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静:细水长流做实做精一件事
作者: 黄莎 范跃红 李雪蕾 楼婉莹吕静常告诉自己,也告诉年轻的后辈们:“值得的事,要学会沉心静气地、细水长流地去做好、做实。风物长宜放眼量。即使错过了今天的晚霞,还会有明天的朝霞。”
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一天都在忙些什么?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吕静向《方圆》记者展示她电脑里一个“朴素”的Word文档。文档里是一个大表格,每天分上午、下午记录着吕静的工作,没有复杂的设计,只有数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复盘”。想知道吕静过去十余年里某天做了什么事,点开年份对应的工作日历检索即可。
最近几个月,吕静忙着出庭指控重大、疑难公诉案件,忙着操心如何提升全院干警的基础业务能力,还得想想如何结合钱塘区域特色特点切实护航营商环境,以及给辖区内的企业提供怎样的增值化服务等。
面对头绪繁杂和持续加压的工作任务,吕静有时也会感到枯燥烦闷、困顿疲惫。有时候累极了,她便在当天晚上复盘工作的时候,在表格里留下个“累了”的小表情,然后鼓励自己要心无旁骛,继续做实、做好每项工作。在采访过程中,“做实做精”“去虚就实”“挤干水分”“去繁就简”都是吕静提到的高频词。
在检察系统工作了24年,吕静经受过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历练,不曾想过离开。她说,“我愿意精益求精、细水长流地去做一件我觉得值得的事情”,而从事检察工作、公诉工作正是她自始至终的职业理想。
一件“不立功”的案子带来的思考
这些年,吕静主办、指导办理了一大批大案、要案、难案,其中包括全国“红通1号”贪贿案,浙江省公安厅1号挂牌督办涉黑案,一批高难度的零口供、翻供翻证案,一批具有典型意义、指引作用的审判监督案等。其中,吕静主办的全国“红通1号”贪贿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电视台联合评选为“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入选《人民法院报》“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案件”,吕静因此荣立个人二等功。
但这么多案子里,让吕静印象尤为深刻的,却是一件“不立功”的案子。
一起抢劫案,有多名目击证人指认被告人白某身在现场,参与持刀、殴打等暴力行为,仅从书面案卷材料来看,该案可谓证据确凿。一审法院以白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白某不服,提起上诉。当时还在杭州市检察院工作的吕静接手了这起案子。
反复阅卷、多次提审后,吕静觉得此案尚存疑点。“白某始终否认参与抢劫,他是为了逃避刑事追责喊冤,还是真的冤?”为此,吕静专门走访了看守所的管教民警。从民警那里了解到,白某在看守所内同样也在喊冤,并且还曾透露过,实际参与作案另有他人,并提供了相应信息。按照白某提供的“他人”身份信息,核查可见,并不是虚空捏造的身份信息,而是真有其人。
接着,吕静又查看了案发现场,发现案卷材料中有一份旁证提到的现场还另有一名男子参与作案以及当时该名男子所处的位置,这些信息和现场布置、摆设能够相互印证。这表明,白某所言具有可信度。
于是,吕静督促侦查机关前往查找白某提供的“他人”。经过进一步侦查查实,当日参与抢劫作案确另系他人,而非白某。白某被无罪释放。
案结事了后,吕静发现“他人”的长相其实和白某一点儿也不像,那为何目击证人都指认白某?再者,白某的长相并没有显著特点,那么三位目击证人在案发的8个月后为何都能第一时间辨认出白某?这说明在案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

此案已经过去多年,相较于吕静办理的其他案件,它没有带来成绩,没有带来荣誉,但它改变了涉案人员的命运,成为一座警钟,时刻提醒着吕静,“对于始终保持无罪辩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对于形式上、表面上高度一致,但与常情常理相左的言词证据,要保持质疑精神,不能仅停留于书面审查”。吕静认为,倘若对关键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拘泥于审查书面案卷材料,要具备走出办公室、外出调查核实的执行力。
吕静办理白某抢劫一案时,其实是可以“偷懒”的。比如认定目击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瑕疵,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白某以存疑不起诉结案,这已经能成为她认真工作的一种“体现”。
但吕静觉得她还能做得更多。她设身处地为白某可能的境遇着想,不希望他无辜背负“犯罪嫌疑人”的标签,抱着一鼓作气、一追到底的决心行动,最终让白某完全洗脱嫌疑,被无罪释放。
吕静觉得,这是为案件负责,为白某负责,为案中的受害者负责,也是为自己负责。如果说吕静工作中有“怕”过什么,可能就是“怕”案子看得还不够细,“怕”冤枉了人,“怕”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办理刑事案件,要有刚强意志和行动,指控犯罪、惩恶扬善时不退缩,但办案也需要柔软身躯和悲悯情怀。怀有悲悯之心,多想想案中的人,就会发现我们还能做得更多更多。”吕静说。
2013年至2022年,吕静逐件把关了杭州地区近80%的刑事审判监督案件,跟随检察长列席了70%以上的抗诉案件审委会会议,几乎每一个案件都在审委会会议上具体论证并据理力争。她为杭州地区重塑审判监督路径、保持抗诉高采纳率、打破个别县区“零抗诉”、规范统一执法尺度作出了厚实贡献。
不纠结得失,只考虑“值不值得”
办案时,吕静有一个长期养成的工作习惯:只要时间允许,她会斟酌打磨每一个案件的审查报告,力求行文流畅、观点明朗、层次清晰。
