只用还30%,免去了70%,那免去的7000万元就是企业所得收益,按照法律规定,这7000万元要缴纳25%的所得税。但实际上,企业一分钱真金白银都没拿到,却要交25%的所得税。这时候企业都陷于破产境地了,能交得起吗?于是企业的挽救就难以成功。

这些问题,其他国家因为有长期的破产实践,已经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手段得以全面解决。但中国还没有,现在的工商、税收等与破产相关的配套制度,都是针对常态下企业的,针对破产困境企业的几乎没有。因为过去我们更多的是重视市场的准入,而对市场的规范退出机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尤其是其中最重要的破产制度。所以就导致了目前在市场退出环节出现了一些混乱,包括很多欺诈逃债的现象都是因此而发生的。

还有信用修复制度。目前很多重整中的企业,在重整计划的债务清偿完成前,都处于失信状态。企业重整计划可能要执行几年才完成,按照现在的信用制度,要几年后信用才能恢复,还不一定全部恢复。但企业重整以后,立刻就要进行经营活动,可信用没有修复,银行不给贷款,招投标等无法参加,很多经营活动受限,这实际上是把重整企业的挽救渠道给堵死了。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现已纳入到改革方案里。

目前这些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并不能适应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的需要,已成为《企业破产法》实施的严重阻碍。所以本次《方案》还提出了“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方案》由13个部门牵头,每个部门都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些不配套的问题,在个人破产时可能会更严重,矛盾会更激烈。比如税收这块,涉及到个人就是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我国这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一方面要重视破产法和相关制度的设计,另一方面整体社会经济制度也要去适应破产法的发展需要。

再就是对于个人破产相关的社会观念、社会理念的纠正与普及,目前对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各种误解,我们需要让社会大众去正确理解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形成了社会共识,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才能顺利进行。

三联生活周刊: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时间表吗?什么时候能看到一个初步形态?

王欣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还处在调研状态,个人破产制度能否纳入修订也没有确定,所以暂时没办法准确展望下一步的发展。如果个人破产制度能纳入《企业破产法》修改范围内就会快一些,如果不纳入,可能时间会更长。

总体来说,即使制定了个人破产制度,仍然有很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不断健全完善。一边立法施行,一边发现问题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最终构建应该是这么一个过程。如果个人破产制度永远得不到推进的话,就没人会认真考虑哪些配套制度需要完善,因为没有迫切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借此机会倒逼那些被认为不够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得以健全完善。正所谓“水到渠成”,如果永远没有水来的话,谁会去挖渠呢? 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自然人法律信用政策老赖市场经济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