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认识的“高老夫子”

作者: 苏亦工

高恒先生驾鹤西归已近三年了。作为与高先生相识长达33年之久、在同一研究室工作也有十五六年时光的晚辈后学,照理早该撰文表达追思之情,但是实话实说,我与高先生的交往并不密切,对他的了解更算不上深刻,用“淡如水”三字来形容我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最为贴切的。因此,每当想写篇吊祭文字的时候,总感觉无从下笔,尤其是不知从何说起。然而,令我感到奇异又困惑的是,每当我想放弃的时候,高先生的身影却又顿时清晰起来,简直是挥之不去。这又是什么缘故呢?思来想去,终于明白了其中的道理。

看来,这篇文字不能不写,而且还必须从头说起。

初识

第一次见到高恒先生是在1985年冬季,正值我在北大法律系读研二,导师蒲坚先生陆续邀请了好几位校内外知名学者前来作专题讲座。最先请来的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刘海年先生,讲先秦和秦,前后两次,都是星期二上午。接下来的汉代请的就是高恒先生,也是两次。其他各大断代也请了几位老师:魏晋南北朝请的是本校历史系的祝总斌先生,两宋是我们几个学生跟着蒲先生去朗润园邓广铭先生家里拜会座谈,明代请的是当时还在中央政策研究室工作的杨一凡先生,清代请的是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晋藩先生,民主政权部分请的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韩延龙先生。

校内的两位先生不用派车接,校外的张晋藩先生有专车接送,杨一凡先生时年四十出头不用接,只有社科院法学所的三位先生是由学校派车,并由我跟车前往迎接的。不过刘海年先生我只接了一次他便执意不让再接了,坚持自己骑自行车过来。那年他49岁,家住崇文门,骑车到中关村路途并不算近。但他在交代了不让再接以后却又特别叮嘱说,下次高恒先生来讲时可一定要有车去接。这正是海年先生的风格。1994年他担任了法学所所长,正厅级干部,此前几任所长都是所里派车接送,只有他坚持自己骑车上下班。

高恒先生的第一次讲座是在12月3日上午。这天早上六点我就起床了,先到南校门外东边的北大车队叫上系里事先订好的一辆日本进口的皇冠轿车,顶着早高峰车流进城。

1980年代的北京老城区中心地带,蛛网蚕丝般密布着无数拐弯抹角的小胡同。高恒先生所住的康健胡同5号位于灯市口西街北侧,属于中国社科院众多家属院之一,就坐落在这茫茫小胡同海洋的深处,可谓闹市边缘的陋巷。本来在我的想象中,作为知名学者的高恒先生住得应该不会太差。没承想进来一看,与北京胡同里的普通大杂院没什么两样,靠着院门、紧贴着院子南墙的是两间北向倒厦子平房,与正房相比明显低矮了许多。这时候倒厦子的门开了,走出来一位男子,看上去有五六十岁的年纪,略显苍老。我走上前一问,果然是高恒先生。

一路上我与高先生没说上几句话,感觉他为人好像有点冷漠,或许是不苟言笑吧,总之与两周前接海年先生时的一路谈笑风生大不相同。高先生的课讲得也有点儿沉闷,不像海年先生那样声音洪亮,也不及韩延龙先生那样条理清晰。当然啦,也许是因为起了个大早的缘故吧,开讲未久我就昏昏欲睡了,到底他讲了些什么我几乎没留下太多印象,深深刻在我脑海里的印记倒是高恒先生的居住环境。

早在亲面高恒先生两年之前,我就已经闻知他的大名了。那是在1983年春季学期,我决意报考法制史专业的研究生,并开始准备起来。除去购买了几本中国法制史教材外,我还从自己就读的河北师范学院图书馆借来了一本《法律史论丛》,其中就有高恒先生的文章《汉律篇名新笺》。

