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召唤利维坦
作者: 赖逸翰“我那亲爱的母亲,因此产下一对孪生兄弟,一个是我,一个是恐惧。”1588年,西班牙无敌舰队远征,直指英国,托马斯·霍布斯降世。
近乎无休止的战争几乎贯穿了霍布斯的一生,也成为霍布斯大多数政治哲学讨论的大背景。
席卷欧洲大陆的“三十年战争”与近在眼前的英国内战,以及由此催生出来的“恐惧”,最终引着霍布斯来到一个核心问题前:人类为何战争,又何以维持和平?
政治混乱与无序战争落在霍布斯眼中,让他无法再将寻求稳定的希望单纯地寄于“至高无上的宗教”。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这样写道:“在基督教体系国家中,引起叛乱和内战最常见的借口,长期以来一直是当上帝和人的命令互相冲突时,两面同时服从的困难。”
他的目光投向时代的另一“派别”,自然科学。
1543年,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出版,“日心说”正式站在教会反面;同年,维萨里出版《人体构造》。近半个世纪后,伽利略否定了亚里士多德“重物比轻物下落快”的落体观点,又在1609年做出天文望远镜,为“日心说”找到了坚实的证据。
这些科学家在那个“君权神授”的年代里,无一不被划为“异教徒”,其出版的书,部分被教会所禁。因为他们通过研究得出的观点无异于说:天上,有浩瀚的星河,没有天堂。这危及了神权与教会的权力。
既然如此,一部分人,为何可以统治另外一部分人?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何处?欧洲大陆,此时需要一个新的解释。
1651年,霍布斯完成了其著作《利维坦》,希望以更清晰的方式,为社会和国家提供新的合法性论证和摆脱战争的“新设计方案”。而本身对物理学、数学与光学都有极大兴趣的霍布斯,其有关国家的论述,有关世俗政府与教会当局的讨论,经由自然科学,从人本身开始。
在霍布斯的想法中,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人的自然本性,才能理解人类行为,进而才能讨论可能的、具备合法性的主权者。
于是,“恐惧”反复在其论述中出现。
“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正如物理世界中,当物体静止时,除非有他物干扰,否则将永远保持静止,霍布斯认为人类之所以会有“感觉”,就是因为外界物体或对象,对某一器官,施加了压力。
当外力消失时,感觉衰退但没有消失,转化为记忆或者想象。而想象与记忆经过抽象、分析、逻辑推理等环节之后,成为认知或者知识,经由语言,可被理解与传播。这是人的自然状态之一。
进一步,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将人类运动分为两种:一种被称为生命运动,这种运动无需构想帮助;另一种被称为自觉运动,如按照首先在心中想好的方式行走、说话、移动肢体等。
从定义倒推,在自觉运动产生前,人类心中需要有个“想法”,如“往哪里走”“吃什么”等。而这个想法真正诞生前,人类将为之权衡,考虑自身的好恶。
人类的好恶是开端,结尾是“意愿”。我们或许期待做成某事,但又恐惧诸如突发事件的出现、付出代价等因素,那么人类就需要在“欲望”与“恐惧”或“嫌恶”中做权衡妥协。也就是说,霍布斯认为,自觉运动与“欲望”和“嫌恶”的驱使有关。
在这里,善与恶、正义与不正义等观念,不是由上帝来“告知”或决断,它们并不是客观的。霍布斯认为,只要是与人类自身需求或“欲望”趋从的对象便是“善”,反之,引起嫌恶或痛苦的即为“恶”。
人类诸如希望、畏惧、愤怒、自信等“激情”,最终指向其最基本的欲望:自我保存。由此,霍布斯提到,为了生存这一“欲望”,人类共同的行为倾向之一即为追求权力。从“善恶”的推论中还可得出,对身处自然状态的人类来说,追求权力只是在追求自己的“善”。
引发的另一层讨论是,霍布斯提到,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身体能力与心智能力都是“十分相等”的。“因为就体力而言,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强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他在《利维坦》中这么写道。
继续推导。能力上平等,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目的与希望上的平等,也就是大家拥有相似的“欲望”—自我保存与超越别人。当人人都追求同样的目标,又不能共享时,这个“事务”,便是稀缺的。
稀缺的利益,产生竞争与猜疑,由此衍生出对权力的无尽追求。因为在人人平等且没有一个公共权力进行约束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无法完全防备自己不被他人伤害,而权力,就是能够向他人施加的影响力。
弱势方会出于恐惧,出于自保,力图扩大自己的权力;强势方出于对失去已有权力或荣耀的恐惧,为了保全已有的权力,或者为了争强好胜的虚荣,也会追求更多的权力。
剩下的,竞争范围之外的人们如何自处?霍布斯的答案是,他们会因这样“不停扩张安全限度”的行为,无法长期单纯地只靠防卫生存下去。“其结果是,这种统治权的扩张成了人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霍布斯下了这个结论。
平等的人类,在相似的环境下,面对相似的刺激,会有相似的反应,并做出相似的自觉行为。于是,因生存渴求、猜疑或荣耀而萌发的,对权力的无尽追求,与人人平等的情况相结合,最终把人类的自然状态引向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在没有一个共同主权威慑所有人时,人人自危。
人造“人”
人类不能一直活在暴死的恐惧中。因为在霍布斯的推理之中,“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对于人类来说,已经是“恶”—因为人类需要时刻面对死亡的威胁。
但是人如何摆脱战争状态?霍布斯的答案是:要靠人的激情与理性。
霍布斯认为,因为利己的人对死亡存在恐惧,并且可以通过理性去思考什么选择将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自我保存),于是理性人能够意识到且愿意遵循的自然法诞生。
理性会首先向人类提示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一条自然法则,即“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简单来说,也就是寻求和平,但这样的和平是自保的消极衍生物。
从第一条自然法中,霍布斯引申出了第二条自然法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霍布斯的理解中,如果每个人都要保有“可以用一切手段为自己做任何事”的权利,那么所有人都无法自保,只能处于战争之中;但如果自己放弃这一权利,而另一方并不放弃时,这相当于自取灭亡。
也就是说,要摆脱战争状态,人需要考虑到他人,要放弃“凭本性做任何事情”的权利,让渡破坏他人生活的权利。当人与人彼此让渡权利时,也就“签订”了契约,彼此间达成互利关系。
但另一个问题是,何种契约才是真正有效的?
