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抚养义务后 子女能否主张调整抚养费
作者: 何军子女归父母一方抚养后,子女是否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调整抚养费呢?这是一个涉及婚姻家庭法律、子女权益保障以及父母责任的重要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分析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先明确抚养权和抚养费这两个核心概念,了解抚养约定的法律效力基础和约定的有效性。
抚养权 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照顾与养育的权利和义务。在父母离婚或分居等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可能由一方单独行使,也可能双方共同行使但由一方主要负责。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确保子女的生活水平不会因父母关系的改变而大幅下降。如无另外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双方需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约定的法律效力基础 一般情况下,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父母会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约定的有效性 法律在保障协议自由的同时,也设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以防止协议内容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限制性条件通常为:1.公平性原则,即协议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一方不能过分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尤其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当确保子女的最佳权益;2.真实性原则,即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可行性原则,即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4.变更可能性,即协议并非一成不变,当发生重大变故,如抚养方经济能力急剧下降或子女需求显著增加时,子女或抚养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调整抚养费金额或变更抚养权。
子女能向非直接抚养方主张调整抚养费吗
在父母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情况下,子女是否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调整抚养费呢?
2008年,李明与王燕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同居后,王燕怀孕了。但好景不长,王燕怀孕期间,李明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得知王燕欲终止妊娠后,李明及其父母再三劝说,并向李燕保证,孩子以后由李明及其父母抚养,她无需承担抚养费。
没有了独自抚养孩子的后顾之忧,王燕最终决定生下孩子,并为其取名李小华。李小华自出生后就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他先在乡镇上小学,后到县城上中学。这期间,王燕偶尔会去看望李小华,并给他买些生活和学习用品。后来,王燕与另一位男士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几年后,两人离婚,两个孩子均由男方抚养。
出狱后的李明也经历了结婚、生子、离婚,孩子由李明抚养。几年来,李明和他人合伙经营面馆,但生意时好时坏,收入一直不稳定;父母年岁已高且疾病缠身;加之李小华到县城上中学后,各项开支逐渐增加……这些都让李明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李小华也因此对母亲王燕充满了怨恨。
2023年4月,李小华将王燕告到法院,李明作为李小华的法定代理人一起参与了诉讼。李小华提出如下要求:王燕需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7万余元(按照每月500元计算);王燕需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小华年满18周岁;对于今后李小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王燕需承担一半。对此,王燕满腹委屈:“我给李小华买电脑、交学费,对他也十分关心。当初,李明及其父母承诺不需要我承担抚养费,孩子由他们抚养,现在怎么又来找我要钱呢?”对于王燕的陈述,李明辩称:“当初约定孩子不需要王燕管,是指孩子由我父母带,不需要王燕照料,并不是指王燕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现在我的经济压力很大,个人已经无力承担李小华的全部开支。”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针锋相对,互不退让。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能调解成功。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明和王燕对李小华的抚养费支付是否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王燕是否应该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李明和王燕互相认可关于李小华抚养的口头协议,该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李小华已由李明及其父母抚养至十多岁,作为直接抚养方,过去多年,李明及家人的抚养能力能够保障李小华成长所需费用,故该协议被法院认定合法有效。
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费的分配方案一般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及个人意愿、子女实际需求等多种因素,经综合考量后确定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指数的波动、子女成长需求和父母经济状况的变化,原来约定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可能无法单独确保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及医疗等必要开支,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赋予子女向非直接抚养方提出调整抚养费标准的合理请求。此举旨在体现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责任的共同承担,并贯彻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此案,自李明和王燕约定口头抚养协议至李小华提起诉讼,已过去十余年,社会环境和双方个人情况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出狱后的李明虽然经营着面馆,但收入相对不稳定,且需要抚养另一名子女;李明的父母年岁已高,抚养能力减弱;李小华进入县城就读初中后,生活与学习成本显著增加。这些都导致李明的经济负担较重。这时,由非直接抚养方王燕承担部分抚养费,不仅有助提升李小华的生活质量,而且有助增进母子感情。鉴于王燕的经济条件亦非十分宽裕,法院最终裁定王燕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李小华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李小华未来可能产生的教育费与医疗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可以凭正式发票由王燕承担一半;对于诉讼提起前已发生的抚养费,鉴于非李小华个人支出,其不具备相应主张权利,故法院未支持其要求王燕补付该部分费用的诉求。
非婚生子女的被抚养权利
虽然李小华是李明和王燕同居期间所育非婚生子女,但《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尽管李明和王燕曾就李小华的抚养问题达成口头协议,但该协议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排除李小华在特定情况下向王燕主张抚养费的权利。而且,即便李小华由李明一方直接抚养,王燕也不能完全免除抚养责任。
子女抚养费纠纷处理得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利于子女最佳权益的前提下,对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法院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做出最公正的裁定。
【责任编辑】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