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数字货币冲击与影响
作者: 周子衡数字货币离我们的社会经济现实已越来越近,特别是数字法币,已然渐次渗透进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需要从概念、理论、政策、实践多个层面分析数字货币,对数字货币将给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将带来的实践挑战与理论冲击,亟待更为深入而成熟的理论思考和更为充分而积极的策略应对。
一、 概念上:数字货币不同于数字资产、数字支付
认识上,不宜将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数字支付等概念混为一谈,由此方可避免一系列“货币幻觉”或“货币错觉”对数字货币实践的干扰。
数字资产不等于数字货币。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列明了人民币的银行货币与数字货币的两种形态,即“一法两币”。具体来说,“一法”即指,人民币作为定价、计价乃至记账单位的法定唯一性不发生变化;“两币”即指,货币形态包含数字形态和非数字形态。所谓的“非数字形态”,即银行货币,包含银行账户货币、现钞与硬币。
相较企业等机构而言,个人往往并不需要支付记账,对于使用何种定价、计价及记账单位等不敏感,所受限制也不多;企业等机构的财务活动则须严格依法合规进行,没有自行选择使用定价、计价及记账单位的记账自由。各国中央银行法律等均充分保障法定货币的地位,不受其他类货币与资产的妨害。
需明确的是,数字加密资产没有取得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地位。所谓各种“币”的称谓,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数字加密资产,我国尚未作出法律界定,持有与交易数字加密资产既无明文禁止,也无明确司法保障,针对代币发行融资则明定非法。毋庸置疑,以“货币”来命名的加密资产,丝毫不意味着它是“货币”,更不代表它可以法外发行与流通。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加密资产,基本上都是渐趋以资产作为法律定位的。
数字资产,特别是加密数字资产,有着一系列的数字技术功能与潜在市场价值,对数字经济的拓展与提升意义巨大,对其应持开放态度及支持立场。但是,穿凿附会地称数字资产为“货币”,极易在经济社会中望文生义般引发“货币幻觉”,偏离其数字资产的创新方向,图利公众,引致严厉监管……
货币史上,资产上升为通货,是有先例的。阻碍加密资产成为“数字通货”的致命缺点,主要有三:一是它的法币价格波动频繁,甚或剧烈,影响到其与银行货币关系的稳定性,不适合作为定价或记账单位,也不利于支付;二是支付效率低下,特别是与既有的数字支付平台体系相较,完全不具备市场优势;三是场景缺失,这是加密资产落地应用成果不彰的主要根源,这也表明其资产属性远远大于通货的工具属性。
在所谓“宽容监管”的条件下,加密资产并未取得货币方向上的实质进展,而催生了两个“变种”:代币与稳定币。
货币史上,民间自发“代用币”多有出现,往往是铸币不足的产物,或者特定商品或管制交易下的选择,诸如“盐引”、“茶引”等。其中,纸钞也曾被称为“钱引”,作为铸币的代用币,为官府所垄断发行。数字代币,有其促进经济数字化的积极作用,作为数字账户活动的辅助记账手段而发生、发展,其使用范围往往各自孤立,根本谈不上广泛地流通。在数字法币发行之后,私人数字代币将逐步而全面地退出。
稳定币旨在满足支付——特别是跨境支付等——的需求,是跨境支付安排中的新的工具或数字手段,它也不是“货币”,而类近于“过桥资产”。稳定币的市场表现往往并不那么稳定,没有根本上解决加密资产法币价格波动的问题。
过去十年来,加密资产距离“升格”为“数字货币”的方向,是越来越远了,而非日益靠近。期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的法币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由此,“加密货币”是否较法币而更具优势与接受度呢?恰恰相反,这正标示出“加密货币”资产属性的局限。正因如此,过去十年间,各国有关当局陆续明确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资产属性,而否定其货币功用。如果坚信只有价格不断攀高的资产才适宜充当货币,这种“执念”是没有事实与理论依据的“想当然”,不足作评。
必须指出的是,基于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加密资产具有一个突出“优长”在于,它是可以实现跨数字货币社区的流通,甚或冲破一系列的人为阻隔,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如此预判固然合理而重要,但它是预设在数字货币社区体系之上的,没有建构出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体系,而跨跃性地建构跨社区的数字货币,是为“空中楼阁”,也是一种别样的“货币幻觉”。如何构建出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呢?关键是满足经济数字化的现实需求,从实际出发,而非囿于这样或那样的货币执念。
数字货币不局限于数字支付。以个人的货币经验来看,很容易将货币功能锁定在支付上,由此,自觉不自觉地将数字货币的功能局限在数字支付上,特别是个人或零售端的数字支付;进而认为,只要数字支付获得市场体系的接受与认可,且有良好的发展态势,就无须再由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
事实上,这是将支付从诸多的货币功能中抽离出来,并凌驾于货币本身之上,甚或只要满足了支付需求,货币本身便可有可无。
无疑,这是一大“错觉”。它导致了一系列的误判,有如,错将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认定为“货币发行”,那么,就没有必要再由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了,否则,便加剧了不平等的市场竞争……
作为数字支付平台,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账户体系是“数字支付工具”,不是银行类账户,其账户余额是(待发出的)“数字支付指令”,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可“错认”为数字货币或银行货币。根本而言,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不是货币发行机构,无从自行发行更无从阻挡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
