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受何处分?
作者: 许然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家庭房产情况……日前,相关“双开”通报指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黑龙江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王一新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家庭房产情况,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而此前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书记、厅长韩向晖等人也被通报存在类似问题。
党章规定,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要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态度敷衍,或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最终受到严肃处理。
目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不按规定向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的行为作出详细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辨析及认定不同情形下的具体问题?在对这些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时,应注意把握好哪些原则?
违反这六类情形,或受处分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6类,其中1类体现在第八十条,5类体现在第八十一条。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也就是说,党员如果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会被视为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的行为,将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条例》第八十一条则规定了这5类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的情形。
在某县县委巡察办主任王伟看来,在上述六大情形中,需要注意区分的是“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与“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这两种情况。
“前者提到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是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规定。”王伟说,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从业、房产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不过有的领导干部为了逃避监督、敷衍应付选择瞒报漏报。对于隐瞒不报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王伟解释,后者提到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主要是指违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在执纪实践中,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本违纪行为是主观故意的,即明知应向组织请示报告,但故意不为,且违纪行为的情节较重。
此外,该条又要区别于《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即“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前者‘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后者是违反工作纪律。从内容看来,前者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指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某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雷羽指出,后者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内容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判定的时候,得根据实际情况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上级没有明确要求。”
雷羽表示,在执纪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或为谋取上级肯定,或为掩饰发生的问题,或为应付检查,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隐瞒真实情况,无中生有、移花接木。这些行为干扰了上级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相关人员将被严肃追责。

比如,为应付环保督察,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无中生有、移花接木。去年12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通报了新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福建省南安市在督察进驻前夕突击种植树木、铺设草皮。现场检查发现,修复工作极其敷衍,部分草皮已经枯死。最终当地有关部门受到严肃处理。
“不如实说明问题”如何认定与区分?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此外,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来处理。
在实践中,违反此类组织纪律的党员干部较为多见。比如,6月26日被公诉的辽宁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王山(正厅级),其通报称,王山串供并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记者在梳理这类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表现呈现出多样化。在面对组织函询时,一些党员干部要么认识不够、轻描淡写,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甚至答非所问,提供的说明材料不全面或质量不高,要么心怀侥幸、避重就轻,要么对抗组织审查,与相关关系人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组织谈话,它是用来处置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但认定此类违纪行为,需要主观客观相统一,兼顾纪法情理。”雷羽说,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较重”才可予以认定。
具体到办案中,如果只是对细节问题回忆不清楚,但不影响整体问题的交代,则一般不认定为情节较重。一般来说,“情节较重”包括行为人在多次谈话、函询中均回避问题,但是该问题在否认后经查实;行为人承认一部分,但否认一部分,否认的内容后经查证属实;行为人否认问题后仍不知悔改、重蹈覆辙等情形。
“如果行为人有主动交代问题的情形,就算后期查证不完全属实,也不认定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某县纪委监委办案人员金渝说。
值得注意的是,本项与《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类别有所区别。前者是违反组织纪律,后者是违反政治纪律。前者行为更为消极,对抗特征不明显。而后者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来看,对抗性更明显。“如果行为人既不如实说明问题,又有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那么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通常会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从重处理。”金渝说。
此外,在《条例》第八十一条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也有所区别,前者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当前,而后两者所发生的行为是在一段时间前,甚至可能因为年代久远难以被查证。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其中较多见的是不如实填报个人年龄。不如实填报个人年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篡改、伪造个人年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金渝举例,此前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某国企董事长为在职务晋升中获得年龄优势,两次提供虚假信息修改年龄,最后不仅本人受到处理,为其提供帮助的公安干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理。
而“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则更为严重。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金渝表示,在具体实践中,鉴定是否构成“严重错误”还要结合所犯错误时的历史背景、受处罚程度及主观恶性综合判断。(文中部分受访对象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