“我会把自己想象成看报告的人,希望看报告的人能在最短时间内看清楚读明白。当然,这也得益于我的工作经历,长期在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工作,相对而言,让我能腾出一些时间精力去做精这件事,加上我自己也愿意花时间花精力去做精这件事。”吕静说。
2014年,吕静参加了浙江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实案审查报告竞赛,从近千名参赛者中脱颖而出,荣获第一名。
然而,其实最初接到参赛通知时,吕静一度想放弃。制作一份高质量的报告,至少需要耗费两个整天的时间,并且竞赛采取的并不是脱岗、集中考试模式,试题还是一个复杂实案,主要考查日常积累和综合素能。而那时吕静手头在办案件太多了,参加比赛便只能靠争分夺秒、见缝插针。
吕静回忆说,参加竞赛的那几日,她都是白天提审开庭,晚上赶制报告,办公室亮灯到深夜,时间紧张到连洗头发的时间都没有,真正做到了心无旁骛。
自2014年起,吕静先后带队对杭州地区富阳、拱墅、建德等地共2000余件公诉实案逐案展开评查。其间,对每一个问题案件,吕静作为组长,对组员提出了如下几个要求:一是要求大家提出问题但不轻易下判断;二是逐案展开分析研判;三是逐案逐人针对性听取承办人意见,尤其是个案的具体情势背景,给予不服申诉的机会;四是待全面吃透案情、集中研判后再作出客观、中立的认定。
自己办理、核阅、指导办理大量案件,又如此密集地评查研判大批量案件,这让吕静有机会有条件经受大量实案的滋养和磨炼。一份报告需要怎样从无到有,吕静能做到心里有数;一份报告又要怎样从“有”到“优”,吕静能很快看到报告的不足并进行修改补正。
这些内容,吕静没有让它们成为自己脑海里的“工作经验”,而是动笔将它们梳理、提炼、总结。在她主笔撰写的《疑难复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指引》中,吕静对原有的报告格式进行了调整,使其既规范、简练又灵活。例如,多名犯罪嫌疑人存在相同情形的,属于可以合并的“同类项”,而个别犯罪嫌疑人出现的特殊情形,则要在适当位置做好重点标注。吕静所撰写的这份指引,正是将可能的“特殊情况”强调到位,避免遗漏,能让报告紧密结合个案实际,有的放矢。
如此务实、细致和有条理,让这份指引成为省内外同行撰写报告时自觉学习参照的“模板”,已在“非官方”渠道里广泛流通——常有省内外的检察同仁辗转找到吕静,索要这份指引。
在撰写指引后,吕静觉得还可以多做一步——她可以把她收获的经验制作成课程讲授出去。
2016年,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审查报告存在的“篇幅冗长重复交叉内容多,写法机械分析空洞、说理层次凌乱,定案隐患信息未能全面披露”等突出问题,吕静开始讲授《疑难复杂公诉案件审查及报告制作实务》课程。
上课时,吕静最先提出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审查报告称得上一篇好报告?
吕静说:“一篇好的报告,首先是能让看报告的人在相对短的时间内看得明白。从这个角度讲,报告篇幅要尽量短,层次要清晰,避免前后重复,对于涉及专业术语的地方要作适当解释,避免让看报告的人另外翻书再去找材料。”吕静举例说,像是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常常会涉及“头寸款、轧头寸”等术语,票据诈骗案件中涉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背书”等,都要作出专业但易懂的解释。
在这门课里,吕静采用、穿插近50个实案进行讲解,这些案例里有95%是她自己主办的案件。她重点指出了零口供、翻供串证、证据条件先天不良或证据矛盾、定罪存在重大争议等几类疑难案件审查报告的写作方法和处理要点,引导和帮助公诉骨干把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报告写短、写透。
吕静的这门课,目前已面向省内外同行讲了很多次,授课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提升、完善的过程。讲到现在,3个小时的课程,吕静已经实现全程脱稿。
不断打磨、修改后的《疑难复杂公诉案件审查及报告制作实务》课程,针对性、实践性和操作性都很强。这门课也因此入选了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吕静也于2018年受聘成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官,聘期3年。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制作案件审查报告,这本是吕静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但从参加竞赛、参加评查、制作指引,再到对外授课,吕静让自己的工作经验影响了越来越多的人,把“日常”做到了“不平凡”。
吕静说,她工作的时候,很少纠结于自己做了会得到什么,不做又会失去什么,她只考虑值不值得做,需不需要做。“我参加竞赛的时候,熬夜写报告也不是说觉得能拿第一才写的,只是觉得既然参赛了,那就要把它写好。至于后来撰写的审查报告制作指引、精品课程,也不是为了获评各种荣誉,而是觉得值得总结、需要总结,我也愿意花时间去总结,所以就去做了。其他的,没有时间去想那么多。”
成山的“硬骨头”案件等着“啃”
2020年初,吕静提任杭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负责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当年度部门办案任务异常繁重,吕静经手指导办理的P2P非法集资犯罪、厅局处级干部职务犯罪、监委移送“保护伞”案件数量,分别占比全省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
回忆那段日子,吕静最先想到的是满屋子的卷宗材料。当时,部门里一审公诉案件卷宗平均每件达250余册,常常是一个案件的卷宗材料就把一间20多平方米的办公室给堆满了,挤得无处下脚。待案件审查完毕提起公诉移送法院时,送卷的车辆需要一趟趟地往返,送到法院后,自然垒成了一堵堵“卷宗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