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中国法学界往事

作者: 苏亦工

人届花甲之年,每逢有亲友辞世,怀旧之情便不免会油然而生。即便是那些已经离去多年的亲尊师长们,其身影仍不时萦绕于脑际。我的洋导师钟威廉(William C. Jones)教授便是其中之一。

正好是30年前的这个季节,1993年8月,我离国远行,到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生活学习了两年又两个月。钟教授是我的Adviser,按中国人的习惯,Adviser译作“导师”较为贴切。这期间,他给予我的照应和指点,不仅对我后来的学术生涯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我对东西方文化的认识。

“集敏睿温雅于一身”

说起钟威廉这个名字,中国法学圈中人或许没有几个知道的。如果提一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大清律例研究》一文作者威廉·琼斯,可能就有不少人会多少泛起一点印象。不错,钟威廉就是威廉·琼斯,威廉·琼斯就是钟威廉。

与纽约大学的柯恩(Jerome Cohen,又译作孔杰荣)教授和哥伦比亚大学的爱德华(Randle Edwards)教授一样,钟威廉教授也是二战以后美国法学界最早研究中国法的学者之一。

众所周知,由于冷战、朝鲜战争以及麦卡锡主义的流行造成中美两国的严重敌对,乃至在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中国法研究几乎成了无人问津的空白地带。及至60年代初,这种状况开始有所改变。当时在伯克利任教的柯恩率先开始学习和研究中国法,然而继之而起者,终60年代也不过寥寥四五人,且都是刚刚起步。

钟威廉教授投身中国法研究时,已是人到中年。凭着惊人的毅力,他开始学习中文,既学会了现代汉语,也掌握了古代汉语。

记得1993年我刚到美国后不久,有一次我去他办公室时,看到他的桌子上放着一函线装本《大清律例》。他很自豪地对我说,他可以读懂大清律,而他在中国教书时发现中国的许多大学生都读不懂。

在来美国之前,我已与钟教授书信往还两年多了。

记得是在1989年下半年或年底时分,我写了几封信,想联系到美国大学里作访问学者。信件发出后,如石沉大海。我自己也知道,这种“空手套白狼”无非是试试运气而已,并没有寄予多大期望。

不料有一天忽然接到了一封回信,回信人正是华盛顿大学的钟教授。他说他正在翻译《大清律例》,看到我的履历中有研究大清律的经历,愿意接受我到他那里作三个月的访问学者,并可以为我申请一点经费。他知道当时中国的电讯联络还不是太方便,为此特意告诉我,如果需要发传真的话,可以到福特基金会驻京办事处去发,他已经同该办事处负责人马克·赛德尔先生打过招呼了。

接信后我立即通过我就职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科研处向社科院外事局递交了公费出国进修申请。然而在当时的氛围下,自费出国卡得很严,想纳入公费出国渠道更是难上加难,事情最终没有办成。

转眼到了1992年年底,法学所推荐我作为CLEEC(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项目候选人,面试也通过了。当时我可以自己选择进修学校,像哈佛、耶鲁这样的名校也都可以联系。可我还是想去华盛顿大学。一来其他学校有没有研究清代法律的教授我毫不知情,二来钟教授与我多少还有点缘分。不过有同事告诉我说,华盛顿大学虽然不错,但是圣路易斯那个地方非常闭塞,本所曾有学者去那里学习,后来都转到其他地方去了。

正在犹豫之际,我收到了钟教授的来信,问我还愿不愿意到他那里去作访问学者。一个素未谋面的洋教授还没有忘掉我这样一个年纪轻轻的中国学子,真的让人非常感动,不要说我根本还没有联系其他学校,即便是联系了,看到这封信也会放弃的。

