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暴不应“隐入尘烟”

作者: 涂思敏 康建光 孙碟 田径 牛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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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已有8年。如果说反家暴工作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长期作战,那么农村妇女所面临的问题则是这场战斗中最艰难的部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形容她们的处境是“不知、不敢、不能”;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门源县第二寄宿制初级中学教师郭金萍形容她们是“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者由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妇女。

反家暴和困难妇女权益保障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但能被我们看到的、关注到的往往都是罪行恶劣、情节严重的事例,身处其中的农村妇女处于“视觉盲区”,她们的苦楚也“隐入了尘烟”。

农村妇女被家暴,应如何救济?我们又该如何帮助那些仍未被“看见”的她?这些问题现实而复杂,也是检察机关、相关学者在深入思考和积极推动的课题。

多举措保护被家暴的农村妇女

对检察机关来说,如何平衡法理和人情是办理涉家暴类案件中的一大难题。这类案件常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但一个刑事案件走完司法全部流程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办结,农村妇女涉家暴类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的结案也并不代表案结事了,更重要的是社会关系的修复以及受害者的权益保障。

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之外,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检察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可以对受家暴妇女支持离婚起诉,或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进行支持起诉等。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30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男子在婚后吸毒家暴妻子,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被害女子起诉离婚。发生在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的一起家暴案中,被害人林莉娟曾经多次报警,尽管警方出具了训诫书,法院也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她仍然因为孩子被迫遭受前夫无理的跟踪、纠缠与暴力行为。直到检察院和妇联的介入,她的处境才得到了改善——一方面,龙川县检察院为林莉娟提供法律帮助,支持她起诉离婚;另一方面,协助她与社会机构建立联系,以获得必要的帮扶和转介服务。

另外,检察机关可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障受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首次以列举方式列明监督的具体情形。针对家庭暴力各责任主体应当但未履职尽责,造成家暴长期、严重、普遍发生的情形,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责任主体履职,有效保护家暴受害弱势群体。

浙江省安吉县检察院曾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害人是当地农村的一名困难妇女,她曾有过多次被家暴的报警记录,且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已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丈夫并没有停止骚扰和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在出警后也未主动将该情况通报法院。后来受害妇女的丈夫欲使用暴力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导致了刑事案件案发。

案件发生后,安吉县检察院联合该县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人身保护令联动工作机制。其中提出,需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需同时向当事人所在辖区派出所、村委会或妇联组织送达。

此外,针对涉家暴投诉和求助时,公安机关在转介处置工作未履行到位的情况,安吉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制发了检察建议,提出公安机关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需以电子化传达各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应当主动告知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处警中发现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的,需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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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部分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应出具告诫书而未出具的情况。同时,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部分告诫书也没有被及时通报给当地妇联和村委会。为此,当地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他们加强告诫处置和落实联动通报,希望以此推动农村妇女遭受家暴问题的社会治理。

从“生存型救助”到“发展型救助”

2024年3月,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68届会议上,与会代表们围绕着“如何在性别平等视角下解决贫困问题,增强全体妇女和女童权能”展开激烈讨论。这也是李莹关注的重点,她深知农村妇女被家暴问题和贫困息息相关——家暴摧毁的不仅是个人,更是一个家庭甚至很多个家庭,因家暴致贫、致困的受害者屡见不鲜。

河北省定州市检察院办理的6起家暴案,其中有被害人被丈夫烧伤后,因没钱治疗而被迫出院;有的家庭是低保户;有的父亲把母亲杀死后,孩子成了事实孤儿……在《方圆》记者采访的多家基层检察院中,很多检察官都遇到类似情况。但同时,他们也提到了一项积极政策,即2022年3月,由最高检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

在这个持续近一年的专项活动中,对于遭受不法侵害急需救治但又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先行救治;对遭受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精神损害的,协调其实施心理治疗……这些举措让多位被害人得到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针对农村妇女遭受家暴的特殊性问题,定州市检察院和该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贫困当事人被救助后仍需采取多元救助的,市检察院可以提出多元救助建议移送市乡村振兴局,对符合条件的,市乡村振兴局应当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保障各项乡村振兴政策精确落实和相关工作精准到位。

定州市检察院的做法只是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缩影。在江西鹰潭发生的一起家暴案中,施暴者残忍杀害了前来劝阻家暴的被害人周晓梅的兄弟俩,被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这起案件导致3个经济支柱的倒下,给4个家庭、9个人带去生活困难。江西省检察院、鹰潭市检察院、余江区检察院三级联动,共同对9名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安吉县检察院认为,在办理农村妇女涉家暴案件时,应该实现由“审查式受理”向“下沉式服务”转变,从“生存型救助”到“发展型救助”升级。

