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宠物不对板可维权

作者: 姜蓉

宠物医院存在过错可索赔

小狗默默是张女士饲养的博美犬。2024年5月,默默因误食了一节食指长的熟玉米,晚间呕吐不止。当晚,张女士带它去宠物医院就医,医生对其进行了催吐后告知张女士回家观察。

回家后,默默因剧烈呕吐,再次被张女士带回同一家宠物医院就医,接诊医生对其输液、拍片、超声检查、两次催吐后,进行了麻醉内窥镜取异物的手术。在四小时的手术后,医生取出了几个绿豆大小的玉米碎粒和一块长约1.5厘米的玉米块,随后留院观察。后医院通知张女士,因默默术后恢复不良,被注射了镇静剂,抢救无效死亡。

张女士在与医院交涉无果后,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监管部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就赔偿部分,张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张女士认为:该宠物医院未依法提供相关病历材料、未连续跟踪评估、治疗方案错误、未告知相关用药和治疗风险,以及存在其他诸多不规范的治疗行为,尤其是连续多次催吐、麻醉长达四个小时、内窥镜取异物反复操作致胃黏膜进一步损伤、滥用人用药、擅自注射镇静剂、各处登记默默体重不一致导致用药剂量偏差等诸多极易造成宠物死亡的不规范行为。基于此,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宠物诊疗费5000余元,赔偿宠物购买款、误工费、交通费、宠物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并无证据证明医院在抢救宠物犬之前,将抢救方案如实、及时告知张女士;宠物犬在催吐、内窥镜手术后仍未取出胃部全部异物,则医院应对其加以重点关注,观察其体貌特征,制订突发预案;医院对案涉宠物的使用人用药多达五种,医院的医护人员不规范填写处方、病历,且单位及个人均被行政处罚,医院的医疗行为显然违反相关规定。综上分析,认定医院对宠物犬的死亡存在过错,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宠物主将宠物送医,实际上是与宠物医院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当宠物因诊疗不当出现不良后果时,宠物主人可以选择以其“财物”受到损害为由,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但由于目前并未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动物进行解剖或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所以告诫广大的宠物饲养者们,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保留合同、病历等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购宠物不对板可维权

小梦在网络上看中了一只软毛的西高地雄性宠物犬。店主立刻发去视频,小梦一眼就相中视频中活泼可爱的小狗,她跟店主反复确认小狗的信息。店主表示这只狗是纯种的西高地立耳宠物犬。于是,小梦支付了相关费用共计约4000元。然而,当宠物犬到家后,小梦却觉得宠物犬从毛色到外形都与视频中看到的不太一致。

小梦与商家交涉,商家却拒绝承担责任。小梦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小梦称:店家告知宠物狗为纯种西高地,使她产生重大的认识错误,诱导她作出购买该宠物狗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因此要求店家退货退款、赔偿损失并支付购买款的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店家称出售的犬种为西高地立耳,但显然实际交付的并非该品种犬只,商家发送给原告选狗的视频影像跟原告收到的犬只有明显区别,因此商家出售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判令店家退货、退款,向其赔偿医疗费和运输费,同时在原基础上增加赔偿款的三倍。

【以案说法】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判断,以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消费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通常包括: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夸大性能和隐瞒缺陷等。

消费者在网购前应核实卖家身份信息,查看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相关宠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选择正规合法、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交易。选定宠物后,应全面了解宠物的情况,并与卖家充分沟通如宠物品种、年龄、健康状况、疫苗接种、血统证书并固定证据,尽量通过中立可靠的交易平台进行沟通和支付。宠物到家后,立刻进行验收,发现与约定不符时,当即拍摄视频、照片并联系卖家,及时冷静搜集证据。

被流浪猫咬伤,谁担责?

小田在羽毛球馆里打羽毛球时,不慎惊扰到了四处觅食的流浪猫,被流浪猫抓伤,送医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

小田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羽毛球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小李和羽毛球馆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000余元。

小田认为,小李经常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为流浪猫提供食物,已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对流浪猫产生的侵权损害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羽毛球馆作为管理单位,同时也是小李的雇佣单位,对于进入馆内的流浪动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其有责任驱逐馆内的流浪动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小李辩称, 附近的居民经常来投喂小猫,自己并非唯一的投喂人,而且不能确定抓伤小田的猫就是自己经常投喂的那几只,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投喂流浪猫长达两个月有余,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但客观上对流浪猫的聚集起到一定的“召唤”作用,小李对小田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羽毛球馆内长期有流浪动物逗留,但其从未有过驱赶行为,对小田的受伤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小田、小李、羽毛球馆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60%、30%。

【以案说法】

爱心人士的投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流浪动物的生活行动习惯,给环境引入相应的危险源,却并不能对流浪动物进行有效的管控支配。一旦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投喂者极有可能要承担责任。本案中,羽毛球馆作为管理方,应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妥善处理好流浪动物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编辑 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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