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人民检察初心 谱写检察事业新篇
作者: 刘亚历史是最客观的见证者,也是最伟大的书写者。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人民检察制度也陪伴新中国走过75年不平凡历程。述往思来,向史而新。75年峥嵘岁月,75年砥砺奋进,人民检察事业是如何在历史中赓续前行的?
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万春接受记者专访,畅谈人民检察发展历程、轨迹与展望。
人民检察的发展历经四个阶段
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可概括为萌芽发端,探索创建、曲折前行,被迫中断,恢复重建、快速发展四个阶段。目前,检察机关开启了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现代化,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
记者:人民检察制度陪伴新中国走过75年不平凡历程,通过一代代检察人的努力,用初心使命描绘出厚重的检察长卷。回顾从诞生至今的人民检察发展史,主要经历了哪些阶段?
万春:整体而言,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可概括为萌芽发端,探索创建、曲折前行,被迫中断,恢复重建、快速发展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萌芽发端”。我国人民检察制度发端于我们党创建的工农民主政权,至今已有93个年头。根据1931年7月颁布的《鄂豫皖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在革命法庭中设置国家公诉员、国家公诉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设立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并在国家政治保卫局设检察科,在军队中设军事检察所,在临时最高法庭和各级裁判部设检察长、检察员,共同构成了苏区检察机构体系。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也有检察机构的设置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阶段是“探索创建、曲折发展”,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到“文革”之前的探索发展阶段。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建立人民司法制度;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为创建新中国检察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随即先后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为推动共和国检察制度探索建设和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法律规范。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的政权体制。此次会议还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程序、组织与活动原则等作出系统规定,为检察制度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和依据。各级检察机关迅速建立起来并依法开展了各项工作。由于当时法律虚无主义等“左”的思潮影响,发展过程中也曾遇到过一些干扰阻力,检察工作在曲折中发展前行。
第三阶段是“被迫中断”。“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检察机关被强行撤销,并为1975年1月通过的第二部宪法所确认。
第四阶段是“恢复重建、快速发展”。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三部宪法,重新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二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检察机关全面恢复重建和履职发展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检察机关持续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龙头的各项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全面高效履行检察职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反贪反渎等职能转隶,检察机关开始回归法律监督主业。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检据此对检察机构、职能和办案机制等进行了重塑性改革,在持续加强三大诉讼法律监督的同时,推进发展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格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号令。2021年,党中央还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目前,检察机关围绕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启了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现代化,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
在新起点上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稳步推进和深化检察改革,逐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监督范围、措施、对象等方面的问题,更加优化检察领导体制和检察业务管理,积极推动立法完善,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经过一场里程碑式的重塑性变革,人民检察格局、面貌焕然一新。在您看来,检察工作有哪些新发展、新变化?
万春: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改革任务。检察机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通过深化改革、依法履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建设推进。由此也带来检察工作自身的新发展、新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体系更加完备,“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格局已经构建,各项业务工作亮点纷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已从传统的批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和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拓展到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和对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的配合制约和对行刑双向衔接的监督,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也探索开展了监督工作。对监狱、看守所等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从以派驻检察为主拓展为“派驻+巡回”检察。
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检察机关依照人大授权认真试点、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社会各界好评。这一制度,拓宽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和监督措施,以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方式监督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行为,在世界检察制度史上具有独创性,成为我国检察制度新的重要特色之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治监督体系。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也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更大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在推进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协同发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面作出积极贡献。检察侦查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在加强法律监督、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做到了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更好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取得质的飞跃。以融合履职为特点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应时而生,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办案组织,出台并修订完善落实司法责任制意见和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等办案组织及其辅助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新形势下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责任,健全检察官员额制,建立遴选、考核、惩戒退出、追责等制度。完善检察业务和案件管理机制,保证业务工作和办案活动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办案和监督行为标准。
三是推进检察机构重组性改革,统一了内设机构设置、名称。按照“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精神,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检察机构,建立专门的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以及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等。同时,推进捕诉一体改革,明确同一刑事检察部门及其检察官全程办案的权限和责任,提升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及时引导侦查取证、排除非法证据和加强人权保障的能力、效率和水平。
四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收集、审查、运用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与公安机关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效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是结合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职中发现社会治理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是检察制度法律体系更加健全。2018年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9年修订检察官法,以及三大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先后修订和颁布,均涉及检察职权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履职规范体系;“检察公益诉讼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这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从上述发展变化可以看出,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改革创新成为时代主题。检察机关根据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稳步推进和深化检察改革,逐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监督范围、措施、对象和刚性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更加优化了检察领导体制和检察业务管理,同时积极推动立法完善,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理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里程碑式案件
这些案件彰显了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进而促进某一领域的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履职办案持续发挥效能的鲜活反映,体现用法治力量助推中国之治的检察担当作为。

记者:人民检察制度自创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始终与中国革命、建设、发展同呼吸、共命运,一路走来,改革创新步伐从未停止。在这个过程中,有哪些案件让您印象深刻?
万春:人民检察制度创建以来,检察机关办理了大批案件,其中,有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反”运动中,河北省检察署依法查处并提起公诉的刘青山、张子善重大贪污案,此案也被称为共和国反贪第一案;检察机关对日本侵华战犯案件的侦查处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检察、审判,是我国走向民主与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更是依法办理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直接办理的万峰湖流域和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对全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为贯彻长江保护法,直接对长江干支流船舶污染问题以公益诉讼立案,推动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全闭环。对蒋四兴、薛三元锤杀船员等137起发案二十年以上的命案依法核准追诉,让正义虽久必至、虽远必达。指导湖北检察机关办理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已起诉中国足协原主席陈戌源等15人。还有核准追诉“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传递出“检察机关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信号。江苏检察机关监督办理的“昆山反杀案”、福建检察机关监督办理的赵宇正当防卫案,促进激活正当防卫条款,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浙江杭州检察机关监督办理的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针对网络时代侵犯公民名誉权犯罪的新特点和危害,创新性激活自诉转公诉制度。四川检察机关审查“毛某强奸杀人案”时,发现客观证据不能认定其作案,真凶另有他人,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并持续跟进监督,十四年后真凶落网,让有罪者受惩、还无辜者清白,彰显法治正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