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要迁怒于孩子

作者: 李玲玲

案例:

谭某性格暴躁,经常对两个未成年子女拳打脚踢。妻子李某与谭某选择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李某所有。谭某将离婚迁怒于孩子,经常闯入李某家中对两个孩子拳打脚踢。为了保护孩子,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解读:

首先,从法律责任的层面来看,家庭教育中,父母要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即使父母离婚,对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谭某不仅严重违背了这一基本义务,他的行为还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其次,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谭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其对子女的殴打和恐吓行为明显属于家庭暴力范畴,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鉴于此,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谭某对两个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谭某骚扰、跟踪、接触两个孩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案例: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杨某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将未成年孩子藏匿起来。每当孩子说想妈妈时,杨某就会严厉斥责他,并威胁打骂。周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杨某停止对孩子的家庭暴力行为。

律师解读:

首先,在离婚过程中,父母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为重,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而不是采取藏匿孩子这种极端的方式。其次,杨某对孩子进行恐吓,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从法律角度来看,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杨某不仅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反而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律规定: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一条: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四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四)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五)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李玲玲: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副主任,12348公益律师

编辑 乔可可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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