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北京冬奥

作者: 仇玉平

银蝶舞翩跹,追美天地间。飘飘洒洒的雪花,恰似纯美的下凡使者,招引着世界冰雪健儿齐聚北京冬奥,在无比壮美的北国风光里竞逐奥运的至高荣誉,在无限锦绣的中华大地上共赴一场精彩、非凡、卓越的体育盛会。

2022年2月4日,“中国冰雪运动的火炬”将在新时代的历史坐标上点燃,“双奥之城”的北京也将再次聚集世界目光。中华文明将同世界各国文明又一次交流互鉴,“绿色、共享、开放、廉洁”的办奥理念,将与“和平、友谊、进步”的奥林匹克宗旨交相辉映。

从1896年走来的奥林匹克,依然活力四射,展现着自己独特的魅力,而其125年对人类美好未来的追求之旅,始终闪耀着法治之光。它推崇规范与秩序,倡导公平竞争,强调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追求保护运动员的尊严和友谊。同时,奥运会创建了完整的运行体系,实行严格规范的形式与程序,并按照法治模式的要求,逐步进行规则的自我革新和制度的自我校准,在维护权益、组织决策、解决纷争、治理腐败等方面不断与法治接轨。

奥林匹克对法治价值的矢志坚守,使其具有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超越国家、民族和教派的世界文化现象。

从2015年获得冬奥会主办权开始,中国法律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指导,在继承北京奥运法律遗产基础上,开始了法治冬奥的新征途。

实施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严防奥运隐性市场营销

冬奥会既是世界顶级运动大会,无疑也是一场资本竞逐的全球商业盛宴。作为国际大赛的“常客”,隐性市场营销也必将如影随形——未获奥运赞助资格的企业,在冬奥会进行“搭车”式的营销。对这种“顽疾”,国际奥委会极为头疼。

隐性市场营销行为也被研究者称为“隐性营销”或“埋伏营销”。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特聘专家、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向记者介绍说:“它是指暗示某企业(或某商品、某服务)与奥运会相联系,虽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图案、文字或其他),却足以引人误认,属于违背商业道德的营销行为。”

这就是说,基于奥运会所代表的价值观、精神形象以及对大众的广泛影响,一些企业通过某种形式或活动,无需支付较大数额的资金,就将自己的品牌与奥运会让消费者在误解中建立虚构的关联,从而获得广告效应。这种营销行为屡屡出现在国际大型赛事中,奥运会、世界杯、亚运会都中过隐性营销的“埋伏”。它侵占了赞助商的合法利益,淡化了赛事品牌价值,伤害了主办国声誉和奥运公平精神。国际奥委会历来强烈反对隐性营销,主张加强品牌保护。

对此,我国在北京冬奥会《申办报告》和《保证书》中明确承诺,将就反对隐性营销行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在国际奥委会的《主办城市合同》中也有约定,主办城市所在国将对隐性营销行为采取立法和执法措施。

2018年7月31日,我国实施了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奥标条例》),其第六条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第六条第四款提到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使得处理隐性营销时依法有据。

“隐性营销并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内的术语和概念,所以新修订的《奥标条例》未直接使用‘隐性营销’及类似词汇,但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实质上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隐性营销。”刘岩说。

除了防范隐性市场营销外,新《奥标条例》还为查处奥运侵权案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序列里,作为奥运精神象征的奥林匹克标志无疑是最典型和最受瞩目的。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不受侵害,既是《奥林匹克宪章》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庄重承诺。

刘岩告诉记者,隐性营销行为与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关键差别,在于是否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显然后者比前者的危害性更大。在查处侵权方面,新《奥标条例》也比旧条例大大进了一步,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扩大到使用近似标志: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奥标条例》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罚款数额。

新《奥标条例》只有十八条,但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刘岩介绍说:“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因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被明文禁止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行为与公益活动混合交织在一起,该侵权行为仍然会被依法查处。”

刘岩告诉记者,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奥运会赞助企业与非赞助企业联合举办的商业活动中,共同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如果该非赞助企业没有得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则该非赞助企业的行为也属于侵权。

依据新《奥标条例》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如奥运会、奥运等,也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刘岩说:“如果企业自行决定在商品包装上使用‘迎奥’二字,则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海关判定此处‘奥’字是否是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以及此处‘迎奥’二字的含义是否是迎接奥运会。”