“鉴于很多困难的农村妇女文化水平不高、害怕寻求救济被报复,我们会采取‘一次性告知’的方式,明确告知申请救助所需要的材料,提供申请救助明白纸、申请书格式模板,主动‘上门’服务存在特殊困难的农村妇女。”安吉县检察院检察官李慧向《方圆》记者介绍,他们还会根据困难妇女的实际家庭情况,如因犯罪侵害造成残疾、有在校孩子需要抚养、救助金仍不足弥补损失等,主动联系残联、民政、教育局等部门落实帮办残疾证、低保等多元救助措施。同时,对于因案遭受巨大心理伤害的妇女,主动联合共青团、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做好延展救助。

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也有类似做法。他们联合当地妇联出台《关于加强困难妇女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妇女保护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调研、司法救助等常态化联络机制,拓展妇女权益保障的举措。同时,他们也注重对受害者和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

在检察官们看来,被家暴的农村妇女的困境并不是一次性的,她们的创伤也不是一次性的。家暴摧毁的不仅是她们的身体,更多的是她们对于生活的勇气、尊严与爱,这意味着帮助她们将会是一个漫长而反复的过程。一纸判决或许能将她们从最危急的境遇下解救出来,但唯有建立一种长效的救助保护机制,林莉娟们和张桂芳们才能真正获得活下去的希望。

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以“法治守护半边天,携手建功新时代”为主题,举办第44次检察开放日活动。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最高检将进一步强化与全国妇联及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深入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结合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妇女权益案件,依法从严惩治各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犯罪,加强涉妇女权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加大对受家暴妇女支持起诉工作力度,深化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会同全国妇联深化对涉案困难妇女专项司法救助,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守护“半边天”。

不遗漏任何一个应救助之人

回答完“农村妇女被家暴后该怎么办”的问题,有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在那些沉默和空白的回答中,在那些没被问卷统计进来的数据里,在那些隐蔽在村庄中因为闭塞而没被看见的暴力里,我们要怎么帮助她们?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以及依托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入驻社会治理中心履职中,应该主动了解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情况,告知其申请保护令的途径,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郭金萍提出,检察机关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发现那些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者由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这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等单位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建立“支持起诉服务站”工作机制,共同打造集预防管控、发现报告、援助救济等功能为一体的妇女权益保障平台,推动破解维权途径宣传不到位、家庭暴力线索流转存在部门壁垒等问题,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在探索如何帮助那些难以求救的农村家暴受害者。比如在办理完张桂芳被家暴一案后,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开始研究利用数字化的手段,找出那些可能会被大数据捕捉到的受害者信息,精准推送司法救助线索,这样可以形成一个“不遗漏任何一个应救助之人”的机制,从而全面保障农村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很多时候问题是被看到了才有人去寻找解决办法的。农村妇女这个群体的声音本就不容易被我们听到,除了公权力的干预以外,对家暴受害者的支持、赋能和服务体系也需要下沉到农村。”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说。

何霞了解到,很多妇联反家暴工作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很多一站式反家暴服务机构已经下达到了乡村。宋月萍曾经做过一个调查,在性别文化越是传统的地区,基层妇联组织的活动越多,反家暴宣传越是能发挥作用,越能降低农村妇女被家暴的风险。《方圆》记者通过调查也发现,定州市妇联针对农村家暴的特殊情况,专门建立了乡村家庭调解员的制度,每个村都配备有3名或5名调解员,且会定期接受培训。而在婚姻调解员的选用上,多是村内长辈或是威望较高的村民,共同参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每年,定州市检察院和当地妇联还会组织送法进乡村的活动,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和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等重要节点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

不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我国农村地区深受“家丑不可外扬”“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宗族理念和特殊的土地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受家暴女性往往面临着更为险峻而现实的困境,她们不敢求助、不愿求助,更不知该如何求助。据此,不少观点认为,应根据当地的特色,因地制宜地推出地方性法规,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补充,进一步落实训诫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为当地农村受害女性提供有力的立法支持。

“被家暴的农村妇女遭受的苦难往往不被看见,呼声也很难被听见,因此要将法律的天平更多倾向‘看不见’‘听不到’的‘她’。”冯帆说。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提交了关于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议案。她建议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加以明确,确保妇女不会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面临丧失成员身份的境地,确保妇女合法、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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