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明确家暴证据标准

作者: 张馨予

反家暴有了更强大的制度武器。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24条,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事实上,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早已施行。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就依法出具告诫书9.8万份。反家暴公益项目“万家无暴”的负责人万飞此前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告诫书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万家无暴”曾回访过300个家暴受害者,发现公安机关出具了告诫书的案例中,家暴复发率为1.5%,而公安机关口头处置的案例中,家暴复发率达到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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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不过,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也一直存在适用难点。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公安部反家暴培训教官欧阳艳文曾说,告诫制度存在缺乏同一性规定、有待细化完善等问题,各地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不一致,造成告诫制度执行地区差异较大。

本次出台的《意见》,从告诫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告诫的性质定位予以明确,对告诫与干预处置有关制度的衔接作出细化完善。

比如明确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出具告诫书的前提,是要查实家暴事实,这一直是反家暴工作的难点。由于家暴多发生于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受害者往往自身难保,难以留证。公安机关出警后,大部分肢体冲突已经结束,如果没有明显伤情或其他人在场,家暴的举证十分困难。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辅证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信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不过,反家暴之路仍然任重道远。正如反家庭暴力律师李莹所说:“反家暴,可以做的事还很多,关键是愿不愿意做和做不做得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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