刘岩介绍,原《奥标条例》于2002年颁布,为服务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不适用于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以及我国体育发展新需要。因此,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十几天后,体育总局就成立了修改《奥标条例》工作小组,国家立法机构还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河北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在内的学术机构,多次对《奥标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研讨,提出了颇有价值的建议。

开门立法吸收了最广泛的智慧,新《奥标条例》也被誉为“体育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大成果”,它与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一起,织就严密的知识产权防护网;并和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一道,构成了国际国内双轨并行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司法机制不断完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海关成为查处涉及奥林匹克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在《奥标条例》强力支撑下,他们行动迅速。截至2021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7次公告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残奥会标志,累计63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积极开展联合培训,指导各地健全冬奥侵权举报投诉机制,提升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能力。

2021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双拳出击”联合行动,开启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保护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硬核力量”为涉奥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刑法修订增加新罪名严打体育运动滥用兴奋剂

在奥运赛事中,兴奋剂问题同样是触碰不得的“红线”和“高压线”,它关系到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竞赛环境的公平公正,关乎着运动队乃至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已成为国际体育社会的一大政治问题。做好反兴奋剂工作,铲除兴奋剂“毒瘤”,也是推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和体育强国建设的必由之路。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第三百五十五条新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标志着我国“兴奋剂入刑”的全面确立。这一立法举措,再次向世界表明了我国反对滥用兴奋剂的鲜明立场和坚决行动,特别是考虑到2022年我国将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此举更显意义重大。

该条罪名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主要针对的是‘运动员背后的黑手’。”首都体育学院教授、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庭仲裁员韩勇告诉记者:“就是那些助推性、教唆性的兴奋剂违法行为,适用的主体主要是教练员、队医、科研和管理等辅助人员。”这些人如果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又或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就可能涉嫌犯罪。

在刑法增设该罪名之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反兴奋剂专门立法。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研究员姜涛介绍,早在1995年我国制定体育法时,就已纳入了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内容。同时,在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文件的支撑下,共同构筑起了中国的反兴奋剂法规体系。此外,中国还是《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且是亚洲第一个签署该公约的国家。

韩勇也告诉记者,我国兴奋剂治理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前主席庞德曾称赞中国为“反兴奋剂楷模”。

但在巨大现实利益面前,仍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体育赛场内外,社会性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魔影”仍若隐若现,仅依靠禁赛、罚款等行业自律和行政手段显然不够。韩勇说:“尤其是教练员等辅助人员,为规避反兴奋剂规则中的‘禁止合作’条款,有些人在禁赛的情况下竟然以匿名方式带队,导致兴奋剂行政处罚效果大为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并不针对违规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国际奥委会在2019年波兰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提出,躲在兴奋剂案件背后的那些运动员的辅助人员,如果没有政府力量的介入,很难得到足够的惩戒,应鼓励各国政府严厉打击这类人员。

“我国本次《刑法修正案》涉兴奋剂犯罪条款,也体现了这一精神。”韩勇认为,引入刑事手段对严重兴奋剂违法活动进行打击,符合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发展趋势,树立了我国在反兴奋剂领域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毫无疑问,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成功制定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它填补了我国刑法规制兴奋剂犯罪的专属罪名空白,实现了刑法、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完善并充实了我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依法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的新局面。

对此,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人表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为反兴奋剂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强”的制度保障,该中心将采取“更严”的措施,以“零容忍”的坚决立场,全力实现兴奋剂问题的“零出现”,为举办一届“像冰雪一样纯洁无瑕”的冬奥会贡献力量。

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激发运动热情  弘扬奥林匹克精神

冰雪运动充满魅力,但风险也相伴相随。以冬奥会为例,因其举办的时间和运动项目的特殊性,运动员损伤风险远比夏奥会要更高。统计表明,历届冬奥会运动员受伤概率超过了10%,其中滑雪项目损伤概率要高出田径、球类几倍甚至是十几倍。

激烈的体育赛事一旦形成侵害事件,直接影响运动员成绩,更导致运动员身心健康和荣誉受损。对于如何厘清责任,妥善解决运动过程中的侵害事件,我国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提出自甘风险规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此作出了回应。该规则对我国体育事业和世界奥林匹克的长远发展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有如下规定:“对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被学者称之为自甘风险规则。

对此,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用非常质朴的话解释说:“你自愿参加一些有风险的文体活动,那么其他参与人对你造成了损害,其他参与人只要没有故意重大过失,他就不用承担责任。”

“构成自甘风险,需要三个要件。”杨立新告诉记者:一是受害人知道活动危险的存在,二是受害人是自愿承担危险,三是该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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