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火气

作者: 胡泳

正义的火气0

胡泳

一贯强调容忍的重要意义的胡适,曾讲述过一个至今尚未引起我们充分注意的概念:“正义的火气”。他说:“‘正义的火气’就是自己认定我自己的主张是绝对的是,而一切与我不同的见解都是错的。一切专断,武断,不容忍,摧残异己,往往都是从‘正义的火气’出发的。”

五四学人不独胡适有这样的思考,钱玄同也曾在致周作人信中反思说:“中国人‘专制’的思想,用来讲孔教,讲皇帝,讲伦常……固然是要不得,但用它来讲德谟克拉西……讲赛因斯……还是一样的要不得。反之,用科学的精神(分析条理的精神),容纳的态度来讲东西,讲德先生和赛先生等固佳,即讲孔教,讲伦常,只是说明他们的真相,也岂不甚好。”换言之,胡适和钱玄同都察觉到了五四时期“务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陈独秀语)的态度其实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现代社会中,宽容被视为民主不可或缺的特征。一方面,民主要求所有公民在国家和法律面前平等,这一点要想获得合法性,就必须承认人们有权坚持和表达与他人相左的观点。另一方面,对观点的宽容也是和思想的公开交流所必需的,它们是民主最基本的内容。

与宽容一起发挥作用的是公民必须彼此信赖,相信与他们相似的公民能够对一个国家的治理做出最佳判断,这也是公民联合投入集体政治行动和民主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

罗伯特·普特南指出,信任是强大的民间参与的必要条件,它反过来从两个重要方面改善治理的质量。从需求方讲,彼此高度信任的社区公民可以坚持要求更好的社会治理。从供应方看,充满信任之心的公民理解合作和让步的必要性,使得政府的管理更容易推行。

1963年,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与西德尼·维巴发表了他们有关“公民文化”的经典研究,以个体的政治参与态度为中心,区分出村民/地域型政治文化、臣民/依附型政治文化和参与型政治文化三种类型。基于对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墨西哥五国公民政治态度的调查资料分析,他们提出一种以参与型政治文化为主体的混合类型即“公民文化”。

1990年黎安友和史天健在中国开展了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关于政治行为和态度的调查。调查采用了《公民文化》中提出的政治-文化变量,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对持不同政治意见的人的容忍度相对较低。只有17.4%的人愿意允许持不同意见的人表达他们的观点,只有10.3%的人愿意允许那些不受欢迎的观点得到传授和出版。教育程度不同的每一类回答者,都比上述调查中的五个国家,显示了更大的不容忍。

另一方面,当代中国在道德上强求一致的情形也很普遍。社会常常在道德问题上作出判断,并强制性地贯彻下去。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恐惧“多数的暴虐”,更恐惧“社会本身是暴君”,甚至认为后者的危害比前者还大。而他对社会暴政的戒心,并不是由于社会上的多数人打算将行为乖张者绳之以法,而是由于多数舆论可能对少数特立独行的人形成看不见的压力,逼使不同的意见和个体的创造性就社会之范。如果个体性、首创性真的要有所发展,那么自由原则所要求于社会的,将不只是法律上的豁免,还必须有道德上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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