应当看到的是,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个人端,企业或政府机构只是作为收款方,且其收支流程仍处于银行支付体系的规程之中。也就是说,数字支付仅限于个人或居民家庭部门,没有真正触达到企业部门和支付部门。另一方面,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之间的竞争是垄断性的,彼此封闭是常态。因此,现有的第三方数字支付体系是一个不健全的,对公场景是封闭的,对私场景是割裂的。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打破这种局面。
发行数字法币的关键在于,在既有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另行设立数字法币账户体系。该账户体系支持对公与对私两大场景,且支持账户为主体的数字决策活动。
二、理论上:宜摒弃货币价值说与数量说
货币必须基于自身价值或可兑换价值——这是货币价值说的核心观点。它是铸币时代的货币认知,在政治经济学时代得以确立,为整个铸币体系建立了理论基础。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体系建立之后,货币创造机制产生了,货币数量不再受限于总的铸币规模。金本位制下,事实上,只须保障银行窗口的纸钞与黄金的边际兑换增量即可,并不需要百分之百的黄金准备。具体来说,就是准备金与货币乘数的设定问题。货币数量说就此产生,并且替代了货币价值说。数量说对价值说的替代,是货币理论与货币思想巨大历史进步的标志。当然,数量说仍有其不完美之处,对于货币总量的管控上须不断地向实践作出让步。近20余年来,数量说也被不断突破,出现了泰勒规则等,即保持适度通胀的学说。
数字货币兴起,它既不同于银行货币体系下的银行货币,更不同于贵金属货币体系下的铸币。长期地看,应以数字货币经济为基础,构建与其相适应的货币理论新学说;现实地看,选择性地运用价值说与数量说来阐释并建构数字货币体系,已经成为常态,似乎数字货币下价值说与数量说史无前例地融合在一起,且毫无违和之感。无疑,这是数字货币理论匮乏的表现。
“理论是灰色的,而货币生命之树常青。”
为什么要把已经抛弃掉的货币价值说重拾回来,用作解释数字货币呢?难道数字货币意味着铸币的“复辟”或“回归”?当然不是这样,显而易见,数字货币毫无铸币性质的价值可言。那么,可否以“信用”来替换“价值”为数字货币铸就灵魂呢?
货币的信用说有两个解释:一是数量说;二是共识说。数量说是在价值说崩解之后确立的,也就是说,每一单位货币的价值已经脱离了铸币价值约束后,货币总量——特别是发行总量或流通总量——是受到约束的,从而确保货币总量价值的稳定性。如何确保货币总量?本质上是货币当局的承诺,它基于货币当局的信用。共识说是指,货币发行者和持有者之间的共识,它的基础是发行者承诺“回收”发行出来的货币,也就是说,如果发行者不作回收安排,便难以取得被发行者——即持有者——的信任。确定的数量和有效的回收安排,是现代货币的信心基石。
需补充说明的是,首先,私人“加密货币”不能确保其总量固定。原因很简单,即便每一私人“加密货币”的总量是固定的,但是,引起采开放性的自由竞争的货币发行策略,加密货币的种类与总量是根本不能确定的;且各私人数字货币仍可通过拆细而扩容;另外,也存在因密码丢失等原因造成事实上的缩量。其次,私人数字货币发行难以、无法甚或直接放弃回收安排是其致命的缺失,也因此无法获得信用乃至建立共识。
价值、数量、信用、共识,这些解释都存在片面性,“回收”是根本性的约束条件。根本而言,发行与运行数字货币必须确保数字货币与银行货币之间的稳定联系,亦即二者之间转换的代价最小、效率最高。这就是说,至少在货币数字化的初始阶段,数字资产因其转换的成本不稳定,效率也低,不适合充当数字货币。
这就表明,只有中央银行才是开启数字货币发行与运行的可靠途径。具言之,数字法币是作为银行法币的数字代币发行并运行的,两者之间的兑换率保持1:1,数字法币是银行法币的绝对稳定币;同时,数字法币的发行量是由实际发生的与银行法币的兑换量决定的。因此,数字法币的发行,宜采取所谓的“购买式”或“兑换式”发行。
从理论上说,数字货币的发行与运行无须确立其独立的发行理论,作为数字法币的发行者——中央银行,只须提供零成本、无时差的双向兑换渠道安排即可,而无须设定发行计划。这就意味着须在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另行设立数字法币账户体系,并确保两套体系之间的自由、安全与高效的货币转换。
凯恩斯在《货币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现代货币是账户货币。”数字货币理论构建应基于数字货币账户体系及其实践活动,并应着力避免简单、刻板、片面而荒率地剪拼、搬用货币价值说与数量说,宜摒弃套用这些旧的理论范式,发现并解决新的问题。
三、政策上:应推进货币政策的数字化
首先,数字货币是否构成银行存款?
以银行货币自商业银行兑换数字货币后,该部分数字货币是否仍旧构成银行存款?该部分数字货币是现钞的属性,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它只有一个持有者。这就意味着,该部分数字货币不构成银行存款,不在货币创造的层次划分序列之中。从这意义上说,央行认为,数字货币是流通中现金(M0)的替代。具体来说,该部分数字货币在法律上只归持有人所有,在财务上也不计入银行存款或银行资产。其发生意味着相同数量的银行货币的减少或推出流通体系,即退转回数字货币的发行方——中央银行。
其次,利率和货币总量问题:
第一,数字货币不产生利息,无论正负。原因很简单,没有货币权属的让渡,即不发生货币的他者使用,也就无从发生利息。直白地说,总不能数字货币持有者自己给自己付利息,即便如此,利息来源问题还是解决不了。那么,中央银行作为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作贴息发行,列入发行成本,有如数字人民币的红包发放等。但是,发行成本是一次性列支,不是按时间单位持续地支出。
数字货币的发行与运行,表明货币体系中零息资金及其使用的增加。毫无疑问,这将从局部出发降低整个货币体系运行的资金成本,减低中央银行利率政策的压力;另一方面,通过数字货币账户活动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等政策安排,将为持有或交易数字货币增添一定成本,这就出现所谓的“负利率”,进而,为货币当局的货币调节提供了新的或更为有效的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