在霍布斯看来,在自然状态下,“语词的约束过于软弱无力”。仅凭人类的理性,是无法达成所有人每时每刻自愿遵守社会契约的。人类需要对某种强制力量存在畏惧,对违反契约的后果产生恐惧,其野心、欲望等激情才能被彻底束缚,但作为自然法的契约,其背后实质没有任何力量—其既没有宗教神学中的精神威慑力,也没有物理上的武力。
由此,霍布斯推论,为了能够在契约之上形成秩序,人类需要建立一种强大的公共权力以作约束。对霍布斯来说,“政治”的出现只是生与死的一个必然选择,是一种外在约束,与前辈们有关是为了追求人的幸福的观点截然不同。
当人人都订立契约,认可将自己的权利授予一个人或一个集体,承认它的一切行为时,“利维坦”,也就是国家,就诞生了。这一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与权利让渡,而不是个人与主权者之间的契约。
到此,霍布斯离“摆脱”战争状态,还差找到一个“合适的”主权者。在霍布斯眼中,主权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 “组织的集体”。只不过两者间,霍布斯仍有“便利程度”上的偏好。
唯一
与中世纪以来的大环境不同的是,霍布斯口中的国家代表的是“个人”,而不是超自然的神。国家,是一个“人造人”,是一个集合了全体人意志的“人格”,国家的主权者,“是给予国家以生命和活力的公众灵魂”。
既然国家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契约,于是在霍布斯的论述中,因主权者并非社会契约的缔约方,它也就不存在“违约”的可能,它的出现是为了防止“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因此,主权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背负着为人提供安全与保护的责任,以及满足人除了生存外的其他需求。
也因为主权者的权力来源于人的授权,人不可能反对主权者,因为这相当于“自己反对自己”“自己控告自己”。
为了能够实现主权者的“至高无上”,以便主权者维持和平,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应当拥有审查学说、订立规章法律、司法、宣战媾和、甄选政务人员、惩罚违反法律者、颁赐荣衔的权力。在这里,霍布斯强调的是,为了能够脱离战争状态,以上提到的权力不可分割,分割即有战争。

从以上种种说法来看,霍布斯实际上并不在意“政体”,他只在乎这份权力能否压制最恶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这或许与其所生活的年代有关—他眼中只剩下战争,恐惧战争,于是当务之急便是压制战争。
为此,霍布斯对于君主政体的推崇,也仅仅是因为:对比起一个集体而言,一个人,更不容易有分裂和矛盾,最容易达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当然,霍布斯也承认君主政体可能会有的流弊,但这远比战争或自然状态好。
此时,宗教力量十分强大的欧洲大陆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在前述情况下,人应该如何看待、处理宗教的权力?
霍布斯的答案是,既然主权者应当是至高无上的,且其权力不可分割,那么也就不能再有一个权力凌驾于其上。否则人类还会需要一个新的,可以审判两类权力的权力者。于是,在公共权力方面,宗教就应该被纳入政治框架。
也就是说,宗教可以继续其思想上的教化行为,臣民可以信奉宗教,但一个国家不能有两个主权者,神权与俗权不能并立;否则,臣民无法判断应该遵循法律还是神律,服从于哪一个主权者。
霍布斯并不否认宗教,正如此前论述“感觉”一样,他只站在自然科学的角度,从心理起源开始解构《圣经》,意图“建立”一个属人的国家。
至此,霍布斯有关政治的讨论几乎都基于“和平与秩序”,并由此展开去讨论何以塑造出一个和平具备秩序的社会。当然他还留下了很多问题没有论及,譬如如何防止滥用权力等。
但不可否认的是,他关于国家存在的论述,是现代政治观念的来时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