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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叶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数额不仅和城市居民拉开了距离,而且绝对值也比原来低。广州律师周玉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最高院的《解释》进行审查。
根据各国惯例,公民有要求进行法规审查的权利,我国《立法法》也赋予公民这种权利,然而却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对公民建议给予答复。而从人力和物力上来讲,全国人大常委会很难对每一个审查建议都给予答复,更不用说及时答复了。但我们应该承认,在我国法制建设进入快车道的时候,许多法律法规存在着“打架”现象,一些地方性法规更是“制而不备、备而不审、错而不纠”,不可避免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混乱。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公民法律救济的保护,建立我国司法审查机制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西方有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公民的审查申请,但为了防止滥用审查申请,又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美国规定必须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德国更是规定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法律救济时,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法律法规的审查。这样,经过审查的法律违法、违宪的情况就少得多了。 公民权利司法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完善机制审查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