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纠纷频现:中国足球俱乐部须“有约必守”
作者: 徐梅尽管中国足协尚未正式公布2021赛季三级联赛准入名单,但已于2月28日发布“停止运营”公告的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和已经开始清偿欠薪的天津津门虎俱乐部(原天津泰达)退出中超联赛几无悬念。
2020年5月,资金无着的天津天海俱乐部在艰难保级后,无奈主动退出中超。不到一年间,三家俱乐部退出中国顶级足球联赛,被视为又一轮“金元足球”的落幕。
“金元足球”顾名思义是以大量金钱,引进众多知名外籍教练与外籍球员,短期内快速推动提升联赛竞技观赏水平。2014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 号,以下简称 46 号文)的发布,得到市场的迅速回应,大量资本涌入体育产业,投资者“天价”引进赛事版权、大手笔收购海外体育资产。作为第一运动的足球得到更多资本青睐,在资本的加持下,众多国外球星和名帅与中国俱乐部签约,中超也由此开启了新一轮“金元时代”、“名帅时代”。
职业足球的发展离不开巨量资金,“金元”以及资本并不是坏东西,只是光有“金元”未必能在短期内打造出一个健康的联赛。天津天海的前身是天津权健,老板曾经豪言要花21亿元买下梅西。
曾经风光无限的PPTV“三年50亿”买下英超版权、 体奥动力“五年80亿”购买中超版权,均在合约期尚未过半时便不得不以解约、诉讼应对市场之变。
疫情对体育产业的影响直接且显著,但只是泡沫破灭的催化剂。持续的疫情将中国足球俱乐部普遍存在的运营模式落后、盈利能力羸弱的问题暴露无遗。江苏苏宁俱乐部从夺得上赛季中超冠军到宣布停运仅仅相隔三个月,天津泰达则是一支拥有23年历史的老牌儿足球俱乐部。
“金元足球”时代落幕,无力为继的俱乐部则亟需处理欠薪和合同违约赔付问题。据悉,天津津门虎俱乐部要处理的债务高达9亿元,而此前零元转让未果的江苏苏宁,累计债务已达5亿元。重金引入的外援、外教的薪资和解约赔偿金在巨额债务中占比甚大。
蔡果是一名专注国际法与体育法的职业律师,在国际足联(FIFA)、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以及中国法院均代理过涉外足球案件。针对近年中国足球俱乐部作为雇主频频被诉至FIFA或CAS,并且多数情况下被判败诉的情况,她表示中国俱乐部“重视国际规则理解与运用,熟练、妥当处理国际规则与中国法衔接问题,已是刻不容缓”。
她特别提醒,在营运艰难时,俱乐部须更加谨慎积极地处理涉外合同争议,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避免陷入更大被动。
人:人民周刊 蔡:蔡果
中国足球俱乐部为什么败诉率高?
人:“金元足球”时代俱乐部财大气粗,外援、外教的欠薪或解约纠纷却呈上升趋势,中国足球俱乐部作为雇主频频被诉至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主要原因有哪些?
蔡:国际足联原则上对任何涉外足球类争议具备管辖权,且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所有FIFA裁定具备“上诉”管辖及终局裁判权。
FIFA对涉外球员或教练欠薪、解约争议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FIFA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简称RSTP)》第22条;CAS管辖权的依据是《FIFA章程》 第57-58条。每一个国家足球协会以及在协会注册、参与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均必须遵守上述FIFA、CAS规定。
FIFA与CAS规则体系及案例法对待欠薪或违法解约问题非常严厉,并且倾向保护雇员。外籍球员与教练的法律意识较强,往往会请专业顾问帮助他们审阅合同、为他们在异国工作的每一步(比如处理纠纷等)提供辅导,法律顾问在帮他们谈判、审阅合同时,会留心条款,确保FIFA的管辖。FIFA管辖权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才能被国内法院或国内仲裁机构排除,对涉外足球合同条款的严谨度要求相当高。
由于中国当事人在足球合同谈判和撰写方面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对规则不够了解,并且也欠缺延请足球法专业人士提供支持的习惯,往往在合同谈判和条款撰写阶段即陷入下风而不自知。
近年来受俱乐部母公司的主营业务波动及疫情影响,不少中国俱乐部越来越难以持续“供养”昂贵的知名外援和外教,欠薪和提前解约的情形增多;若协商解决未果,外方会毫不犹豫诉至FIFA,由此FIFA与CAS涉中方当事人的争议在近年(尤其是疫情后)呈上升趋势,且主要是足球类争议。
人:FIFA于2020年作出的三起有关中国俱乐部与外教的解约争议裁定均判中方败诉,除需向外教补足拖欠的薪资外,还应赔偿外教合同剩余期限薪酬,分别达到380万欧元、613万欧元以及912万欧元,均为税后金额,外加年利率5%的利息。中国足球俱乐部在FIFA或CAS程序中败诉率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蔡:一言以蔽之是中方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规则不够了解。 在与外籍球员、教练的合同谈判、撰写阶段,中方当事人往往不够重视,认为没有法务或律师参与的必要;或者即使有专业人士参与,也往往是负责处理企业、俱乐部常规(比如民商事)法律事务的顾问,或律师“兼带”审阅足球合同。没有熟知FIFA规则专业人士的参与,中国俱乐部签订的涉外足球合同文本往往不够严谨,俱乐部同意签署的,认为能保障己方权利、限制不利后果赔偿责任的条款多被FIFA和CAS认定为无效。即使当事人选择了中国法院、中国法律,细节上稍不注意,FIFA将无视上述约定,行使管辖权并适用FIFA规则与瑞士法律。
FIFA规则和瑞士法律对雇主要求很高,除非球员或教练有非常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才可以提前解约;并且赔偿标准也很高,原则上提前解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合同剩余期限对应的全部薪水。这都是中方当事人不够熟悉的规则和风险。在中国,雇主即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向雇员赔偿的标准也很低。习惯了较低解约成本的中国雇主可能在对待涉外足球合同时也同样随意,然而一旦被诉至国际层面,高昂的判罚(或解约费用)无疑会给涉诉中国俱乐部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有约必守”才能规避更大被动
人:球员、教练的高薪及高额违约金有可能使得一家知名俱乐部沦为无人接手的负资产,对于正在处理或者有可能要面对人员解散的俱乐部,你有什么建议?
