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破冰记
作者: 周群峰负债76万元的“85后工程师”梁文锦,3年内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后,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约8.5万元;负债97万元的76岁老人张院生,债权人同意其支付5.2万元的债务后,剩余债务“一笔勾销”;负债140余万元的呼某,已宣告破产并进入考察期,经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法院将依法裁定是否免除呼某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这些债务人,是深圳率先试行个人破产制度以来个人破产案例的事主。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仅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长期以来,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个人则不能。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至今已有三年,目前共有一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一宗个人破产和解案执行完毕,法院依法裁定免除债务人的剩余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已试行了两年多,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个人破产制度影响大,涉及到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在地方充分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很有必要。他认为,一方面,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确有需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公平、高效竞争;另一方面,个人破产的本土化模式仍需深入探索,要有配套措施确保制度平稳运行,要“稳”字当头。
超七成申请不符合立案审查标准
《条例》施行的第一个月,深圳中院收到了263件个人破产申请,并且大部分申请材料欠缺。如何快速应对核实,是个难题。“经过筛查,我们与首批12名申请人进行了面谈,面谈后对其中的6件申请进行立案审查,而后受理了5件破产申请。”曹启选说。
《条例》实施第一年收到的申请中,大多数债务人并不符合申请条件。《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在准入门槛中,在深圳居住且有一定时间的社保缴纳这一主体资格是硬性指标。深圳破产法庭法官赵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辅导的一名债务人虽然在深圳缴纳社保,但申请时已有一年多时间不在深圳居住生活,“所以我告诉他不符合申请条件”。
对于这个硬性指标,深圳市人大解释说,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居民,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要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根据立法时的初步统计,符合硬性指标的人大约有600万人。
在硬性指标之外,如何界定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具备“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定情形,是试点初期法官们面临的最大难题。
多位深圳破产法庭受访法官表示,很多债务人并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抱着“破产免债”的侥幸心态提交申请。《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因债务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齐等原因未立案审查的申请有1164件,已立案审查411件,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
上述数字意味着,《条例》施行以来,该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中,因不具有申请资格、材料不齐等原因,大约有71%的申请未获立案审查。
在立案审查中,也有不少债务人因奢侈消费、赌博、借款给他人导致负债累累,或者因债务人证明不了已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不如实披露破产信息、不配合调查等原因,导致其破产申请被法院驳回。
例如,一位债务人自述在2020年8月陷入网络“杀猪盘”骗局,被骗26万元,导致负债约24万元。但法院审查发现,债务人确实在2020年8月~9月期间数次向支付宝借款合计10万余元,债务人声称这些负债是遭遇网络“杀猪盘”骗局,但其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没有向金融平台充值的记录,反而有向另外两个个人账户大额转账的记录。法院认为,债务人及其配偶均有劳动能力,且有固定收入,无法证明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不能解释个人账户出现大额转账的原因,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债务人自述,其在经营一家科技公司期间多次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因公司破产、疫情影响等原因导致负债约150万元,其中 80 万元系为公司提供担保。但经法院审查,债务人无法就其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提出证据,该公司也未进入破产程序,并无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破产经过和破产原因,不符合个人破产法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即便进入个破程序,如果债务人被发现存在违反《条例》等规定,法院也会裁定终结其个破程序。
有一个案例显示,2022年9月7日,法院依法裁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指由法院依法指定的具体办理破产事务的中介机构)。在管理人开展财产调查时,债务人配偶拒绝配合,导致管理人无法查明债务人全部财产,重整程序无法推进。故管理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法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于法有据,裁定终结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
《条例》规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不能再去追债,债务人也不能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在一起重整案中,管理人报告,债务人朱某未申报其名下某公司100%股权,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41 笔共约 27 万元,同时拒绝提交其前妻的相关信用卡流水信息。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朱某破产重整程序。法院后续将依法对朱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法官们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个破申请的准入门槛逐渐清晰:债务人符合申请的主体资格,具备《条例》规定的破产原因,债务人如实陈述,且已尽到尽力偿债的诚信义务。
法院对这些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做了画像,这些人大多是个体工商户、程序员、工程师、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等,月收入大多数在1万元以下,债务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占多数,自述的破产原因林林总总,糅杂了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等等。
重整和解优先
《条例》施行初期,另一个让法官们头疼的问题是,80%以上的债务人申请了破产清算。
根据《条例》的规定,个人破产程序有三个基本程序,分别是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债务人申请重整程序,要有稳定的可预期收入用于清偿债务。经协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重整计划中作出减免债务的约定。债务人要按照重整计划及时向债权人还债,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王欣新指出,破产重整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是双赢的。因为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获得清偿债务的喘息机会,并适当减轻债务,而债权人则可能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受偿率。
相较破产重整,王欣新说,破产清算是传统的破产程序,债务人如果不符合重整条件且无法达成和解,就只能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只能依法保留生活所需的基本财产,其余财产都需要变现用于对债权人清偿,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对未能清偿的余债予以免除。
而和解程序是建立在债权人、债务人一致同意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更为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条例》实施第一年,债务人选择申请破产清算的占80%以上,有的人分不清三种程序的区别,还有的人有偿债能力但想通过清算程序免除债务,“大多数债务人的想法是通过清算程序一次性免除所有债务,这与《条例》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立法目的和导向并不相符,应该鼓励债务人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通过分期清偿计划偿还债务,实现共赢”。


事实上,如果从工作的难易程度看,对法官来说,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无疑是最容易的。赵钟说,办理清算案件,在查明资不抵债的事实后即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经过考察期后,再依法裁定是否免去其债务。而办理重整案件则复杂得多,往往要指导管理人,跟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协调沟通,要形成合理的重整方案,“重整的过程是协商谈判的过程,要实现多方共赢”。
法院坚持“重整和解优先”的导向,赵钟认为,这主要是为了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的共同利益,“这种原则符合目前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如果清算的案件多了,债权人对个破制度的支持力度也会降低”。
曹启选说,随着个人破产法的发展,目前各国个人破产的立法趋势都是通过提高清算程序的门槛和条件,鼓励债务人适用重整和解、诚信尽力偿债,严格防范通过破产欺诈行为获得免责。如美国曾经在上世纪80年代为了应对信用卡危机,放松了破产清算的条件,导致个人破产案件大幅上升,引起金融债权人抗议反对,不得不重新调整立法。“我们以‘重整、和解优先’作为探索重点,一方面是向社会树立个人破产的制度意义在于提供债务纾缓的救济而非直接免除,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稳步推进改革的需要。”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