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车撞伤人,谁担责?
作者: 文达孩子嬉戏惹祸,玩具车撞伤行人
2022年7月4日,江苏省常州市市民刘翠香在外散步时突遭横祸,被一辆玩具车撞伤,造成九级残疾。
驾驶玩具车撞伤刘翠香的,是一个年仅5岁的小孩孙睿。刘翠香和孙睿住在同一个小区。这天,孙睿在母亲付晓琴的陪同下,来到小区里的青少年成长中心广场,到顺风日用品商行(以下简称顺风商行)玩玩具车。
顺风商行经营者程亮接待付晓琴母子后,将一辆卡通小象玩具车交付给付晓琴。付晓琴遂让孙睿驾驶玩具车在广场行驶。刚开始,广场人流量较大,付晓琴便坐在玩具车后座陪同儿子游玩。
过了一会儿,付晓琴看儿子驾驶得熟练了,便下车让他自己玩。
又过了一会儿,孙睿的一个玩伴钱涛(时年6岁)也来了,看到孙睿正在玩玩具车,便手推着玩具车的尾部,一路小跑跟随。在此过程中,孙睿两次回头提醒钱涛不要在后面推车,但钱涛未予理会。这时,刘翠香散步正好走到广场门口,被孙睿驾驶的玩具车从后侧撞倒,受了伤。
当天,刘翠香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次日,她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于2022年7月11日做了手术,住院8天,于7月13日出院,其间支付医疗费3.8万元。
3个月后,刘翠香因术后出现下腰部至双侧大腿针扎样疼痛、困胀感,到当地医院就诊,服药后症状无缓解且持续,严重影响生活。无奈,刘翠香又到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做了一系列手术,住院19天,产生医疗费7.8万元。
事故发生后,付晓琴及其丈夫孙大成垫付医疗费2000元。
伤者提起诉讼,经营者和肇事者被判赔偿
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2023年1月28日,刘翠香一纸诉状,将孙睿、付晓琴、顺风商行一起告到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钟楼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近4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刘翠香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经钟楼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翠香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刘翠香构成九级残疾;刘翠香受伤后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75日。刘翠香为此垫付鉴定费3060元。
根据刘翠香的申请,钟楼区法院在审理中依法追加孙大成、钱涛及其父亲钱爱军为被告。
诉讼过程中,刘翠香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
钟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中各方的过错责任划分,首先,顺风商行作为儿童玩具车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知道由儿童玩的、具有一定速度的玩具车本身存在可预见的风险,却未设定相对固定、范围可控的路线或未在人员、设备的安全上采取一定的措施,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事发时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具有过错;同时,顺风商行超出营业执照上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将经营活动范围拓展至整个人流量较大的广场道路范围,再次增加了危险性和风险,具有过错,故顺风商行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孙睿、钱涛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活动完全依赖于监护人的有效保障,监护人应当预见孩子对危险的警惕性和控制能力较弱;孙睿在人流量较大的广场上驾驶玩具车本身存在意外风险,但其监护人却中途下车没有陪同驾驶或时刻紧随监督、提醒;钱涛在玩具车后手推车辆小跑前行,在孙睿提醒后仍在往前推行,钱涛的监护人在此情况下没有进行劝阻、制止,孙睿、钱涛的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职责,均具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玩具车系在原告散步时在其身后撞上原告,原告对危险的发生不具有预见性,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综上,钟楼区法院确定孙睿、钱涛各承担30%的责任,顺风商行承担40%的责任。孙睿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付晓琴、孙大成承担;钱涛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钱爱军承担。
2023年7月7日,钟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付晓琴、孙大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翠香8万元;二、被告顺风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翠香11万元;三、被告钱爱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翠香8.2万元;四、驳回原告刘翠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顺风商行不服,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12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商行均为化名)
编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确认了我国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过错赔偿原则,即在侵权纠纷中认定当事人责任时,应当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来认定。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侵权赔偿纠纷,虽然受害人刘翠香遭遇了车祸,但由于肇事车辆不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而是商行经营者提供的玩具车,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因此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来处理。
本案提示玩具车的经营者,经营玩具车最好要有固定场所,且要安排专门路线,并安排专门人员实时管理,如果要在没有与外界隔离的户外广场经营,也要尽量远离行人密集区域,且要安排更多管理人员跟踪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同时,在安全保障提醒方面,除了设置醒目的书面提醒以外,还要对顾客进行一对一的特别提示,明确告诉顾客相关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可以签订书面提示协议,确保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本案同时提醒人们,带孩子外出游玩时一定要加强监护和管束,防止孩子在参加游乐项目过程中出现意外。
【编辑:潘金瑞】