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之争的背后

作者: 方菲

男子温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随后,其婚外情人泠某到私营诊所将此前冷冻的胚胎移植至其体内,生下一名男婴。泠某就此起诉温某妻子及儿子,要求让男婴继承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

近期,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泠某在温某死亡后未经温某合法的妻儿同意,私自进行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其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泠某所做的胚胎移植手术在温某生前经过了其同意,亦不能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其主张让男婴继承温某遗产于法无据,判决驳回相关诉讼请求。

此前,广州市中级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关于冷冻胚胎的案件。刘先生和钟女士夫妇与某医院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做全部胚胎冷冻,冷冻胚胎总数6枚,但双方没有作关于胚胎解除保存和返还的约定。

2019年5月,钟女士在医院移植胚胎1枚,但未获成功,剩余5枚仍在医院进行保管。随后,刘某夫妇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该医院,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剩下5枚冷冻胚胎。法院最终判决,胚胎权利人刘某夫妇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即履行辅助人;之后五日内,医院向刘某夫妇指定的医疗机构返还存放于其处的5枚人体冷冻胚胎。

胚胎冷冻技术的发展为许多希望生育的人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伦理、法律及情感层面的深刻思考。那么,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其所有权该如何界定?面对可能出现的继承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妥善处理,并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

“冷冻胚胎,并非一般的‘物’,而是含有生命特质的特殊之‘物’,是属于从物到人的过渡产物。”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张金荣介绍,原卫生部[2003]176号文件中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将冷冻胚胎作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

“根据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将‘冷冻胚胎’定位为介于物权与人格权之间的新型权利。”张金荣继续介绍,“冷冻胚胎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

冷冻胚胎是否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同样存在多种看法。

张金荣认为,冷冻胚胎的特殊性决定了患者对胚胎权利的复合性。患者对胚胎享有物权及人格利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通过技术手段辅助权利人实现生育目的,因此,权利人基于冷冻胚胎主张权利也应当围绕生育目的。

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审理过一起影响较大的胚胎监管、处置权纠纷案件。沈某、刘某某夫妇因车祸死亡,二人的4枚受精胚胎在当地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因对上述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沈某父母将刘某某父母诉至法院,认为两人死亡后,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审理中法院追加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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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沈某与刘某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一审法院判决后,沈某父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法院,无锡市中级法院认为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这对夫妇意外死亡,“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两人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其父母应当是胚胎最大、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决沈某、刘某某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

近年来,有关冷冻胚胎权利行使的问题时有发生,但对于胚胎的法律权利,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各地裁判标准尚未统一的情况。张金荣认为,法官的裁判存在对个案利益的平衡,但是并不能说明该案代表所有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思路。

据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忠成介绍,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中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冷冻胚胎不被视为具有完整法律主体地位的个体,因此它们通常不享有与出生后的人类相同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冷冻胚胎作为潜在的生命形式,具有发育为生命的可能,属于一种特殊物,但其法律地位通常不等同于已出生的人。

周忠成告诉《方圆》记者,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不能拒绝裁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长期从事冷冻胚胎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他认为解决胚胎法律地位问题,关键在于克服与超越传统民法上“人—物二分思维”的局限性。借鉴域外法经验,未来我国立法和实务也应当在结合“中间体说”的基础上,既尊重胚胎的生命利益,也兼顾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和胚胎处置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冷冻胚胎已经健康成为婴儿且符合相关条件,一般认为其应当享有民事权利。然而,这个问题仍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例如,如果夫妻双方生前已经明确表达了对于冷冻胚胎的意愿,并且这种意愿是合法且符合伦理道德的,那么这种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得到尊重。

冷冻胚胎到底属于谁?

冷冻胚胎不是想“种”就能“种”,它属于男方、女方、双方父母还是医院?周忠成认为,需要分几种情况来讨论。

首先,男方死亡,女方能将胚胎移植到自己身体里吗?

这通常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法律规定、明确的书面同意、伦理审查、医疗考虑和家庭成员的意见。如果女方希望在男方去世后进行胚胎移植,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并咨询医疗机构,甚至可能需要男方的生前书面同意。同时也要接受伦理审查和医疗评估。

其次,如果女方死亡,男方能找其他女性代孕该冷冻胚胎吗?

一个基本前提是,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在开篇提到的女子使用冷冻胚胎非婚生子争夺遗产案中,法院认为医院应返还权利人的胚胎,但不得用于代孕。这表明我国对于利用冷冻胚胎进行代孕是明令禁止的。

如果女方死亡后,男方未经事先授权同意,单方面使用冷冻胚胎,不仅违反公序良俗,也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的条件,故不能要求继承财产。

那么,如果男女双方均死亡,双方父母能处置该胚胎吗?

