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行动的观念基础——以一个公司型农场的作物失窃事件为例
农民行动的观念基础—以一个公司型农场的作物失窃事件为例
徐宗阳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节选自《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3期

在兴民农场的作物失窃事件中,呈现了村民的三种观念结构。首先,被建构的“集体”出场,这是此事件的发生机制。周边村民亲身经历了快速完成的土地流转,目睹了兴民农场的经营状况,产生了“公家的玉米可以拿”的想法。其次,被排斥的“外人”出场,这是此事件的扩大机制。在村民的观念中,“集体”逻辑之外还有内外有别的逻辑,村内舆论默许、支持和激励了对于“外人”的偷窃行为。最后,被惩罚的“坏人”出场,这是此事件的固化机制。兴民农场的强力回应,在固化周边村民关于“集体”与“外人”观念的同时,又增添了“坏人”的逻辑,致使行动开始出现对立的意味。三种观念的相互缠绕,也是兴民农场玉米失窃事件难以解决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村庄中大量不偷玉米的村民虽然只是旁观者,却同样持有并认同实施偷窃的村民的观念与道理。本文呈现农民的观念结构并非表示一旦有此观念,所有农民都会据此行动,观念结构并非笼罩性的法则。我们想要强调的是,农民行动背后的道理是他们观念世界的重要内容。建构“集体”、排斥“外人”、惩罚“坏人”是当地村民视角的叙事结构。
一方面,城市与乡村、现代与传统、先进与落后之间的观念冲突和行为差异,是此事件的具体困境。另一方面,行为对立的背后隐含着双方共享的观念结构和行动伦理。“公私”、内外和善恶的观念结构,都是利益之外的伦理因素。按照“行动—伦—理”的顺序,我们发现农民面对外来者时首先会界定彼此的关系,然后再根据关系背后的原则与之相处。当他们在观念世界中无从判断外来者的位置时,会转而从个体经历或集体记忆中去找寻。农民认为“拿点集体的东西不犯什么大错”或者对待外人应该如何行事等行动之“理”的根源,并非现实的理性计算,而是历史和传统,这正是行动伦理的动态体现。
总之,很难从一个普遍标准来对农民的行为做出道德评价,同样是偷窃,村民并非根据行为本身来判断对错,而是依据对象来定义是非。正如费孝通先生在《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中所言,在差序社会里,“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从差序社会向上追溯,这些行动的标准,则又根植于传统中国伦理本位的社会结构与传统儒家的人伦结构。
地方政府债务、企业融资约束与企业创新
郑洁 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本文节选自《财经问题研究》2023年第9期
基于2009—2019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基准回归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债务对企业创新有显著负向影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越大,越可能抑制企业创新。
基于内生性检验和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均支持地方政府债务对企业创新有显著负向影响,表明基准回归结果是稳健的。门槛回归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债务对企业创新有显著且单一的门槛效应。在门槛值以内,地方政府债务能够促进企业创新;一旦跨过门槛值,地方政府债务会抑制企业创新。机制分析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债务显著提升了企业融资成本,其通过企业融资约束抑制企业创新。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债务对非国有企业、小企业和东部企业创新的负向影响更明显。基于上述研究结论,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实行债务限额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避免过度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扩张可以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也会对企业融资产生挤出效应。不合理的债务发行规模会对企业创新产生负向影响,因此,应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实行债务限额管理。
第二,构建债务风险防范与预警制度。在全面清查地方政府债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债务风险监测和债务管理预警机制,目的是加强中央和地方的债务风险监控,实现债务风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首先,对各地政府债务风险进行量化和评估,将债务风险评估提升为常态化防范制度。其次,形成自上而下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这些指标应包括债务率、债务水平、财政赤字和债务利息支出等,加强中央对地方债务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中央层面要逐步形成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常规性预测。最后,构建地方政府债务披露制度。为了方便公众监督,中央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数据规范统一、涵盖各级政府部门的平台化债务信息系统。
第三,完善企业投融资环境,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目前企业融资方式相对单一,地方政府一旦发行规模庞大的债务,有排挤金融资源的风险,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不利于地区经济发展。
中东为什么大和解
吴冰冰 北京大学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研究所所长
本文节选自《文化纵横》2023年8月刊
中国中东外交政策的演变过程,是对中东地区不断进行再定位的过程。起初,中国对中东地区的定位是“周边的延伸”;到21世纪初,这种定位进一步演变为“大周边”;今天,沙特、阿联酋、伊朗等国开始成为中国外交的优先方向。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对中东问题的认知水平与能力建设也在提升。
两伊战争期间,中国在中东地区采取一种“总体超脱,适度参与”的政策取向。面对两伊战争,中国并没有选择积极斡旋停战。一种观点认为,中东地区过于复杂,矛盾重重,贸然参与不仅很难起到作用,还可能深陷泥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东地区并没有特别重要,中东在中国的整体外交布局中处于次要地位,中国不需要大成本投入参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样的观点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贸领域合作的持续深入推进,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诸多项目逐步落地,中国与中东国家的关系提升至新的层次。“中东安全新架构”的提出,意味着中国对中东的定位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目前尚未提出其他地区的安全新架构,“中东安全新架构”凸显出中东在中国外交布局中的特殊地位。
2021年9月和2022年4月,中国先后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既关注发展,也关注安全,发展与安全不可分割。中东地区长期以来面临严峻的发展重担和安全困局,推动构建“中东安全新架构”,成为落实“全球安全倡议”以及“全球发展倡议”的组成部分。这同时意味着,中东的安全与发展已经从一个区域性问题,变成了中国全球化新布局中的战略重点。“中东安全新架构”的提出,表明中国对中东地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建设也达到了更高的层次。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主张通过外交手段,以谈判方式政治解决中东热点问题,但这仅仅是一种原则、立场、态度。“中东安全新架构”则意味着中国开始提供具体操作方案,将原则、立场付诸行动,这有赖于抓住中东地区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