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以止,化成天下

作者: 沈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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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作为人文社科领域最重要的范畴(无须“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文化是一个社会(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凝固而成的遗存,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甚至固化的特点(这也是文化的力量所在,它通过价值导引、社会整合和规范供给而使社会变得有序化)。但是文化也并非一成不变,在历史发展进程面临(重大)转折和挑战时,文化(或被动或主动)也需要做出调整变革,以回应时代的问题。

在进入新时代的当下中国,习近平文化思想应运而生。舆论认为,习近平文化思想是执政党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持续推进理论创新进程中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时代制高点,察世之变,审时度势,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所作的战略思考和擘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文化的现代化不只是其当然之义,更是其精神内核。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提出,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了最为重要的内核和灵魂。

文化是什么

文化是一个指涉极其广泛的概念,几乎一切社会存在都可以纳入“文化”的范畴。托马斯·索维尔认为,文化不是博物馆藏品,而是日常生活中运作着、发生着的体系。梁漱溟说,文化,乃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多数人认为,文化就是人类的一种“生活方式”。然而“生活”有简单和复杂之别,不能否认,动物也是有其“生活方式”的。因此建构在生活方式意义上的“文化”太过形而下了,这无论对人类的智识还是文化的价值都是一种低估。

人类不同于动物的特殊之处在于,他并不仅仅满足于生存,仅仅关注形而下的器物(现象)世界,而是更加关注形而上的理念(精神)世界,从后者之中寻求、发现生活的目的、价值、意义,并借此改造、重塑自己的生活。按照以色列知名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在《人类简史》中所作的一种新的历史叙事,250万年前,从东非走出的智人(现代人类的始祖)最初只是一种边缘、弱小的生物,靠采集植物、捕食昆虫等为生,经常受到其他体格更强壮的人类或肉食动物的袭扰。直到大约7万年前,人类日益进化的大脑获得了一种虚构、想象的能力,虚构出一些超现实的东西(国家、宗教、神明、道德等)并赋予其意义,同时学会了“八卦”,用虚构的故事来说服同类相信和接受故事的“意义”,从而使智人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紧密的团结和合作。智人正是依靠这种独特的能力,打败了其他体格更强壮的人类种属(如尼安德特人等),最终从动物界胜出,并站在了食物链顶端。如果尤瓦尔的历史叙事是对的,其说明的一个道理就是,人类正是靠自身的文化创造能力才走出丛林,并一路高歌猛进,创造出日益发达的现代文明。由此可知,文化对人类的生存、发展而言何等重要。

人类学家认为,人是一种意义的动物,除了满足自己肉身的生存需要外,他总是要不停地追问宇宙、自然的意义、包括人类自身在内的生命存在的意义,以及生命价值(自由、幸福等)的提升,从而创造出繁复的、多样化的文化形式。在这方面,克利福德·格尔茨作过很充分的阐述:(文化)是指由历史传递的、体现在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patterns of meaning),它是由各种象征性形式表达的概念系统,人们借助这些系统来交流、维持并发展有关生活的知识以及对待生活的态度。和马克斯·韦伯一样,我(格尔茨)认为人是一种悬挂在由他自己织成的意义之网中的动物,而我所谓的文化就是这些意义之网。

文化之于法治的功能、意义

文化是一张大网,包摄万千,因此知识界似乎很难给文化的概念、本质、价值、功能以准确的阐释和定义。但从目的和功能指向来看,我们大致可以将“文化”切分为三个面向:求真、求善、求美。求真即面向宇宙、自然的探索及其获得的认知体系,由此而形成哲学和自然科学;求善即面向人类自身,试图通过道德、法律、制度、宗教等社会装置教化、劝导、规训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将其导向善的轨道,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公正、有序;求美即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创造,目的在于陶冶性情、升华思想、愉悦精神,使人类生活达致更高层次的自由和幸福。在以上三种文化创造活动中,求真、求美虽然也是非常复杂的智力创造活动,但由于其处理的对象、材料较为单一、确定,所以并不算特别困扰人类的难题。而求善,由于其处理的对象是有主观意志、有思想、有能动性的人,且涉及超大的群体规模、错综的人际互动和复杂的利益纠葛,故求善应该是困扰人类的最大难题。所以我们看到,数千年来,人类在科学、艺术方面取得了飞跃式发展,但是,相对而言,在道德伦理方面却无显著进步。

