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2400万元失而复得

作者: 叶银河 曾丽荣

福建省厦门卓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是一个规模不小的公司。卓越公司有三名股东,分别是苏勇、陈力、张大,但公司业务都是法定代表人苏勇在做,陈力和张大并没有参与日常的经营和管理。2021年,卓越公司被吕强起诉要求偿还2400万元及利息,且已被法院划扣了股票变现款2140余万元。陈力和张大觉得公司近几年也没什么像样的业务,突然出现这么大一笔借款,这其中恐怕是有什么问题。

突然冒出的2400万元债务

苏勇与陈力、张大三人是高中同学,三人的关系一直都很好,陈力和张大对苏勇有充分的信任,便将卓越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全权交给了苏勇。然而公司从2018年开始走下坡路,业务量极少,三人的关系逐渐疏远甚至走上破裂。

2021年,吕强将苏勇、卓越公司诉至福建省南安市法院,诉称苏勇、卓越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先后请求其代为向泉州金辉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吴刚等人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400万元,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确认书》,现约定到期,苏勇、卓越公司仍未向吕强支付此代偿款。吕强的诉请很快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发后,金辉公司、卓越公司先后向南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双方一致认为,苏勇和吕强两人系恶意串通,共同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致使卓越公司承担巨额债务,严重侵犯了卓越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南安市检察院受理后,经初步审查,决定并案审理。

发现诸多可疑之处

南安市检察院立即开展调查核实作工,调阅法院卷宗,发现此案与其他各地多个案件相关。办案人员分别向泉州、南安、厦门、海南等多地法院调阅与此案相关的11件民事审判、执行案件卷宗,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卓越公司其他股东、出纳等相关证人10余人次,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我们深入调查发现,苏勇和吕强并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两人是通过吕强的姐姐吕芳认识的,且苏勇与吕芳系情人关系。”办案检察官说道,“此外,厦门卓越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是吕芳名下的两家公司,虽然以上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卓越公司不同,出于对商标权的保护,卓越公司一般会有异议,但卓越公司主要经营者苏勇却对吕芳名下两家公司使用‘卓越’名称无异议,甚至吕芳名下的这两家公司可以在苏勇的卓越公司所有的场地免租金办公。由此可初步确认,苏勇与吕芳、吕强之间的关系是异常密切的。”

紧接着,办案检察官确认该案所涉《债权债务确认书》中吕强代偿的款项,也就是苏勇向金辉公司等借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经多方询问,该借款是苏勇以个人的名义借的,用于海南海口建材市场的投资,实际上与卓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办案检察官调查查明,陈力和张大没有参与卓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卓越公司的公章一直是由苏勇保管和实际控制的。苏勇未经公司股东决议就擅自在《债权债务确认书》上加盖公章,无疑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办案人员还审查了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录音资料等证据,查明卓越公司所持有期货股票的销售款及其资金去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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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勇在隐瞒了其他两名股东张大、陈力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公司持有的期货股票1100余万股、销售款共计2.5亿余元,这也是三人信任破裂的重大原因之一,且苏勇将其中大量金额转入吕强和吕芳控股的公司。”办案检察官说道。

经过调取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银行流水,追根溯源、逐一比对,全面查询案涉款项流转情况,办案检察官查明苏勇与吕强、吕芳有着密切的资金来往,吕强代还的多笔款项,实际为卓越公司销售股票所得款。因此,苏勇将大量金额转入吕强和吕芳名下的公司,并非仅仅如苏勇所说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比如卓越公司先后将股票销售款中的3026万元、1100万元转账到吕强实控公司,该公司又先后转账2010万余元、760万元到吕强名下银行账户,吕强再转账给吴刚等人名下银行卡。

“与此类似的是,2020年1月6日吕强代还的240万元,吕强称其资金来源系其个人合法经营所得,但经核实发现这240万元实为苏勇向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借款项,该笔借款被苏勇指定转入吕强账户,随即再转至金辉公司。苏勇不直接亲自偿还借款,而是多了吕强这么一个中间人,这是一个十分反常的现象。”办案检察官说道。

因此,办案检察官认为,吕强、苏勇之间的部分借贷关系的依据与查明事实不符,且吕强向原审法庭的陈述与客观证据不符。现有新的证据足以证实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依法应当再审。

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经大量调查核实之后,2022年12月,南安市检察院向南安市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南安市检察院与南安市法院充分沟通,暂停发放执行款。同时,将此案中当事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给南安市公安局,南安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南安市法院裁定对该案启动再审后,历经2次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研究、4次开庭后,于2024年7月予以改判,依法撤销了原审民事判决,卓越公司免去2400万元的赔偿责任。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再审判决有效维护了卓越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部分民营企业自身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常见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或利用其身份以及对公司公章使用的便利,以公司名义对其个人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案中吕强与卓越公司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苏勇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对公章的实际控制,伪造合同,利用虚假走账骗取法院生效判决书,将苏勇个人债务转嫁到公司,金额高达2400万元,导致卓越公司从一个3A级公司变为失信被执行人。”办案检察官说道。

办案检察官认为,涉企虚假诉讼不仅侵犯涉案企业、其他股东及案外人等合法权益,而且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但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如此案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真假并存,只提供对其有利的转账凭证,未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伪造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极易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并全面审查,综合运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调取相关审判、执行案卷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等材料,查阅专项审计报告等调查措施,依法履职,解开虚假诉讼的“神秘面纱”,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虚假诉讼相关判决,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有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文中涉案人员、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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