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人不担刑事责任行人却获刑两年六个月,为啥?

■ 陈  鸽

案情回顾: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引发公众热议。该案件发生在2024年5月17日早上7点多,周某在普陀区某路口小跑着闯红灯过马路时,与骑电动车刚好经过的林某发生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当时,对向机动车道内一辆越野车在绿灯亮起后刚刚起步,一下子碾轧到了倒地的林某。林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于当天离世。事发后,周某由于害怕,逃离了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于当天到交警队投案自首。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审理,最终做出判决:机动车司机无刑责,周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请问,行人是否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律师答疑:

说起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会想到各种超速、超载、违规行驶的机动车,很少会想到行人,更不会想到行人还会因交通肇事而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刑法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做出限制,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是行人,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主体。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3个等级:1.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上述案件中,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通行,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林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越野车驾驶员在绿灯时驾驶越野车正常通行,对事故的发生无须承担责任。周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应当在3至7年的范围内量刑。但周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又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因此,法院最终对周某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

这份判决澄清了人们的一个认识误区,不是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会犯交通肇事罪,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参与到交通中,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同样可能涉嫌犯交通肇事罪。

“道路连着你我他,交通安全靠大家。”这句话真不是说说而已。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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