对于男女双方均死亡的情况下,双方父母能否处置该胚胎的问题,涉及伦理、法律和情感等多个层面,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胚胎的处置权共同归属于夫妻双方,不能进行赠与、买卖和继承。

在过往的司法判例中,有的双方父母可能会获得胚胎的继承权,有的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请求。例如我国首例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案,夫妻提取冷冻胚胎后死亡,法院判决驳回父母的诉讼请求,认为死亡夫妻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然而在上文中提到的发生在江苏宜兴的沈某、刘某某夫妇案件中,这对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留下了4枚冷冻胚胎。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的父母最终获得了胚胎的继承权。这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双方父母可能会获得处置胚胎的权利。

如果冷冻胚胎被抛弃,医院能处置吗?

一般来说,医院或生殖中心会在胚胎冷冻前与患者签订合同或同意书,明确规定胚胎的使用、存储期限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处置方式。

如果胚胎被抛弃,即胚胎的所有者,通常是捐献者或患者不再继续支付存储费用,或者无法联系到胚胎的所有者,医院通常会根据之前签订的合同来处理这些胚胎。合同中可能会包含以下几种处置方式:销毁、医学研究、捐赠给其他不孕不育患者、长期存储。

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归属问题并不简单,具体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伦理道德和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以确定医院是否有权处置冷冻胚胎。任何情况下,医院都需要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伦理标准来处理这些胚胎。在没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医院通常不会随意处置胚胎,而是会尽力联系胚胎的所有者,以确定他们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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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对移植胚胎有争议,谁能最终决定胚胎归属?

石佳友认为,冷冻胚胎的具体处理逻辑如下:第一,若有事前协议,一般可以事前协议作为处理依据;第二,若无事前协议,应以利益衡量作为处理方法;第三,坚持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伦理道德为基本原则。

虽然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冷冻胚胎和辅助生殖的适用对象、胚胎处置权的权利主体以及权利限度和范围等相关法律条文亟须立法部门给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继承问题如何解决?

那么,根据移植的冷冻胚胎的继承,如果冷冻胚胎移植到女方身体里,女方能否携“子”争夺遗产?

张金荣认为,冷冻胚胎经医疗手段介入后,形成并自然生产的婴儿,如果该婴儿的基因提供者健在,则基因提供者应为其监护人;如果该婴儿的基因提供者去世,婴儿是由其他人的子宫孕育产出,则生产婴儿者为其监护人。监护人的权利归属应当排除非法代孕及买卖胚胎的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冷冻胚胎移植后的继承权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胚胎的权属、法律地位等。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案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冷冻胚胎移植后的孩子是否具有继承权,判决结果也可能因案情而异。

如果胚胎顺利出生,它就成为具有法律地位的个体。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只要孩子顺利出生,他就有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为了减少法律风险和纠纷,对有冷冻胚胎需求的人有哪些建议?

张金荣认为,冷冻胚胎的返还,可能引发非法代孕及因非法代孕产生的监护权纠纷、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买卖胚胎的非法交易等法律风险。正如2014年江苏无锡案件,独生子女夫妇均已死亡,年迈的双方父母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4位原告要求医院返还子女胚胎,获得了法院的裁判支持,胚胎返还后,沈某通过代孕方式延续了子女血脉。

为了减少法律风险和纠纷,周忠成建议,首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冷冻胚胎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应确保医疗机构采取了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避免在不必要的情况下泄露个人信息,以减少潜在的隐私纠纷。

其次,了解法律规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胚胎冷冻和使用有不同的法律和伦理指导原则,包括了解关于辅助生殖技术、胚胎冷冻、保存、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再次,签订胚胎冷冻合同。在进行胚胎冷冻之前,与另一半和医疗机构务必签订详细且明确的合同。明确胚胎的所有权、使用权、存储期限、使用条件、费用支付等以及在两人关系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明确约定冷冻胚胎的决策权和继承权,包括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决定胚胎的使用和处置,如离婚、分手、疾病、意外或死亡等。

最后,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确保选择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选择有良好声誉、遵守法律规定并提供详细合同的医疗机构进行胚胎冷冻,可以增加安全性和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石佳友则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一切科技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提升公众福祉,治病仅是医学最基础的需求,如果医学技术的应用除了治病还能提升民众福祉,譬如满足女性延迟生育的合理需求,就该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推动这些医学技术的社会化应用,造福更广泛人群。实际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科技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才是新时代应当始终坚持的科技伦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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