当年读高先生的这篇文章,说实话,并未真懂,只是模模糊糊感觉这篇文章与当时读到的大多数法史文章不太一样。至于究竟哪些地方不一样,当时捋不太清。后来读书多了一点,加上祝总斌先生的指点,终于明白了“不一样”的所在:大多数法史文章基本上都属于介绍或叙述,提不出自己的新观点,亦即超不出前人既有的研究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人云亦云。高先生的文章则不然,大都有辨析,有批驳,有考证,有论说,不再是简单的综述或者变着法儿地转述前人的成果,而是努力阐发自己独到的研究心得,提出不同于以往的新颖见解。按照祝先生的说法,这样的文章才能称得上是“研究”。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一下当今法史学界那些浩如烟海的“研究”成果,达标合格的能有几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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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恒。摄影/丁科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论文”

1987年8月研究生毕业后,我分配到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工作。当时的法学所就坐落在沙滩北街15号现址,总计有6个研究室,即法理、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和国际法。我是8月3日那天一早冒雨骑车报到的,我所在的法制史研究室共有两间办公室,室主任韩延龙先生让我在南楼二层的办公室办公,并将一张靠南面窗的办公桌指定给我,还有半个书架也归我使用。我的后面就是高恒先生的办公桌。

我刚到法学所时,室里年龄在50岁以上的老先生共有6位,论年齿依次是吴建璠先生、高恒先生、韩延龙先生、俞鹿年先生、常兆儒先生和刘海年先生。吴建璠先生年龄最长,学问基础最深厚,社会地位也最高,常有各种公务和应酬,法史研究只是副业,偶尔为之。韩先生一度身体不好,后来担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全身心致力于学术组织工作。常先生查出肺癌后,做了手术,未久便去世了。海年先生在我到所后第二年就担任了副所长,后来又出任所长,忙于所务,不常来研究室。始终坚持学术研究的只有高先生和俞先生两位。

俞先生常说自己大学学的是中文,不懂法制史,只能做做职官制度研究、编编词典而已。其实他的文史功底很深厚,做研究一丝不苟。他编撰的《中国官制大辞典》内容详尽,质量很高。可能是立志坚守孔夫子“不知为不知”的古训吧,俞先生的研究很少直接涉足法制史领域,读他的论著确实感觉像是在查阅辞典中的词条,与高先生的法史色彩鲜明、富于开拓探索的文章风格截然不同。

高先生留下的著述应该说不算多。据我所知,他一生只写论文,没有出版过专著。我在法学所工作时,他曾赠与我两部他的文章结集,一本是1994年版的《秦汉法制论考》,一本是2008年版的《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我离开法学所后他还出过一本《中国古代法制论考》。扣除三部文集中重复的部分,总计共有34篇文章。

单从量化的角度看,这区区不足40篇之数的文章对于高先生这样享年90岁的高寿学者来说显得太少了点儿,但是写文章不是卖萝卜买白菜,不能论斤称按颗数,考量研究水平只能论质,无法计量。但凡能够垂范后学、开拓新知的文章,即便一生只写出来一篇,也不妨碍其名留青史,为后学之师。反过来说,凭借权势、地位、头衔,再藉着众多枪手捉刀助力,生前即被冠以“泰斗”“大师”等华贵名头,纵使一生出版过成千部著作,发表过上万篇文章,也不过贻笑后世罢了,何益之有呢?高恒先生留下的著述虽然不可谓多,也不敢保证篇篇都有创新,但可以确信,每一篇都是他呕心沥血的产物,且都可以当之无愧地称其为“研究”成果。

《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这篇曾被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先生赞誉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论文”就不必说了,在中国法律史学界久已被传为佳话,我估计高先生后来能获得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的头衔,很可能还是借了这句“洋评”的光。高先生自己津津乐道、不少回忆文章也一再提起的《论中国古代法学与名学的关系》等篇,这里也不多说了。单就前面提到过的《汉律篇名新笺》来说,在当时就很有新意。

在该文中,高先生首先承认,清代以来,如沈家本、程树德等学者依据旧史籍考释、编纂汉律令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使得一代律令,粗略可观”,但他又转而指出:“以往整理汉律令的工作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整理时,对律令篇名未作认真研究,不少篇名不能详其性质。”这充分体现了高先生治学的一贯风格,他的研究总是能够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开拓,不断前行。按照清人赵翼的说法:“无所因而特创者难为功,有所本而求精者易为力。”按照王国维的说法,这就是“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所必须经历的三种境界中的“第一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按照冯友兰的说法,这就是“接着讲”,而不是“照着讲”。

