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护“薪”保障所得

作者: 何军

在我国,建筑、制造、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有着数量庞大的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他们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受到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各种形式和多层级的承包变化多样,农民工流动性强、受教育程度低,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等影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确定清偿责任主体。这时,农民工到底应该找谁赔偿呢?他们维权的常见途径和方法又有哪些呢?

农民工遭遇工伤找谁赔

2019年12月,某信息公司将某项目安装集成及运维服务发包给某物联网公司。随后,该物联网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某迪公司,某迪公司将相关项目分包给某计算机公司,某计算机公司又将其中的视频支架安装服务项目发包给鑫某发公司。尹某借用鑫某发公司的名义将该项目发包给何某,双方口头约定以单价60元的标准计算视频支架安装费。何某召集周某、周华某参与视频支架安装,并告知其安装单价为30元。2021年9月,周某站在人字梯上安装视频支架时,由于失去平衡而摔倒。经鉴定,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各方因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发生争议,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无奈,周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调查,尹某、董某、宁某三人为合伙关系,尹某负责执行日常合伙事务,所得收益三人平分。何某以安装单价60元的标准从尹某处承接安装工程后,雇佣周某参与安装施工,周某接受何某的管理、约束,按其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施工图纸进行工作,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周某与何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何某明知高空作业存在一定风险,但未对现场安全施工尽到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这是致其摔伤的原因之一,周某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尹某明知何某不具备相应的劳务施工资质,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何某,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尹某系合伙事务执行人,故该过错应当由尹某、董某、宁某承担连带责任。虽然鑫某发公司并未投入任何资金,亦未获取任何利润,但公司明知尹某、董某、宁某无相应施工资质,仍允许其无偿借用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应对三人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某信息公司、物联网公司、某迪公司、某计算机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履行能力、获利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周某的损失由何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由尹某、董某、宁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鑫某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周某自负。

本案不仅涉及工程多次分包,还涉及合伙事务、劳务关系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等多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典型性。在建筑行业中,工头往往在工地临时雇佣农民工施工,用工存在临时性、短期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农民工受到人身损害后如何进行救济,既关系到农民工的基本权利保障,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一方面,相关从业人员应加强购买人身意外商业保险的意识;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打击无劳务施工资质的公司承包项目、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给他人承包项目、违法分包等情况的力度。只有从源头上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施工,才能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以法之名 为民护薪

陈某等70名农民工系某电机公司员工,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员工工资长期不能正常发放。2022年1月,陈某等人无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调解,某电机公司同意在当年6月前付清所欠工资。但6月后,公司仍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陈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面对70名农民工的“血汗钱”,承办人深感责任重大。为让农民工的胜诉权益及时得到兑现,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第一时间查控公司账户。经核查,该电机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目前债务,但公司有闲置机械设备。如果强硬处置这些设备,容易激化矛盾,势必拉长执行周期;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又难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经认真研究,法院执行局启动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决定在最大限度减轻执行对企业的影响和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之间选择最佳平衡点。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机械设备采取查封措施;另一方面,安排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公司,耐心劝说公司负责人尊重法律文书,换位思考、理解农民工的急切心情,想方设法化解矛盾。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公司限期变卖部分机械设备用于支付陈某等人的欠薪,陈某等人也自愿放弃部分工资以获得尽快偿付。很快,公司与案外人达成买卖协议,由法院将货款按比例分配给了陈某等人。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农民工“讨薪”,一头连着民生大计,一头连着营商环境。该案不仅从根本上化解了农民工的“心结”,还给企业争取了缓冲时间,让困难企业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得以喘息,实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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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打造支付“绿色通道”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做了规定。

为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机制,让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守护神,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该做到: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权益保护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权途径。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

政府应当不断完善农民工工资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通过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失信企业名单制度等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

政府应当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不敢欠”的震慑。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及时处理农民工遭遇的不公平待遇,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能够及时足额发放。

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和劳动保障问题。

【责任编辑】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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