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季节纠纷多 , 以案析法解疑惑

作者: 张兆利

进入供暖季,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供暖纠纷总会随之“升温”,给用户造成困扰。那么,用户到底有哪些权益?该如何维护?又要协助供暖单位尽到哪些义务呢?

擅改设施隐患多,造成损失要担责

案例:市民汪女士对新居进行装修时,在地暖分水器进水口处加装了一台增压泵。当年冬季供暖前热力公司打压试水时,该房屋供暖管道发生漏水。热力公司接报后安排专人到场查看并协助抢修,发现漏水原因系分水器接头处破裂。因就漏水造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汪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热力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33条第2款规定:“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本案中,漏水系原告私自拆改管道设施造成,热力公司在行为上并无过错。汪女士作为装修人在地暖加装设备并未经过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过错,因此应自担损失。

温而不暖拒交费,举证不能判败诉

案例:贾阿姨4年前乔迁新居,家里供暖季室温一直时高时低。她未将此情况向热力公司或监管部门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费表示抗议。欠费3年后,她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自己家中温而不热,但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故判决被告依照供热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交纳供暖费。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就是说,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暖单位打电话,或向供暖监管部门投诉,由供暖单位、供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同时,还可通过申办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原始证据进行固定。一般情况下,因供暖方责任使业主卧室、起居室室温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供暖费。具体减免金额,则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就是说,发生涉暖纠纷后,如果所在省份有地方规定,则依照规定执行;如果供、用双方另有约定,那么法院将按照约定进行判决;如果热力公司与用户未签订合同,那么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漏水致损情况多,找准主体可索赔

案例:去年供暖开始前,负责为魏先生所在小区提供供暖服务的热力公司发出通知,提前告知业主打水试压时间及注意事项。由于魏先生家里暖气片阀门漏水,造成地板、壁橱等损坏。魏先生与热力公司因为赔偿金及暖气费问题发生争执。当年供暖季结束后,热力公司将魏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费。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在暖气试水或者供暖过程中,由于管道老化等原因常常会出现漏水现象,从而给业主或相邻各方造成损失。对于此类问题,业主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可要求物业人员现场拍照、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这样证明效力较高。其次要明确责任主体,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主管道漏水,应由热力公司负责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是支线管道,则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二是楼上住户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应由楼上住户承担责任。三是正常使用时发生漏水,既可能是管道维护不当,也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只有确定谁是侵权方后才能依法索赔。本案中,原告已提前告知业主打水试压时间及注意事项,但由于魏先生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漏水,故应自行承担财物损毁责任。

房屋闲置不用暖,基础费用不能免

案例:刘女士的父母去世后,她继承了父母的全部遗产,其中有一套集中供暖的房产常年空置。上年度供暖结束后,热力公司通过诉讼向刘女士追索供暖费,但刘女士认为自己并未居住该房屋,不存在支付供暖费的义务。后经法官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供暖基础费用。

说法:现实中,由于供暖服务的特殊性,热力公司不能做到欠费即停暖,或者给每个用户单独供暖或停暖,即单个用户停暖后,暂时停用的供暖资源却必须保留,原有设施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暖而减少。现实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条件停暖的应当妥善办理停暖手续,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暖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并就基础费用等事项与热力公司协商一致后,由热力公司暂停供暖;二是不具备单户停暖条件的,用户应充分考虑供暖行业的公共事业属性,多一些包容支持,与热力公司形成理性共识,避免由此引发新的纠纷。

供暖合同无提示,格式条款属无效

案例:某热力公司将用暖户牛大伯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费和违约金。庭审中,热力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供暖合同约定,业主擅改室内结构或采暖设施导致供暖不达标的,供暖方予以免责。而牛大伯则认为多年来供暖温度一直低于规定标准,系原告违约在先。法院经审理认定,热力公司所依据的免责约定系格式条款,不具有免责效力,故对于该免责主张不予支持。

说法:格式条款在热力、水电、燃气等合同中经常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据此规定,在签订供暖服务合同时,用暖方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供暖面积、室温标准等免责条款的内容,存有疑问时可要求合同提供方就此进行说明和解释,从而决定是否修订或签约。与合同提供方产生争议时,如合同提供方有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义务、加重用暖方责任或者限制用暖方权利的,用暖方可以及时告知其该格式条款无效。

【编辑:潘金瑞】

上一篇 点击页面呼出菜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