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掌掴违纪学生,是教育惩戒还是殴打学生?
作者: 洪祥中学生严重违纪,并对老师出言不逊,被老师当众打了耳光。事后,老师对该学生及其家长口头道歉,但该学生家长却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赔偿孩子精神损害抚慰金
学生参与约架被老师掌掴
许勤是江苏省徐州市某县中学初三的复读生,在校住宿。2022年6月18日至20日,是全县统一中考时间。18日下午考试完,许勤的同班同学与隔壁班的学生发生口角,双方相约于当晚在学校操场上一较高下。
当晚7时许,两个班共十几个学生聚集在操场。就在双方即将开打之际,许勤的班主任王燕和学校教务处副主任吴刚赶到了现场。吴刚问一名学生为什么约架,站在他附近的许勤脱口而出:“就你脸大!”说完,又嘟哝了几句。吴刚甩手打了许勤左脸几耳光。许勤躲闪时,被吴刚的右手触及颈部。
中考结束后,学校立即对那晚发生在操场上的事情进行调查。吴刚说,他和王燕老师赶到操场时,双方就快要动手了,他喝住双方后,许勤不仅对他言语挑衅,还使用了侮辱性语言,他就甩了许勤耳光,一方面想起到惩戒作用,另一方面也想压制其他参与者。事实上,许勤被惩戒后,在场学生都安静了。王燕及多名学生证实,两个班共十几个学生在操场约架,许勤摆出撑场子的架势,是事件的主要参与者。
学校领导批评了吴刚的冲动行为,吴刚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向许勤口头道歉。
然而,就在学校领导认为事件已经平息之际,许勤的父亲许大勇找到了学校,说吴刚当众殴打许勤,严重伤害了许勤的自尊心,给许勤带来了精神创伤,以致他在考场上发挥失常,中考成绩很不理想,学校必须给个说法。
吴刚在校长办公室向许大勇解释并道歉。许大勇坚持说许勤身心都受到了伤害,要求学校赔偿他2万元经济损失。校方拒绝了许大勇的赔偿要求。
2022年9月,许勤被当地某职业高中录取并入学就读。
许勤就读职高不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某中学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许大勇作为许勤的监护人,吴刚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庭上,许勤诉称,2022年6月18日晚,他到学校操场围观学生约架,被教务处副主任吴刚当众掌掴,左脸和颈部出现瘀青,他的精神和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以致在考场上不能正常发挥,没有考取理想的学校。吴刚掌掴他的行为属于公然殴打学生,构成对他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校方当庭出示了事件发生后的调查记录,证明许勤参加了约架,且其左脸和颈部只短暂出现过红印,中考第三天红印即消失。另外还出示了许勤在初三复读期间的历次考试成绩,均排在班级后十名。
校方辩称,许勤在中考期间本应安心备考,却参与约架斗殴,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校教务处副主任吴刚向其他学生询问事件起因时,许勤用讽刺侮辱性语言顶撞吴刚。为震慑约架学生,吴刚当众掌掴许勤,制止了事态的发展。事件发生后,许勤正常参加了中考,目前也正常进入职高就读,结合其平时考试成绩和继续就学的客观事实,可以证明吴刚的惩戒并未对其心理和人格造成重大消极影响。
吴刚辩称,中考期间,学校再三强调教学秩序和安全问题,许勤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他作为学校教务处副主任,有权对其进行教育惩戒。他的本意是为了管理、教育参与约架的学生,并没有侵害许勤人格权的故意。作为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掌掴许勤存在轻微的过激,但并未远超教育惩戒的范围。
审理期间,许勤没有向法庭提交其身心受伤害的证据。
法院:老师掌掴违纪学生,轻微超限且已进行道歉,故未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的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本案中,许勤在中考首日参与约架、斗殴,被吴刚到场制止后,明显有不尊敬老师、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的行为,甚至有侮辱老师的意味。在此情形下,吴刚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规定而惩戒许勤,其本意是管理教育学生,其行为虽然有点儿过度,但明显不具有殴打的故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事发后,吴刚已向许勤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学校也对吴刚进行了批评教育。该事件发生在学校内部,没有造成社会影响,许勤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因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还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育人,学校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传授学生科学文化知识,更要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管教和教育惩戒,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校和教师应选用合适的惩戒手段,因材施教,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学校和老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需要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惩戒措施应有一定的包容性,不能过于严苛,否则会让学校和教师人人自危,对违纪学生不敢管、不能管、管不了。
2024年1月25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许勤的诉讼请求。
许勤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兼具教育性、合法性及适当性的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也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学生纠正偏差、塑造正确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本案中,就许勤的言行和吴刚所实施的行为而言,二人均具有过错:许勤违反校规校纪,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吴刚作为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采取的行为方式欠妥。鉴于吴刚已向许勤及其家人道歉,一审法院驳回许勤要求学校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2024年2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