接下来想专门谈谈高先生的《〈汉书·刑法志〉的法律思想——兼论它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一文。这篇文章是1991年暑期高先生提交给华东政法学院在无锡举办的第一届“儒学与法律文化”研讨会的论文。我也与高先生一起参加了那次会议,当时也曾过该文几眼。从标题看,感觉就是篇泛泛而论的介绍性文章,故未多加留意。31年后再来细读此文,方才能体认到其中的功力和价值。

高先生认为,《汉书·刑法志》是现存最早一篇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的专著,同时也是一篇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理论依据的重要法学著作,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影响。这个说法,估计很多人会不以为然。区区一篇史志,不过一位史家的一己之言而已,既非出自国家的律令政典,又非源于圣君贤臣抑或某位思想家的著作语录,怎么可能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影响”呢?但依笔者现今的看法,高先生的这个立论不仅站得住脚,而且毫无疑义。

按照王国维的说法,这就是“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所必须经历的三种境界中的“第一境界”一“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

高先生在此文中重点讨论了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他首先认为,“德主刑辅”思想不是班固的发明首创,而是“滥觞于西周,倡导于孔子,至西汉由董仲舒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一方面,班固承认并重视“法对治国安邦的作用”,这是儒家思想不同于道家而与法家思想相近的地方;另一方面,班固又认为法律并不是最主要的工具,它不能用来治本,这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根本差别所在。所以班固一再说明,法的作用仅在于辅助德政。这就是“德主刑辅”说的要旨,并不复杂。

接下来,高先生又提出了一个大胆且重要的论点:不仅《刑法志》,就是整部《汉书》都贯彻了“德主刑辅”理论。

这里我觉得可能有必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在中西文化传统中,史学和史书的作用可能有着很大的不同。在西方人以及深受西方学术影响的当今中国人看来,历史学可能只不过是众多学科分工中的一个小小门类,但是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则不然。在中国历史上,任何学问都可归入历史学,处理任何现实问题都应从历史经验出发。史学就是中国学术的源头,甚至可以代表中国学术的整体,而历代史书就是其主要的载体。明人王世贞尝言:“天地间无非史而已。”

这也是为什么高先生敢于做如下断言的底气所在:在《汉书·刑法志》中,班固从西汉一代有关法制的活动中总结出的立法、司法原则,尤其是其中所阐述的儒家法律观点,对于汉以后历代王朝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法律儒家化,都有重要影响。笔者以为,高先生的这一见解称得上是高屋建瓴。

从游

那些年,法学所的返所日是每周二、四下午。迨1995年底我从美国访学回来后,改成了每周二的一个整天。所谓“返所日”,是中国社科院专门针对研究人员设定的制度。研究人员平时一般都是在家里办公做研究,但每周有两个半天或一个整天要到各自所属的研究所集中上班,待室主任宣布相关事项后,一般就可以自便了。有的研究人员是象征性地来研究室点个卯后就离所,有的会去图书馆或出外办事,也有些人可能在家憋久了,会聊到很晚才离所。高先生通常都是按时到所,来了就坐在自己的位子上安静地看看书报,偶尔也与我们聊上几句,话不会太多,五点前后便离所回家了,既不早退,也从不与人长聊晚走,很有规律。

高先生不善言谈也不好交际,但为人很谦逊,待人很客气。记得我刚到所的那年冬天,高先生正犯五十肩,右臂上抬很吃力,离所时穿大衣有点儿困难,偶尔会让我帮下忙,总是一再表示感谢。那时在二层办公室办公的除了徐先生一人外,高先生、韩先生、常先生再加上我这个新来的都是烟民。那年年底韩先生和常先生体检查出肺部有肿瘤,都住进了通县结核病研究所。一个周二下午我随刘先生、高先生还有所里其他许多人去医院探视,一下车,高先生就掏出来一支香烟递给我说:“兄弟,抽一支吧!”那时我才刚满25周岁,最初听了很是惶恐,后来听多了也就习惯了。虽然早就听说旧时代的读书人在称谓上一向很自谦,但像高先生这样恭谨自律的人此时毕竟已极少见了。在法制史研究室,抑或整个法学所的老一辈学者中,好像我也只见到高先生一人保持着这种老派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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