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作者: 何军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也称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的权益冲突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288条和第289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智能门锁引发的侵权纠纷

李某与王某为邻居,两家大门正对,两门相距约2.3米。不久前,王某将自家门锁更换为智能门锁,该锁内置摄像头和存储设备,通过电子显示屏,王某可以看到李某家大门的上半部分。李某觉得自己及家人出入的相关信息可能被王某安装的智能门锁的摄像头摄录留存,这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于是要求王某拆除智能门锁。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拆除智能门锁的监控摄像设备、删除设备内存储的涉及李某及家人的影像信息、停止侵权并道歉。

一般而言,依法合理使用智能门锁是使用人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现在的智能门锁有着越来越多的功能,人脸识别、远程可视猫眼、实时监控、抓拍存储等层出不穷,而且常以超远距离感应、高清摄像监控、广角镜头观察为卖点。智能门锁虽然主打安防功能,有时却发挥了远程监控和拍摄的作用。这种智能门锁是否会对个人隐私造成侵犯,是否超出了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范畴,邻居是否可以提起相应诉讼,如何合理使用智能门锁从而避免发生纠纷……这些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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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经现场勘验,发现王某安装的智能门锁有抓拍功能和人体感应功能。

先来说说智能门锁的抓拍功能。首先,该功能是在人体感应功能关闭的情况下,遇到有人恶意触碰门锁、故意毁坏门锁后才启动的。李某及家人日常进出家门、乘坐电梯、上下楼梯等活动是不会被摄像头抓拍的。

其次,智能门锁拍摄的画面主要是开锁人的头像,且需要开锁人触碰到门锁才会引发摄像头抓拍。从画面角度看,画面拍到的是李某家大门的上半部分,并不会拍到李某家里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构成对李某隐私权的侵犯。

再次,智能门锁抓拍功能主要是防止有人恶意开启或破坏门锁,抓拍前会有监控提示音,警示、劝阻人员停止企图进入室内或破坏门锁的行为,抓拍留存的图片主要是留存开锁人信息,为后续业主维护个人权益提供线索。该功能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御,而非图像采集,更不是恶意收集他人隐私。

再来说说智能门锁的人体感应功能。首先,根据法院现场勘查,王某家智能门锁的有效感应距离是0.5米左右。在人体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李某及家人进出家门确实可能触发王某家智能门锁的人体感应功能,引起智能门锁进入开锁比对程序、记录开锁时间。而对于李某及家人来说,出入家门信息属于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个人隐私。

其次,智能门锁的人体感应功能也让李某及家人感到不安。因为一旦触发人体感应模式,智能门锁的拍摄功能也就被激活,摄像头灯光会亮起,摄像机开始拍摄……这一切都让李某及家人感觉自己被随时监控着,内心十分不安。

也就是说,在智能门锁人体感应功能关闭的状态下,智能门锁并不会主动开启抓拍功能、进入开锁比对程序,如此便不会侵害李某及家人的隐私权。虽然王某安装和使用智能门锁是为了自家住宅安全和使用便利,但隐私权保护事关个人尊严、满足感和安全感,从相邻容忍的必要范畴及“较大利益”原则可知,如无紧迫性和必要性需求,法律保护的优先性应倾向对相邻人隐私权的保障。最终,法院判令王某关闭智能门锁人体感应功能,且不得擅自开启该功能,否则可能构成对李某隐私权的侵害。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其核心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是自然人不便或不愿为人知晓的个人领域。很多智能门锁虽然摄录范围为公共区域,但这些区域也包括居民进出住宅的信息、私人的生活习惯等,会对居民的心理自由造成一定束缚,从而影响私人生活安宁。

目前,我国智能门锁的相关行业标准主要关注锁具的防护安全性,暂未细化到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要求,所以笔者建议,有安装需求的消费者最好事先与邻居沟通协调,降低邻居不适感;同时结合相邻方的位置关系、拍摄范围、摄录功能触发条件等进行安装。

另外,智能门锁生产商可以做一些功能上的减法,既保障业主安全,又避免对相邻方造成困扰或妨害。销售人员也应该做到风险告知,提示购买者合理选购,避免使用时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

常见相邻关系纠纷

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远不止前文所述案例,常见的还有以下这些。

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没有其他通道而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也被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流水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相邻一方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设施时,不得使自己屋檐的滴水直接注于相邻人的建筑物上。

因环境保护关系产生的纠纷

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声、震动等妨碍相邻人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而不听劝阻的,或者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化粪池、污水池、牲畜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垃圾等时,应该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上述环境保护义务和相邻关系人,相邻权人除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外,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

相邻管线安设产生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铺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时,他方应当配合或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当选择危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安设,对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且应于事后清理现场。

相邻房屋排烟设施安设产生的纠纷

安装烟囱、抽油烟机等排烟设施时,应注意与相邻房屋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让排出的烟雾熏到相邻房屋,影响相邻房屋的外观及相邻人的生产生活。

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

在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时,应与相邻建筑物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相邻人的采光。相邻一方在其建筑物一侧种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距离,以免影响相邻人房屋和植物的采光。

邻里相处,以和为贵。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理性维权。

【责任编辑】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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