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判刑八个月
作者: 小盎2015年1月,张某与小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矛盾逐渐激化。2019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但因女儿抚养问题选择“离婚不离家”,继续共同居住。此后,张某性格愈发偏执,频繁对小丽实施家暴,甚至限制其外出工作。
2023年10月,小丽不堪忍受家暴,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裁定禁止张某对小丽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小丽及女儿。
然而,张某对法院禁令置若罔闻。2023年11月,其在小丽单位门前实施暴力追打,持棒球棍击打小丽头部致其重伤,并威胁劝阻的同事。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法院亦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张某出狱后变本加厉,通过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等持续恐吓小丽。香洲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于2024年1月被逮捕。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其长期家暴行为是否超出家庭纠纷范畴?经审理,香洲法院认定张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张某在明知人身安全保护令效力情况下,短期内连续实施暴力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其通过跟踪、威胁、肢体暴力等方式对前妻实施全方位控制,拘留惩戒后仍不收敛的主观故意,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严重破坏他人生活安宁,已构成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符合刑事追责要件。
2024年3月19日,香洲法院对该案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因多次对前妻实施暴力并违反法院禁令,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法官当庭宣读法庭教育词,强调“家暴不是家务事”,要求张某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对社会、家庭造成的创伤。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拒执罪在家暴领域的适用,具有多重标杆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刑事制裁填补民事救济不足,形成“民事保护令+刑事追责”的全链条治理模式;对施暴者形成强大震慑,倡导全社会树立反家暴法治意识。正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言:“家门之内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披着亲情外衣的暴力终将受到严惩。”该案的审理标志着我国反家暴工作迈入新阶段,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编辑 许宵雪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