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想的底线
作者: 李少威
人的欲望,对更好的物质生活、社会现实地位的追求,是一个社会前进的主要动力,这是生物本性决定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最好的一点是,它承认合理合法的欲望。
但事情容易走向反面,从承认欲望,变成欲望至上。于是就可能把社会变成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而对这种彻底转变的防止,则是法治的意义。
法律是对底线的一种明文表达,但法律实施有很大的成本,很难做到没有漏网之鱼,甚至很可能多数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惩戒。惩戒不充分、不及时,那么法律的初衷—预防犯罪,便无法实现。法律不限制欲望,但同时法律也无法防止人们变成欲望的工具—也就是欲望支配人,而不是人支配欲望的状态。欲望支配人,即表明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或者说是人的本质特征丧失了。
人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这是个伦理问题,而伦理的起点,从中西方的角度看,都是心理原理。人之为人的心理底层架构,便是同情。只有人类,才对于同类甚至异类(不同民族、种族的人,乃至对于动物)会自然抱有同情之心。这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础。道德原则正是从“心理—伦理”的推论当中诞生,它的基础很可能是假设性的,性善论,性恶论,还有西方政治现代过程中产生的政治哲学,都基于某种假设。这些假设,恰恰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只有人类才会为了善的目的而去做出假设,在假设的基础上获得道德原则。
只有人类才会为了善的目的而去做出假设,在假设的基础上获得道德原则。
法律的要求不见得低于道德,但这两者的运行机制不一样,法律靠强制,道德靠自觉。 一般思考可能会认为,正因为法律有强制力支持,所以它是远比道德有效的社会规范,但这种认知事实上是错误的,在社会运转过程中,道德发挥的作用要远远大于法律。原因除了前面所说的,法律很可能无法实现充分惩戒之外,还在于法律是外在于人的,而道德是内化于心的。它不藉外力而运转着,只是并不显性。
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看上去都像是道德哲学,中国先贤尤其是先秦儒家,更加倾向于让人依从内心行事。这个内心的自发过程,只要能响应道德原则,那么它就是最有效的律例,它就协调了欲望与底线的关系,“从心所欲不逾矩”。
政治,众人之事,是人与人的关系的放大,规范了个人,也就规范了政治这种人的集合行为。中立来看,政治的目的是治理,而治理的目的是社会发展。既然政治有方向性,那么提出治理的蓝图、社会的理想愿景,就是政治的任务,所以政治必须有理想。没有理想的政治是没有出息的,即便不会沦为纯粹的私利争夺,它也会被淘汰,被取代,历史事实则一般是既沦为纯粹的私利争夺,又被淘汰,被取代。
但有时候,完全脱离实际的理想也很可怕。历史上许多的政治“乌托邦”,在实现过程中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和灾难,就是因为完全脱离了社会实际,甚至被少数人所挟持,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当法律对少数人失效,这些人就很可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让实现目的的过程变得冷酷无情,而其中的“目的”,往往又夹带着个人私利,“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的慨叹,便是此意。
所以当政治“科学化”,从中世纪来到近代、当代,对于政治道德的研究和阐扬,一样十分重要。尤其是中国的古代政治哲学,可以给我们提供很好的视野,比如孔子是一个伟大的理想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思想和个人选择当中,特别强调行为的底线。
有底线,理想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