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官鬻爵”如何“不害于义”
作者: 张文涛
《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
伍跃著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21年4月
“捐纳”通常与“卖官鬻爵”联系在一起,指向通过权钱交易获得国家和社会权益的行为。“卖官鬻爵”远在春秋之际就已出现,但以“捐纳”为名成为一种国家制度则始于明朝正统年间。准确地说,作为制度的“捐纳”指明清两朝为解决财政问题,向社会出售出身资格、任官资格、铨选资格以及升职晋级的资格。随着1911年清王朝覆灭,这一制度走向终结,但“卖官鬻爵”现象却依然若隐若现、并未绝迹。
2011年,伍跃教授在日本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出版了《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该书全面提升了捐纳制度研究的水准,是这一领域的标志性研究。
捐纳制度研究的魅力与这一制度在“悖论”中展开有关。伍跃教授即指出,捐纳制度是身背恶名却又广受欢迎的制度。《管子》认为卖官鬻爵会导致国家“十年而亡”,与“倍人伦而禽兽行”同等危害。历代类似言论不绝如缕,即使到捐纳制度化的明清两朝也是如此。在捐纳制度史上有特殊意义的明宪宗和清高宗对此也有认识。明宪宗一度认为大臣所谓“欲令官员子弟出钱谷以赈饥民”换取国子监监生资格的提议,古无此例,予以拒绝。
清高宗也认为“纳赀授官,本非善政”。但是,这一制度确实具有广泛的现实性,如果不以道德评价为据,甚至可说这一制度“悖论”运行的背后具有普遍性“意义”。诚如伍跃教授所说:“金钱与权力的交换实际上是一种超越了国家、民族和意识形态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带有某种普遍意义的文化”。如此,当政者如何让以捐纳为表征的“卖官鬻爵”“不害于义”、不破坏其政权的根基,就显得至为关键。
“卖官鬻爵”如何“不害于义”至少有两大层面的原因,即朝野的广泛参与与当政者的有效管控。朝野的广泛参与基于双方的互相需要,是捐纳成为制度行之数百年的根本原因。士大夫阶层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中坚,位居四民之首,享有崇高的社会政治地位,主导着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宋代以降以富裕阶层为代表的庶民社会兴起,他们渴望通过进入士大夫阶层提升社会政治地位。
同时,士大夫的社会地位并非一成不变,需要通过科举制度进入仕途加以维持,而通过科举制度的难度很大。这就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因为科举名额稀缺造成“弃儒就贾”,另一方面捐纳制度则为富裕阶层提升自身的社会政治地位打通了制度通道。当然,捐纳制度最大的受惠者是政府,明清两代不仅通过捐纳制度额外获得巨额收入,还部分达到通过捐纳制度将具有财力的士人和一般社会成员笼络到体制内的目的。
捐纳制度并非善政,当政者的有效管控是其得以维系的关键。从本质上讲,民众积极捐纳意在提升社会政治地位,以获取官职为最终目的。对官方而言,捐纳制度为了解决财政问题,所出售的并非官职,而是一种任官资格,能否候补为官因素众多,两者并非一事。换言之,庶民通过捐纳并不能直接参加官员的铨选,国家可借此摆脱“卖官鬻爵”的污名。但对捐纳者来说,这种资格本身就意味着社会政治地位的提升,并保有最终入仕为官的通道。如此,庶民通过财力提高社会政治地位最终被国家承认,且成为一种制度。当然,清政府对捐纳管控的失败,既加速政权衰亡,也导致该制度终结。
伍跃教授对捐纳制度及与之牵连的“卖官鬻爵”问题有一段耐人寻味的话。他说“候补官员们驱使一些可资利用的手段,设法通过一个个狭窄的关口也要成为官僚的执着”并非销声匿迹、至今仍可感到阴魂未散,其主要运用就在于成为真正官僚后“获得的利益不仅足以抚慰心理的创伤,而且可以带来常人难以想象的荣华富贵”。
我们从读者立场不妨认为,执政者将指向“卖官鬻爵”的捐纳制度管控在“不害于义”范围内的努力,从根本上并不足以改变朝野双方、官民之间本就基于利益交换的初衷。一言以蔽之,该制度损害的是无能力捐纳者乃至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让“不义”“不害于义”成为一种极具现实性的悖论。
(作者为历史学博士、扬州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编辑: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