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文生图第一案”的意义
作者: 张平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的生效判决为近期广泛讨论的“AI生成物”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话题给出了阶段性定论。
在该案件中,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设置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调整图片高度、设置提示词引导系数、修改模型权重等操作,生成涉案图片。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图片进行除水印处理,并作为配图发布在自己的社交网络账号中。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图片具备“作品性”,且原告是涉案图片作者,享有“著作权”,并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随后,这一判决引起学术界和产业界的热烈讨论。主要争议是:其一,AI生成物是否具有作品性;其二,如果具有作品性,作者及著作权人怎样确定。这也涉及著作权保护的两大基础问题:前者是通过“独创性+智力成果”标准来确定,后者是通过对“独创性”的贡献以及约定来确定。
本文将逐一拆解该判决的逻辑以及后续影响。
作品性认定
在该案中,核心问题是确认涉案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独创性和智力成果成为判断作品的重要要素。
智力成果的要求意味着作品的创作过程需要涉及创作者的智力劳动,而非机械性的复制或简单的技术应用。在AI生成物的背景下,涉案图片是否属于智力成果需要法院全面考量在图片生成过程中的智力活动贡献。
该案中,法院特别关注了AI生成物参与者的主观努力、生成过程的复杂性等关键要素。法院强调了参与者在选择、设计、调整等方面的主观努力,尤其是构思涉案图片时输入的提示词、艺术类型、主体、细节描绘等的选择。审视整个过程的复杂性,包括有序输入艺术元素和反复调整参数,反映了参与者在应对复杂任务时的智力决策和技术操作。因此,在认定智力成果时需要全面考虑整个过程中的智力活动,为判定智力成果的存在提供了更为细致入微的判定标准。
有观点认为:AI生成物是机器或算法自动生成的,不属于人的智力活动性质。但所谓人工智能,恰恰也是人类智力成果的汇聚,体现的是人类的价值观,而不是非人类的信息集合,如同自然人创作一样,是利用之前积累的人类知识进行创作。人工智能不过是在更广泛、更庞大的人类知识积累基础上,所以,AI生成物并不违反《著作权法》中“智力成果”这一要件。
独创性的判断没有客观标准,从字面上理解要求创作者独立完成、体现创作者个人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创作成分。对于AI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不应仅聚焦在独立完成,还应关注人的个性化投入与创作意图。
在2019年“腾讯诉上海盈讯科技案”中,已经明确了企业的参数选择和设置构成独创性的参与。在本案中,虽然涉案图片外观上与通常的照片、绘画相似,但关键问题在于创作者在生成过程中进行了个性化的创造性选择。这包括输入提示词的选择、参数的设置以及对生成过程的调整。
独创性要求强调了创作者的独立判断和创造性思维,而不仅仅是对已有元素的机械性组合。在AI生成物的情境下,判断独创性需要审查创作者在整个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尤其是在输入阶段做出的创意性选择。
作者认定及著作权归属
在AI生成内容中,不仅有技术模型投资者、开发者的贡献,还有使用者针对个性化喜好进行的调试对生成内容的贡献。这三类主体都有可能成为作品独创性的贡献者。
实践中对于作者的确认可以按照法定原则——在作品上的署名者来确认;对于非自然人作品,比如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视听作品也有法定依据;还可以按照约定原则确认著作权人,比如委托作品和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就可以通过约定确认。
本案指出AI系统的设计者只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已在其提供的许可中放弃对输出内容主张相关权利,可以认定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并非作品的作者。在这一语境下,AI生成物的归属问题牵涉到使用者这一重要角色。作为使用者用户,其独创性贡献不仅限于初始构思阶段,更在于后续生成过程中的不断引导和调整。
AI生成物是否有用户的独创性贡献需要具体个案的评判。如果用户在生成过程中通过不断的个性化选择与修改指令,表现出对创作的深度参与和主观选择,那么不仅可以不排除用户对生成作品的独创性贡献,同样也可为其主张相应的著作权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为使用者赋予著作权是对其创作参与的正当肯定,也是对其智力投入的合理回应。通过将著作权赋予使用者,确保其对生成物享有法律地位。在侵权问题发生时,使用者可以合法主张著作权,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这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正当而有效的追责途径,维护了其在生成物上的创作权益。
另外,在侵权争议中,权利人需要能够明确侵权主体,而将著作权赋予使用者有助于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进一步来说,AI著作权归属也会根据不同的场景有不同的归属结果。
比如:在《阳光失了玻璃窗》这本诗集中,封面写的是“小冰著”,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视为作者,当看到这个封面时,往往会认为小冰就是作者。而实际上小冰就是一个机器人,属于微软公司小冰人工智能创作团队。在出版这本书后,团队曾经声明放弃主张对小冰所有作品的著作权,将其贡献给全世界,但这部作品依然是有著作权的,只有存在权利的前提才有贡献权利一说。这部作品的著作权或归小冰创作团队,或归微软公司。
总之,AI生成物的背后是有一个人类的机构控制的,其著作权就应该属于背后的控制人或投资人或使用人,此时的AI就是一种高级的创作工具,其生成物的作品归属可以比照现行《著作权法》中的非自然人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从著作权法本身出发,认可AI生成物的作品属性也并非需要在法理上进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