蔡:首先,应当尽快确定俱乐部的状态——是解散还是暂时停运,择日重新运营?这些问题都应当与受到影响的球员、教练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积极、透明的沟通。俱乐部是否确定解散,会给球员和教练造成直接影响,比如是否能以自由身份加入其他俱乐部。
这个问题对于非一线球员尤为重要,因为他们不似有名气的球员不愁下家。例如,此前由于江苏苏宁俱乐部的运营状态不确定,意大利前锋埃德尔(Eder Martins)未能及时取得解约证明,错过了意大利的转会窗口。
如果俱乐部确定解散,也许现实中很难给予球员、教练合乎标准的金钱赔偿,但至少应当作出最大努力,并且让受影响的球员、教练看见此等努力;相比偿清欠薪,俱乐部能做到的至少是为球员、教练寻找下家提供方便以及力所能及的帮助。
另外,就外籍球员、教练而言,江苏苏宁俱乐部若没有及时确定解散并处理好善后,特别是如果没有将俱乐部解散的消息及时通报FIFA 和CAS,将会面临一系列诉讼风险。天津天海俱乐部早在2019-2020年赛季初已无以为继,但直到2020年5月才正式宣布解散,且直到现在,工商注册资料还显示“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仍然存续。FIFA与CAS显然没有收到及时通知,CAS于2020年12月仍然就前主教练保罗·索萨(Paulo Sousa)团队五名教练(包括索萨)的欠薪争议作出一系列裁决,判令天津天海俱乐部赔偿总额近一亿元人民币(税后,外加5%年利率,直到付清为止)。只是,这些裁决现实中已无法执行。在FIFA体系内,中国足协承担着监督CAS裁决执行的职责。天津天海事实上已退出中国足球、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建议主管部门与FIFA、CAS及时沟通。

人:我注意到你特别强调要重视与外教、外援解约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我们经常听到“下课”一说,战绩不佳换帅辞将似乎是司空见惯的,这个过程俱乐部当如何遵循“正当程序”,以免引发纠纷?
蔡:其实我认为是否“正当”,以同理心和人之常情判断,一般会得出和FIFA、CAS相去不远的结论。
产生争议后,中国俱乐部的处理方式容易将己方置于不利境地。从过去的案件可看出,涉案中国俱乐部缺乏纠纷处理的内部流程:例如,突然解约,缺乏前期磋商;以球员或教练有违规或违约行为作为解约理由,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相关球员或教练进行了警告、训诫,以及提供改正机会;或者即使俱乐部与球员或教练有过沟通,但缺乏书面记录的习惯,在法律程序中无法提供证明。因此,中国俱乐部的解约程序很难通过国际层面的审查,容易被认定为缺乏正当程序。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解约在国际层面会被认定为违法解约。
足球行业有其特殊性,征战世界各国的职业足球教练是知晓其职业风险的。可以说,教练能接受“下课”的事实,但前提是受到尊重、收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体面离开。提前解约需要给予教练合理补偿,因为“下课”后距离找到下一份称心教职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再有名的教练也可能长时间赋闲在家。此外,体育行业,包括足球行业的从业者相比其他行业的从业者有更强的尊严需求。例如,某教练因为提前被“下课”失去了带领国家队参加世界杯或奥运会的机会,对他造成的精神打击是很严重的;某个教练以一线队主教练身份受聘,却因种种原因被边缘化、“架空”,也会造成精神痛苦。
未经通知直接解约,甚至是外籍教练签证到期前三天才正式收到解约通知,在足球领域是很难被原谅的做法。一旦有这类情形,与教练、球员和平解约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如果被诉至FIFA、CAS,此类案情会给予裁判者非常糟糕的第一印象,无论怎样从法律层面辩驳,胜诉几率都非常渺茫。
从俱乐部和球员教练双方的利益考虑,建议俱乐部遵循互相尊重的大原则,以和解方式与相关人士协商解约,并支付其能接受的经济补偿,寻求谅解。协商解约支出的成本远远低于最后被FIFA、CAS判罚的成本,且能节省不菲的诉讼支出、律师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