求善,转换成学术话语就是社会控制和治理。迄今为止,人类所能找到的社会控制(治理)的方法或工具主要有以下四种:习俗、道德、法律、宗教。习俗一般只在小型的熟人社群中才会起作用;道德是一种非中心化的机制,其对人类行为的约束力是软性的、不确定的;宗教涉及超自然的世界观,一般很难为世俗人群所理解和接受。因此,现代社会,唯一较为直接有效的社会控制(治理)手段就是法律。在人类社会发展演进历程中,从工具意义的法制(视法律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到奉法至上的法治(法律的统治),法律的作用日益凸显,以至于现代国家普遍建构起了一个包含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环节在内的日益宏大、蔚为壮观的法治体系,法律的触角几乎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从人类学视角看,通过法律实行社会治理,以实现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这在人类社会各民族(种族)文明初生阶段都是一种普遍的认知和实践,即人类很早就认识到规则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中,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价值内涵、地位、功能以及运作机制是差异纷呈的,因此其社会治理的功效也相差甚巨。即使历史演进到今天,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法律也日趋全球化,不同法系之间互相借鉴,尤其是法治后进国家学习、借鉴乃至移植法治先进国家的法治模式,然而不同国家的法治形态、法治功效仍然差异殊甚。如何解释这种差异,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转换一下问题的表达:法治何以可能,法治的实现有无一种规律性的路径?求解这一问题,显然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法治并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并非只要有立法机关及其制定的系列法律规则,有执法和司法机关,就万事俱备,因为显而易见,并非有法律就有法治。在究竟的意义上,法治是一个文化现象(区别于人治),是社会文化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一个系统之所以成为“系统”,关键在于组成它的各子系统(乃至孙系统等)及其各种构件之间存在有机式关联和功能协同,每个子系统及构件不可能独立存在,独自发挥功能作用。历史经验证明,法治的创生、演进和发展是在一个更宏大的文化系统中进行的,也就是说法治离不开文化系统的支撑。西方法治的演进其实就例证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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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上说,法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隐性的)法律意识,即社会民众(执法、司法者亦在其中)对于法的一般认知和观念;二是(显性的)法律制度,即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立法及执法、司法制度(机制)。两者显然存在密切的联系,制度往往生长于社会观念的土壤中,由社会的基本共识所构成。但两者又存在一定的距离和紧张关系:正式法律认为“有罪”的行为,社会观念可能认为是理所应当或者值得宽恕的(如为报父仇而杀人者);反之,正式法律认为“无罪”的行为,社会观念却认为不可饶恕(如通奸)。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一个社会的法律意识(观念)是真正的“活的”法律,它影响(甚至左右)着正式法律制度的实行效果。一个适例是,尽管中国法律从纸面上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权,但是由于执法、司法者一度囿于一种滞后的观念(秩序高于权利、摆平重于公平),致使正当防卫制度曾在相当长时期处于休眠状态;同时也是由于法治发展带来的观念进步(法不应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制度于近年已被完全激活。由此可见,作为文化核心要素的观念的力量何其巨大。正是在此意义上,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如何被信仰?实际就是法律必须嵌入社会观念的深层结构中,才能得到切实的实行。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中华文明,在世界范围内可谓一种独特的存在,这不仅因其绵延五千余年而不绝如缕,更因其历经千磨万难而依然葆有盎然生机。在中华文明滔滔不绝的干流中,法制文明无疑是其最为重要的一脉支流,中华法系是世界各大法系之林中的重要一系,闪耀着独特的思想和智慧之光,与西方法系相映成趣。早在2300多年前战国时代魏国的李悝即编纂出《法经》六篇,据称这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秦统一六国后,秦帝国以《法经》为蓝本制定出《秦律》,而《秦律》则开历代中华帝国法制之先河。此外,公元前543年,郑国执政子产首次将国家法律——刑书铸之于鼎,立于王宫门口。这不只是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也是执政者向民众宣示“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承诺。《法经》与刑鼎代表了2000多年前中国法制文明所达到的高度,与同期的西方法制文明(如罗马法)相比,不遑多让。立法之外,先秦时期儒家、法家等代表人物就礼治、法治等法理学问题的思考和论辩,今天看来仍能感受到其深刻的启发性和洞察力,是中华法制文明中的重要思想遗产。汉代还产生了专注于法律解说和注释的“律学”,说明司法有朝着专业化、技术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公元7世纪的《唐律》及《唐律疏义》,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及司法日益走向精致,代表了中华法律文明的高峰。迄至于清,中华法系作为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结构、文化传统高度紧致地嵌合在一起,维系着社会的有序运转。

然而,历史演进到19世纪中叶,中华文明(包括法制文明)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一挑战完全不同于过去周边游牧民族带来的文化碰撞,而是来自一个完全陌生的、异质的文化(文明)的全方位冲击。西方列强挟坚船利炮洞穿了中国的大门,国家民族从此沦落到任人欺凌的地步,国势倾颓,民生凋敝。一开始,中国人只是觉得器物不如人,仍然自傲于我们的道德礼仪、典章制度。然而经过甲午海战的惨败、戊戌变法的流产、君主立宪的泡影,以及辛亥革命共和肇造后老旧帝国的依然故我,中国人方才明白,我们落后的不只是器物,还有制度、文化、精神,中华文明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存亡绝续的危机。为救国家于危难,解民生于倒悬,中国近代史上,各种文化思潮跌宕演进,由洋务而时务,由改良而革命,由立宪而共和,由中体西用而民主科学,由尊孔而反孔,由保守主义而激进主义,由资本主义而社会主义……自鸦片战争后百余年来,各种思想和社会实验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纷纷上演。究竟何种“药方”有效管用,不是一个理论和思辨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历史是最终的裁判者。经过各种思潮的激荡、竞争,历史最终选择了由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并由经典的社会主义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中华文明、中国国运重新走上了全面崛起和复兴的道路。

当下,中国人的最大愿景、最高目标就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现代化”体现的是面向未来的“时代之维”,意味着引领中国走在当今时代的最前沿;而“复兴”则意味着接续过去的“历史之维”,让中国重新站到如同历史上曾经达到的辉煌之巅。“现代化” 不只是经济的发达、物质的繁荣(这只是“现代化”的结果),更是制度的先进和文明,以及精神的蜕变和升华,而这一切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法治不仅以其理性、逻辑性、确定性而为社会治理提供一种工具理性,更以其包容性、公平性和正义性等价值理性而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和核心价值元素。

问题是,我们究竟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如何建设法治?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两对关系)需要辩证和澄清。

一是西方和东方。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形态和方法源自西方,且在其核心价值和本质内涵上已获得一种普世性共识(如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等),但是在终极意义上,法治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各国均基于自己独特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传统文化和习俗发展、演进出自己独有的法治模式,世界并不存在一种通行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模式。原因在于,法治终究是一种文化现象。虽然在具体的理念和制度上,不同法域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和移植,但是一种整体意义上的法治并不能从异域移植而来,而是必须内生于特定的文化土壤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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