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就医,细数患者知情权
作者: 张兆利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在与医院打交道的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不被尊重甚至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患者知情权被侵害后该怎样正确维权呢?
真实病情知情权
案例:李女士因患眼疾入院检查,被确诊为左眼结膜囊肿。医生告诉李女士,她需要做一个很小的手术,成功率很高。李女士随即在该院做了囊肿摘除手术。出院后,李女士左眼上眼睑下垂,导致她不能睁眼,遂又到该医院做了左眼上眼睑下垂矫正手术。事后,李女士以医院在手术前未向她告知术后有关并发症,给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痛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法院审理后,做出了支持李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说来,患者的病情知情权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斥、恶化和并发症等其他风险。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患者上述知情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本案中,医院只告诉了李女士对手术成功的预测,并没有告诉她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潜在风险,告知内容不完整,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药品(耗材)价格知情权
案例:韩大姐因突发冠心病入院抢救。医院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韩大姐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进口支架为韩大姐做了手术。事后,韩大姐和医院为医疗费打起了官司。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7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35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医用耗材时,应当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用Ⅲ级或植入类医用耗材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可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主动公开药品价格,患者也有权主动询问相关信息,医疗机构须如实告知。本案中,医院在为韩大姐实施手术治疗时,直接使用了进口支架,虽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手术质量,但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所以要为此承担责任。
收费项目知情权
案例:冯阿姨两年前查出患有妇科疾病。一个月前,她感觉病情加重,遂前往一家基层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称她的病情很严重,给她开了一张检查单据,说仔细检查后才能下最终诊断结论。冯阿姨去交费时发现,这些检查项目做下来需要6000多元,一时陷入了两难境地。
说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上述规定,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项目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事先将有关的高额收费标准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此外,以下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医疗服务单位也须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本案中,医生应当遵照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将必要的检查项目及风险向冯阿姨具体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后,才能给她开检查单。
用药范围知情权
案例:小王整理家务时不慎扭伤左臂,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他仅仅是肌肉拉伤,给他开了800多元的口服药和膏药。小王带着病历卡和医保卡到结算窗口结算时却发现,医生给他开的药中,有一种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需要他自费近200元。小王很纳闷:医生开药时为什么不给他说清楚呢?
说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是否使用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患者享有选择权和同意权。此外,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医疗机构都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本案中,医生应当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告知小王,由他自行决定是否使用。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