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伪造了她的签名
作者: 张鲁佳 王晴2024年10月28日上午,我在办公室像往常一样审查案卷材料,突然接到了当事人李晓英的电话,她再三向我表达了谢意,告诉我现在找了份卖早餐的工作,每个月加退休工资有6000多元,儿子病情也得到了控制。听了她的一番话,我感到无比欣慰,感到自己从事的工作非常有价值。
2023年2月,我接到了本院(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来的一起民事申请监督案。当事人李晓英因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一审再审后,仍然不服法院判决,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我当即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次日通知李晓英到检察机关做份详细询问笔录。当时春节长假刚过,人们还沉浸在过年的喜悦中,李晓英却满面愁容地出现在我面前。她一见到我,就急切地说:“检察官,我已经走投无路了,请您一定要为我主持公道啊!”我给她倒了杯热茶,让她慢慢说出原委。
丈夫假冒妻子之名变更房产权属
年近六旬的李晓英退休前在常州市一家超市工作,和丈夫吴良根婚后育有一子吴兵,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两居室,婚姻本美满幸福。但是婚后没多久,吴良根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双方渐生嫌隙。李晓英提出离婚,但吴良根一直离家在外,拒不露面,并拿走了房产证。
2007年2月,李晓英再次向吴良根提出离婚,这次吴良根同意到民政局签字离婚,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年满18周岁时,双方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儿子。2008年10月,吴兵年满18岁,李晓英准备给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到房管局咨询有关事宜,发现她和吴良根名下的这套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变成了按份共有,她只持有40%的份额!
2010年1月,李晓英将房管局告到了法院,诉请撤销房屋按份共有登记。房管局出具了李晓英的签名,辩称2006年11月吴良根、李晓英夫妻双方到现场签名同意变更。经鉴定,这份变更登记书上签名并非李晓英本人所签,而是吴良根找人假冒李晓英签的,至房管局将房屋所有权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吴良根占60%的所有权,李晓英占40%。当时房管局进行了书面审查,但吴良根通过伪造李晓英签名,导致该局作出了变更登记。法院受理这起行政诉讼案后,以吴良根实施欺诈为由于2010年5月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
妻子唯一房产被法院查封
打官司时,李晓英发现这套房屋上竟然还有某银行的贷款抵押,于是她找到某银行查询,发现吴良根在房屋变更登记作出一个月后,于2006年12月又假冒自己名义,以购房为名,到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及担保合同》,借贷12万元,并将二人共有房屋作了抵押担保。李晓英向银行发函告知吴良根假冒自己名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及贷款情况,要求作废贷款合同,但某银行一直没有答复。李晓英也一直未放在心上。
离婚后,李晓英一人抚养儿子。不幸的是,2014年,儿子吴兵查出患有白血病,需要大笔费用进行治疗,且要终身服药。
李晓英自觉年纪已大,想早点将房屋过户给儿子。2021年11月,李晓英想再次起诉吴良根办理产权过户,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时发现这套房子竟被法院查封了。心急如焚的李晓英赶至法院询问情况,才得知早在2013年11月,某银行因吴良根、李晓英拖欠贷款长期不归还,将二人诉至法院。2014年3月,吴良根、李晓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以缺席判决吴良根、李晓英向某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万元,某银行有权以他们的房屋变价款优先受偿。2015年7月,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被法院查封。

李晓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021年12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和吴良根一起向某银行贷款,李晓英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某银行《个人消费及担保合同》上的借款人、抵押人处的“李晓英”的签名都不是李晓英本人所签。
2022年5月,法院认为,虽然鉴定书可以证明借款是吴良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借款时间发生在2006年12月,也就是在吴良根、李晓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当时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裁定驳回李晓英再审申请。
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破局关键
2023年2月,李晓英听说检察机关有权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监督,于是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了我院申请监督。
我院受理此案后,我作为承办人初步审查认为,本案借贷发生时间与吴良根、李晓英离婚时间相隔很近,结合吴良根向银行借款前就曾假冒李晓英名义骗取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等情况,吴良根假冒李晓英名义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消费及担保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因该案借款时间历时长久,涉及2018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之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问题,较为复杂,在常州市检察院指导下,围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核心问题,我和同事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我和助理先后赶至李晓英所住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某银行等地展开调查。通过调取原审法院卷宗材料、走访询问社区工作人员、查询某银行流水等工作,发现吴良根、李晓英当时没有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需求,吴良根提供给某银行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伪造的。吴良根向银行借的12万元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吴兵医疗费均是李晓英一人承担。现在李晓英已退休,母子生活非常困难,借款本息及迟延履行金达25万元,一旦强制执行,将对李晓英现有家庭生活及吴兵的疾病治疗造成更多困难。
我认为,2018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司法解释修改之前,债务发生时间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应当结合债务发生的背景、夫妻双方的意思、款项的实际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此案中,吴良根骗取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假冒配偶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贷前审核义务履行不到位,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合同对李晓英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4月,天宁区检察院依法提请常州市检察院抗诉。2023年7月,常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3月,法院裁定驳回某银行起诉。办案期间,考虑到李晓英生活确实困难无助,我为其依法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得知改判结果后,李晓英握着我的手,一再感谢我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希望和暖意。
通过本案办理,我深刻体会到,作为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如果只是就案办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就得不到充分保障,只有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才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口述者系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