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禁止,让“大灰狼”远离校园
作者: 郭洪平 黄莎
落实“从业禁止”,是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的“零容忍”。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到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从业禁止”。2022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则是对法律进一步落地落实给出的有力支撑
1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法院根据检察机关起诉,对被告人李某(小学教师)被控强制猥亵罪一案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是宁夏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判决终身禁业的首起案件。而在全国范围来讲,对教职人员作出“终身禁业”首起案例,就发生在2个半月之前。
2022年11月15日,是“从业禁止”制度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天。
严格落实“终身禁业”制度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该《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就在三部门《意见》正式实施当天,该规定便从纸面走入现实。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根据检察机关起诉,对一名多次故意猥亵未成年女童、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某培训机构教师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法庭对其宣告了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对教职人员作出“终身禁业”的全国首起案例立即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
法槌落下之时,有人感到惊讶:“处理这么重?”但更多的人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就应该这样!”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儿童保护智库专家李晓霞认为,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算是“好消息”,至少从预防的角度而言,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防止这类出现过问题的人员再次利用职务便利接触到孩子。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妇女儿童援助律师李莹表示,北京司法机关在《意见》实施当天即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王某作出“终身禁业”处罚就是很好的示例。
之后较短时间内,甘肃、江苏、黑龙江、辽宁、广西、安徽、河南、四川、山东、湖南、内蒙古、福建、江西、海南、山西、天津、浙江、宁夏等地,陆续宣告了本省(区、市)“终身禁业第一案”。
比如,2022年11月22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家教老师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并当庭宣判。李某是一名家教男老师,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在为10岁女孩小雨(化名)补课时,多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系《意见》出台后,成都市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再比如,2022年11月28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湖南省攸县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开庭并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意见》的规定,判决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法院查明,2021年上半年至2022年5月,攸县某中学教师周某某多次利用其教师身份,在办公室采取摸胸、搂抱等行为,猥亵、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其中多人未满十四周岁。2022年7月,周某某被抓获归案。该案是《意见》出台后,湖南省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
截至发稿时,《意见》出台将近4个月,全国至少有19个省份均宣告了一起或多起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终身禁业”。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可以看到,《意见》的出台,如同打开了一扇门,全国各地一系列司法实操紧随其后,纷纷落地。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心,也是对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贯彻。“作为特殊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优于刑法的一般保护,在适用法律明确性上,有了很大进步。”
专家表示,落实“从业禁止”,是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的“零容忍”。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到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从业禁止”。2022年11月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则是对法律进一步落地落实给出的有力支撑。“借助这次《意见》出台对以往制度落实中遇到的难点及瓶颈问题梳理思考,完善机制措施,使‘从业禁止’利剑的作用在保护未成年人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专家说。
一位律师表示,从早些年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情况的确不容忽视。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7917人,起诉涉嫌猥亵儿童犯罪7767人,起诉涉嫌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2167人。
“同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也处于较高水平。根据一项对2006年至2016年9070名性犯罪人员的再犯罪统计发现,10年中有1176人再次实施性犯罪,整体再犯率为12.8%,其中猥亵儿童的性犯罪再犯率为12.67%。”这位律师说。
李晓霞认为,对那些有过侵害未成年人记录的人来说,他们不一定能悔改得非常彻底,所以,进行“从业禁止”,的确可以预防这些人给孩子们带来的危害和影响。
划红线是为了树底线
“从业禁止”规定早已有之。最早见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新增第37条之一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一位律师说,此时的“从业禁止”还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制度,并非只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但“从业禁止”制度由此被迅速应用于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中,增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和实效。
2020年10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该法新增的第62条作出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同时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这意味着,法律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对未成年人密接行业人员的禁业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出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学校聘用人员再次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可以说,这是对未成年人密接行业人员禁业要求的又一次强化。
2022年,对未年人的保护继续加力。是年11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出台《意见》,对未成年人密接行业人员的禁业要求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协调了刑法第37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关系,明确了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由此,“终身禁业”这一震慑性规定也正式亮相。
专家指出,法律之雷霆不单单在于严惩,惩恶是为了扬善,划定警戒线的意义更在于弘扬正气。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从业禁止”开始,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到教育部出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及三部门新近联合出台《意见》,一条条法律红线的划定,搭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不仅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也在不断明确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底线,持续织密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网。
多办案体现制度震慑力
“从业禁止”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特定职业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防止该群体再次犯罪,从而达到保卫社会安宁的效果。
“但涉及未成年人,这项制度过去的适用仍存在不足的问题。”公益组织“女童保护”发起人孙雪梅说,过去,禁业制度主要是以刑法为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的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同时也规定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后来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订,新增第62条,明确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但在法律适用上仍不够明确。
比较明显的例子是,有的案子在处理时,直接适用了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是,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专家说,出现这种情况,多是因为对法律条款的认识不一。有的认为,有了教师法,就不再需要单独作出“从业禁止”了;也有的认为,二者并不冲突,可以互相补充。
法律从业人员李英峰曾撰文表示,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具有宽泛性,并非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的专门条款。涉及性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是一项系统工作,既涉及法院,也涉及教育、检察、卫生、人社劳动等部门,且“从业禁止”的启动前缀是“可以”,而非“应当”或“必须”,所以执行中缺乏强制性。
2022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召开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对此类现象有过回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37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是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是存在不同认识的,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因而引发社会议论。
这次《意见》规定,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依据不同法律条款,可作出差异化判决。比如,对于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特定犯罪的,明确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换言之,涉及未成年人问题的禁业期限,这次打破了原来三年至五年的局限,“终身禁业”情形今后将是一种常态。
研究人员表示,随着《意见》的落实,“从业禁止”的适用将更加充分。担负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法院、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多发现线索,多办理案件,持续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多办案和办有影响的案件,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带动作用,让制度的震慑力真正体现出来。
不让“大灰狼”隐瞒身份
实行“从业禁止”,就是要把“大灰狼”挡在校门外。不管刑法修正案(九),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所规定的禁业制度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不仅限制犯罪人员的再犯行为,而且也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警示。
“这次出台的《意见》,明显特点是把这方面的‘防火墙’加厚了。”北京一位检察官说,《意见》针对教育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判决结果的问题,在第5条明确规定: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在3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那么,实践中如何确保法院对从业禁止的判决落到实处,避免犯罪的教职人员隐瞒身份继续从事相关职业呢?《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