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检合作”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研究与实践:2013-2023

作者: 王浩明

摘要:“两法”修订背景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工作更受重视,发展迅速。近十年来,在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理论和政策的指导下,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的实践有了更深入的实质进展,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了司法专办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并重的新时代,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稳步推进,“团检合作”路径和机制也渐趋完善清晰。总结反思可知,在促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融合发力过程中,“团检合作”前景广阔,应该进一步健全完善合作的机制,创新扩展社会支持服务内容,提升社会支持服务质效,强化社会支持服务保障,并不断提升社会支持服务智能化水平。

关键词:团检合作;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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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基金:海南省教育厅第三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一本三脊四梁八柱’脊梁文化体系建设”(琼教思政〔2023〕11号)阶段性研究成果;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自媒体环境下总体国家安全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场景研究”(hnsz2024-43)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引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3年后的2024年5月30日,最高法赶在“六一”儿童节前夕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并于同天首次发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以能动履职促推“两法”落地落细和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构建更好的社会支持体系。

“两法”修订背景下,为了让涉罪未成年人不脱离社会、将来能正常回归社会,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在对其实施特殊司法保护之余,专业的社会力量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显得越来越重要。共青团作为群团组织,具有凝聚各方力量、广泛链接资源的功能,理应依托“预青”专项组和“未保”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推进“团检合作”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前,很多国家已经系统形成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理论,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权利理论、司法保护理论、社会支持理论等。在此基础上,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的实践也得到了更深入、全面的解释和总结。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和业界人员围绕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和涉罪未成年人“去标签”的路径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研究,多维度反复强调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诸多意见建议,总体而言,对于该主题的认识和行动取向还是比较统一的。

关于司法制度完善,黄维智(2021)提出,构建多元化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通过司法支持平台、社会力量支持平台等多方面努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他认为,司法系统需要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建生活信心,回归正常社会轨道。许晓童和张清(2021)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认知不足、缺乏周期性评估等问题。两人建议,建立合作治理机制和动态学习机制,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只有通过持续的政策评估和改进,才能真正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关于司法社会工作。张善根(2021)在《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及其范畴——以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中心》中提到,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对社会工作而言是工作领域的拓展,对司法而言则是国家司法权社会化的表征。他指出,司法社会工作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提供了新的渠道,拓展了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功能。同时,通过在司法中注入新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化的司法方式,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人本主义精神。

关于社会支持体系的具体构建,席小华(2021)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提出以儿童福利、社会服务和契合性发展为基本理念,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他指出,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起到关键作用,能够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包括心理辅导、家庭治疗和社会融入等。李慧织和储昭节(2021)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指出,当前社会帮教工作面临着社会力量缺失、帮教主体各自为政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少年司法制度功能的发挥。为解决这些问题,他们建议更新少年司法理念,强化国家责任,引进社会力量,推进社会帮教工作的社会化、科学化、平等化,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障社会公正和谐。

关于观护基地的作用,宋英辉、上官春光和王贞会(2021)在《涉罪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支持体系实证研究》中提到,观护基地在减少审前羁押、刑罚宽缓化、帮助复归社会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他们认为,观护基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适用非羁押措施的保证条件,协助对其进行监管并提供一定社会服务,以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促其顺利复归社会。调查显示,观护基地的实践不仅在减少羁押率方面取得成效,还改变了办案人员的观念和认识。

关于犯罪记录的影响和去标签化的路径,黄明儒、张继(2022)在《涉罪未成年人救赎之路探究——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为切入点》指出,学界对犯罪记录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最大障碍并无疑问,但对其是否应当被消灭则存在较大争议。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仅影响其个人的未来发展,还会对其家庭、学校和社会活动产生连锁反应。犯罪记录会导致未成年人在就业、教育、社会交往等方面遭遇歧视和排斥,形成“标签效应”,进一步阻碍其回归社会的努力。去标签化与再社会化成为涉罪未成年人最有效的救赎路径:规范性路径以构建犯罪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为主、设定未成年人期待隐私权保护为辅展开;非规范性路径由家庭治疗、学校教化以及社区矫正“三位一体”构成,两种路径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能更好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方面起步较早,已经构建起比较成熟的支持体系和工作机制,国内部分学者和业界人员在对外考察交流和实践经验总结中对此有明显体会和深刻总结,所以国外研究现状部分是基于这些总结的二次梳理。

关于青少年帮教模式,沈纪(2021)总结了国外的三大帮教模式:强政府部门干预模式、社会组织作为核心力量模式以及政府与社会协力模式。他认为,这些模式各有优劣,但都强调了社会力量在帮教过程中的重要性。强政府部门干预模式依赖于政府的强力介入和资源配置,适用于资源丰富且政府管理能力强的国家;社会组织作为核心力量模式则强调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和灵活性,能够提供更具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政府与社会协力模式则结合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优势,通过合作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关于美国和加拿大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解读,彭东和张寒玉(2021)通过对美国和加拿大的考察,指出这些国家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上具有较为完备的体系和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自1899年伊利诺伊州出台《少年法院法》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加拿大则通过社区矫正和多元化的司法措施,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再社会化。两人认为,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构建多元化帮教模式和完善法律体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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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国内研究普遍认为,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和司法社会工作的完善是解决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问题的关键。国外研究则更注重社会力量在帮教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多元化的帮教模式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结合两者的研究,可以看出,单一的司法措施难以全面解决涉罪未成年人的问题,需要多方协作,共同构建一个综合性的支持体系。同时,去标签化工作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保障,还需要社会层面的支持和家庭、学校的共同努力。

三、“团检合作”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十年实践

(一)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013年起,我国开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一项特别的诉讼制度,也是最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办案程序,对于依法及时分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意义重大。通过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并全程监督考察,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及社会力量提升精准帮教实效,超过97%的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走上正途。可见,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为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发挥了重要作用。统计显示,当前全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人数逐年快速上升,较制度开始适用的2013年已增加3倍以上。

(二)进入司法专办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并重的新时代

过去,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不尽健全,社会支持体系的资源配置方式、运行模式也不够科学高效,具体表现为:社会支持的资源不足、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社会认知度与参与度不高。为此,2018年,我国召开了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全体会议,会议引人注目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最高检、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明确了“团检合作”的形式、内容和配套保障,此举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进入了未成年人司法专办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并重的新时代,国家将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群团改革有机结合,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2023年,团中央、民政部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我国社会工作服务业第二项、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第一项国家标准——《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服务规范》,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

(三)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稳步推进

最高检和团中央于2018年签署合作协议后,马上开展了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启3个轮次的试点工作,每轮试点为一年。目前已开展两轮,2019年首轮在40个地区试点,2021年第二轮在80个地区试点。从最高检通报的建设情况来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工作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示范建设期间,已累计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帮教服务8.5万人次,覆盖88.65%的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累计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救助服务3万余人次,覆盖51.23%的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为4.7%,低于近五年来未成年人再犯率1.2个百分点;各示范单位引入社会力量提供专业服务,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项目的社会组织支持率达到100%;累计召集了2.6万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投入专业服务、资源联络、组织管理等工作。五年来,全国试点工作平稳推进,积累了诸多宝贵实践经验,2019年最高检发布了10个建设工作典型案(事)例,2023年又发布了另一批6个建设工作典型案(事)例。

(四)“团检合作”路径和机制渐趋完善清晰

十年来,尤其是在“两法”修订背景下,通过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试点、出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服务工作规范》等工作,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团建合作”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和机制逐步完善和清晰,形成了明确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流程(见下图),合作的具体形式与内容愈加丰富,各级团组织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以参与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更好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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