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铁检:对一起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案件依法抗诉
作者: 周刚 方艳近日,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一起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获上级法院支持,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加重刑罚三个月。该案是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首例认罪认罚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成功改判加刑的案件。
2021年6月初,王某使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帮助其朋友张某转账。在该银行卡被冻结后,又按照张某的要求新办了3张银行卡,并根据张某等人的指示,将多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上述银行卡的钱款通过手机银行以及王某本人的2个微信账号转至指定账户。经查,王某转移被害人被诈骗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因王某自侦查阶段以来均表示认罪认罚,该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某以具结意愿不真实、量刑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鉴于王某在认罪认罚后,推翻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指控,属于既不认罪也不认罚,原审对其从宽处理的基础已不存在,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近日,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改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自愿认罪认罚制度,本有利于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一审法院轻判,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地回归社会,但其如果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心存侥幸、不真诚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抗诉,打击犯罪分子的投机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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