去美国之前,钟教授来信给我开列了一份书单,让我帮他购置许多中文法律史书籍。据马克·赛德尔先生回忆,他80年代至90年代初任职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主任时,经常成捆地给钟教授寄新出版的中国法书籍,每次钟教授都会写来热情洋溢的感谢信。赛德尔说:“虽然远隔数千英里,仍能从这些信件中感受到他在收到和阅读那些书籍时的喜悦欢愉之情。”

初见钟教授是1993年8月16日,我到圣路易斯的第二天,在他的办公室。钟教授看上去六十开外,高大魁梧而又温文尔雅、彬彬有礼。北卡州立大学历史系主任欧中坦(Jonathan Ocko)教授说他“集敏睿温雅于一身”,那是再确切不过的了。

按照约定,开学那天我先到钟教授办公室,与他商讨我的选课计划。按我当时的心气,本是想选几门理论性较强的高年级课程或国内比较流行的热门课,但钟教授建议我最好选学几门J.D.(法律专业基础学位)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以便我对美国法的基础有个初步了解。现在想来,幸好我当时没有坚持己见,老实接受了钟教授的方案。

事后证明,他建议我选修的那几门基础课确实是了解普通法系私法的入门课程,不仅修习之时确有茅塞顿开之感,时至今日,仍觉受益无穷。假若我当初硬是自作主张,好高骛远,徒慕虚名,以我那点可怜的英语水平和有限的美国法知识背景,纵然不是一无所得,肯定也是所获寥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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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钟威廉(左)来北京开会,与苏亦工在其社科院宿舍合影。

推动中美法学交流

华盛顿大学坐落于美国中西部的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全名为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与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东部沿海名校和地处西海岸的加大伯克利分校、洛杉矶分校、华盛顿大学(指University of Washington,位于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等素有东亚研究传统的学校不同,圣路易斯深居内陆,环境相对闭塞,华人较为稀少,东亚研究的学术基础也十分薄弱。

能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开办起中国法的研究教学,钟教授的个人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是华大法学院中国法研究和教学的奠基者。

据康雅信(Alison Conner)博士回忆,钟教授曾经对她说,“中国真的是最重要的国家”,因而他对大多数美国法律学人轻视中国的现象很感失望。这大概也是他决意推动中国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动因。如今,美国的中国法研究已领先西方世界,华大法学院的中国法研究在学界也占有一席之地。

回首当年,钟教授白手起家的创业过程真可谓披荆斩棘、筚路蓝缕。

钟威廉出生于1926年,先后获得哈佛大学法律专业基础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50年又获得了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他先后做过芝加哥大学副研究员、美国内务部律师,自1955年起开始在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任教,直至1995年退休。

钟教授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来华任教的美国法律教师之一。上世纪80年代初,他获美国富布莱特基金资助,来到武汉大学法学院做了两年的外籍教师。当时武大正全力发展与法国的教育交流,更重视大陆法系的经验。由于钟教授精通德语、法语,又有欧洲大陆法系的深厚功底,据说武大法学院有意请他担纲讲授德国民法典,但他没有接受这一邀请,而是恪守了基金会的要求,继续教授美国法。

钟教授还是中美法律教育交流的积极推动者。他在武大任教的第二年,促成了在中国举办中美法律学术会议。翌年,他返回美国,与兰斯·理柏曼、惠特默·格雷、詹姆斯·怀特和费能文等美国法律学人一道,致力于在富布莱特基金以外开辟一条专门的、经常性的且有相当规模的中美法律教育交流渠道,这最终促成了CLEEC项目的成立。

CLEEC的全称是the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 Exchange with China,汉译即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该项目自1984年创设至1997年解散,14年间先后资助了200多位中国学者到美国40多所大学访问学习,还资助了20多位美国学者到中国学习、研究中国法,为中美法律交流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该项目首任主席爱德华教授回忆说,比尔(即钟教授)是CLEEC项目的创始成员,其卓越贡献让项目深受其惠。他说,CLEEC委员会要求了解中国法律教育的需求并协助设计出一套方案以便帮助中国法律界人士在美国法学院学习,这就需要理解中国法及其法律教育体制主要是由欧洲大陆法系塑造的,而较少接受美国普通法的模式。比尔的大陆法系知识背景和中国法学造诣帮助该委员会将大陆法系的概念和价值“翻译”成美国人易于理解的语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追本穷源的中国法研究

