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保护一种先进生产力

作者: 姜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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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3日,“上汽安吉申诚”号汽车滚装船停靠在福建厦门东渡港区现代码头。 2023年,中国汽车出口首次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一。其中不少民营车企做出贡献。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不可替代的生力军,是深化改革、开创新局的积极推动者,我建议尽快出台制定一部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高子程提出如此建议。

其实,在高子程提出建议之前,全国两会前夕,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曾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对立法的意见建议。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2024年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呼之欲出之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在当下中国,民营经济本身就是先进的生产力。换言之,适时推出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在保护一种先进生产力。

经营主体中的绝大多数

3月14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头版刊登了一则源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消息:截至202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达1.84亿户,同比增长8.9%。其中,企业5826.8万户,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23万户。

从这组数据不难看出,中国的注册经营主体中,一多半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当然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再算上民营企业等等的话,可以判断——中国登记在册的经营主体绝大多数属于民营经济范畴。

这则报道也披露了2023年我国新设经营主体的数量——计3273万户,同比增长12.6%。其中,新设企业1002.9万户,增长15.6%;新设个体工商户2258.2万户,增长11.4%。尽管报道没有提及2023年全年新设企业中一共有多少属于民营,然而《新民周刊》记者从中国政府网查询到2023年前三季度经营主体“成绩单”,即有数据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我国新设民营企业706.5万户。以706.5万与新设个体工商户数量相加,也将近三千万户。哪怕从这一不完全统计数字中都不难判断,2023年我国新设经营主体,绝大多数属于民营经济范畴。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民营经济由微弱到逐渐发展起来。目前,无论增量还是存量,在中国经济版图中,民营经济主体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其他经济主体。从过往的情况来看,民营经济主体中的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然而,也要看到,正是在这一数量庞大的群体中,不断有由小渐渐做大的企业,亦不断有企业界的风流人物涌现——当下,诸如华为、比亚迪等企业,已经站在中国参与全球竞争的第一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2023年11月曾公布,从2023年年初到当时,“全国已有超过7万户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这一数据反映了民营经济主体一如既往地希望不断做大做强。这显然是一种积极动能。

如今,社会各界常有人用“56789”来概括民营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记者通过各省区市公开资料、全国工商联公开数据,进行了一番粗略统计发现,中国各地生产总值(GDP)名列前茅的四省——广东、江苏、山东、浙江,亦在2023年民营企业500强数量上位列前四。不过,位次与GDP排序略有不同,为浙江、江苏、山东、广东。但从中也不难看出,起码在各省来看,经济规模越大者,民营经营主体越强。而进一步观察,又会发现,以2022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各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以湖南为最,达到69.7%;福建排名第二,为69.4%。素来以民营经济活力著称、在民企500强数量上位列第一的浙江,其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也高达67%。民营经济占比超过60%的省份还有河北、江西。

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市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强点评道:“在某种意义上,民营经济具有反应速度快、自组织能力强、渗透面广等特点,是新质生产力的放大器。近年来有关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验证了这一规律,经济规模大的地区,民营经济往往如鱼得水,有了更大的施展空间。反过来看,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后,可以带动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的进一步壮大,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能级。因此,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显得尤为迫切。”

需要法治“定心丸”

在刘俊海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之立法,就是要为民营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公平、安全、诚信、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样的营商环境本身就是先进的生产力。” 刘俊海说。

陈强对记者表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促创新、保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全球科技创新加速迭代前行,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当下,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一方面,民营企业蕴藏着丰富的创新资源,科技创新能力也持续增强,可以成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直面全球科技和产业竞争的主力军。另一方面,民营经济渗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将供给侧和需求侧紧密链接起来,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通过其自身的转型升级,可以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从十多年前的不足40%提高到如今的占60%左右。但这并不代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已是一片坦途。武汉大学中国新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罗知教授曾撰文分析,在对待民营经济方面,部分基层干部思想不解放、服务不主动,企业获得感不强;也有一些地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导致民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就罗知的观察,她还发现,不少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依旧存在困难,而中大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动力不足,产业高端化面临困难。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正式颁行,被业界称为“民营经济31条”;9月,国家发改委新设民营经济发展局。这都显示了从中央政府层面要确保民营经济活力的决心。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诸如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各类所有制企业事实上在全国各地不同的地方未必受到平等对待。也正因此,在今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李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后,人大审议现场,“民营经济”成为热词。面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专门提到一点——接下来,要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民营企业融资为什么这么难,是因为根本上没有解决体制机制问题——容错机制!”樊芸说,“我认为,防止国资流失不应成为牺牲民企合法权益的理由。”在过去一个阶段的调研中,樊芸发现,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合作中,有一道跨不过去的门槛——许多国企负责人、司法实践者都怕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这顶帽子,因此无论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范畴,都要以国企利益为先,无形抬高了国资持有者的地位。这就无形之中营造出国有企业高人一等、民营企业被贬为“干儿子”的环境。在樊芸看来,这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不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樊芸提出,金融系统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不少国际发达经济体曾行之有效的推动经济发展、创新突破的办法。结合我国实际,樊芸称:“国有四大银行其实可以开出政策白名单制度,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其目前面临的是贷款期限太短、抵押层数太低。而事实上,一些高新企业几无可能在拿到贷款后不出半年就取得成果。”

樊芸还提到了对一些民营商超征税的问题。在其最初开业时,由于主营蔬菜、副食等等,而获得以农产品行业交税的资质。但之后,由于其广泛开设连锁店于诸多小区门面房等地,而税务部门对之改以征收加工行业之税。两相比较,当然是经营农产品行业之税为少。在该商超经营范围没做重大变更,且为居民线下买菜带来更多便利的情况下,税务部门该有所考虑。

高子程则建议,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过程中,将保护和救济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举措独立成章,将执法、检查、考核等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导向机制独立成章;建议实行有利于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民营企业税收负担;建议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不是简单地去限定其经营范围,而是推动其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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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江苏某民营企业绿色光纤预制棒智能制造生产车间忙碌。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各路资本进入中国市场,一度让外资享受到“超国民待遇”。比如1985年设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设立的“教育费附加”这一政府基金,长期都只向中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这一税一基金设立以来,直至2010年11月30日,都得以享受免于征收的超国民待遇。回顾历史,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尚未建立,也还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时候给与外资一定的政策倾斜,亦即超国民待遇,使得看中中国较低的生产成本的外资纷至沓来。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在外资被取消超国民待遇时,绝大多数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都表示出了理解与支持。当年,时任丹麦丹佛斯公司中国区总裁的托马斯·肯尼尔德斯曾对前往采访的新华社记者表示:“对所有企业实行统一税制是国际惯例,也是中国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表现。”

陈强教授对记者说:“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外资、民资和国有资本是平等的关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就特别强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不是简单地去限定其经营范围,而是推动其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在上述《意见》中,就提出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显然,‘红绿灯’机制就是引导和规范民营资本发展的‘交通规则’。”

在刘俊海看来,如今中国的市场经济要进一步规范、成熟,就需要总结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尽快出台具有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我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时,首先要明确促进民营经济的六项基础内容: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要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刘俊海还认为,要确认民营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要促进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共同发展;要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要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互利合作;要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平等监管;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要明确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职责;要建立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专项监察制度;要明确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治要求。

刘俊海甚至特别提到,他反对国有企业打英雄牌,也反对民营企业打悲情牌,更要反对跨国企业打霸王牌。“合同争讼解决彻底回归契约精神”,这才是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明智之举,也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大保护。总之,在民营经济需要更多法治与公平的时刻,民营经济促进法无疑将是一颗法治“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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