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权终结自己的生命吗?

作者: 肖瑶

一名身患重症的40余岁女性,决定赴国外接受安乐死。10月23日,这位名叫沙白的女士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宣称自己将于当地时间10月24日下午4点,在瑞士接受安乐死。

日前,沙白已经离开人世,生前的她,已经与恶疾共处20余年,在历经努力与痛苦却仍然看不到康复可能性后,她最终作出了选择:“每周需要三次透析才能维持生命,我不愿过这样没有质量的日子,所以,我选择自己还美丽的时候去瑞士告别这个世界。”

这是一个很现实且具体的理由,因为病痛,活着不再能给自己带来尊严和幸福,她对生命再无留恋。对多数人而言,生命的开始和结束,都不由自己决定。而沙白的选择,是建立在心态、金钱与环境之中的。据媒体报道,瑞士“协助死亡”的费用在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人民币不等。沙白大概想表达通过死亡来维系生命最后的尊严。这听上去很反常识,更违反我们的道德伦理直觉,这也是沙白之举引来舆论争议的主要原因。

在伦理界,自杀历来存在争议。人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一旦处分,是否有公开这种决定与方式的必要性?这也是围绕沙白的争论最关键之处,即对传播带来的效仿等影响之担忧。

从形式上,自愿接受安乐死当然属于一种“自杀”。“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幸福地死亡”。目前,瑞士是世界上唯一可以协助外籍公民实施安乐死的国家,通过安乐死公司结束生命的业务被称作“协助自杀”,作为一项在当地已经合法近百年的业务,“协助自杀”的前提条件是:其一,做出安乐死的选择必须是个人自愿行为;其二,必须由本人亲手结束自己的生命。

如果死亡不必然意味着痛苦,少了这一层想象中的恶劣和恐惧,“选择死”似乎变得更能拿上台面来正视。一个饱受病痛折磨的人,究竟是谨小慎微地挨着余生,还是利落地切断余生的痛苦?

在现代社会,只要自主自愿,不伤害他人,一项行为从理论上就应当具有正当性。生命的决定权在多数情况仅属于一个人自身。

现代社会对“自杀”的伦理禁忌,从根本上离不开传统文化对死亡的避讳。在中国,即便在年轻一代群体内部已不再讳莫如深,死亡也依然是沉重的、隐晦的议题。谈论死最好的方式是谈论生,最光荣的人生哲学,要么,是不惧生之艰的《活着》——不惧病痛和贫穷地“活着”,是一种生命的坚韧和勇气的体现;要么,是壮烈地、有意义地死。

历史上,舍生取义的人物,实质上永活在后人心中,对他们的悼念也好,纪念也罢,其实歌颂的是这些英雄为了他人更好地生活而付出牺牲的道德意志,指向还是生。

另外,之所以在道德上贬低自杀这一行为,除了它代表一种懦弱和逃避外,还因为它给生者身边的人带去了痛苦。

在以乡土人脉和家庭为主要连结纽带的传统社会,一个人的生命其实并不属于他自己,更不全由他自己掌控。那些为了家人、爱人而活的例子,总能被外界赋予一份生命的厚度和额外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自杀的审慎和消极,在大众情感上是情有可原的。一个在非极端条件下选择终结生命的人,如非身处即时情境下的激情,或是为了某种更宏大的意义,死亡归根结底被视为一种懦弱。

人太容易想到“死”,活着却是一种本能,如果二者成为并列选项,生的理由似乎就变成一件需要额外寻找和付出精力的事。而这,将以一种不可控的势态,影响着人们对于生命价值的根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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