钟威廉教授的中国法研究主要集中在大清律和新中国的民法两个领域。

关于新中国的民法,钟教授1984年发表了他翻译的中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及11件民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辑的14件案例中摘选的。1985年,他又出版了译著《中国的民法》。这部译著包括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长达十数页的编者导论,实际上是一篇论文,后一部分题为《民法总则案例汇编》,是根据1981年北京政法学院编辑的同名著作选译的121件案例。对于注重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学界而言,这些案例的英译发表,其重要性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1987年钟教授又翻译发表了中国《民法通则》英译本。

上述这些译作在80年代陆续问世,为美国法学界研究当代中国民法提供了最基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资料,至今仍被频繁而又广泛地利用着。

钟教授翻译的《大清律》,是继1810年出版的小司当东氏译本后的第二个英译本。该译本尽管同样没有翻译律后的条例,但仍可说是迄今为止《大清律》最完整、准确的英译本。美国乔治城大学的费能文(James Feinerman)教授将这部《大清律》新译本与庄为斯(Wallace Johnson)英译的《唐律》、钟教授的学生姜永琳英译的《大明律》列为西方法学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三个基本材料,足以说明这部译著在西方汉学界的重要地位。

当然,钟教授并不只是一个翻译工匠。伴随着这些译作发表的,还有他的一系列相关研究著述。在当代美国的中国法研究界,他的许多开拓性成果至今仍是不可忽略的必读文献。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虽然我们不必同意他的所有观点,但却很难不为其独特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以及渊博的知识底蕴所折服。

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安守廉(William P. Alford)教授曾说,无论是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是中国民法,钟教授均得益于其对西方法律史的深刻理解,这是中国学者所无法匹敌的优势,从而便使其研究成果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中国法制史的小圈子。依我所见,这个评价是非常中肯的,绝非溢美之词。

钟教授的研究最突出的特点是将中国法嵌入罗马法系乃至整个世界多元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之下,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比较,而不是把中国法作为孤立的、个别的法律体系。因此他所得出的结论便显得更为立体化,更富于层次感。

譬如他在讨论大清律的著名文章《大清律例研究》中指出:中国不像罗马那样,有“科学的”法律及法律关系的分析。中世纪英国法尽管在名义上并非直接源自罗马法,但也表现出同样的趋势。“(大清律)不像我们的法典那样直接向公民或臣民宣示:如果你杀了人,你要被处死。律典是对官吏的一种指示:若尔所辖朕之臣民犯有杀人罪尔当治之以死刑。用美国的术语来表述,律典更像一种内部行政指示,如下发给三等邮局经理的指示,而不大像法典甚至连一般的法规都不像。”

柯恩教授说,钟教授对大清律所做的清晰而又透彻的分析,出于既深悉英美法又稔熟欧洲大陆法系的观察视角,这不仅引起了人们对现行中国法之根基的必要关注,而且是采用一种以全新的眼光来观顾这一主题的手法。

同样,钟威廉教授在探讨中国《民法通则》时指出,这反映出中国法律和法律理论借用了欧洲大陆法系的知识渊源,它将诸如合同、法人及财产权利等构成市场经济基础之法律制度的某些核心概念纳入了立法。然而他同时又指出,尽管《民法通则》大量借用欧洲大陆的理论和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它所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会迅速地建立起欧洲式的私法秩序。他举例说,苏联拥有德国型态的民法典已经超过了60年了,却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同样地,《民法通则》的颁布也不会立即改变法律规定与中国社会实际相互脱节的状况,因为这种德国式民法典适应的是一种所有活动都由个人的决定来支配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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